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梧州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梧州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梧州市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實施方案
為全面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 649 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的意見》(桂政發〔2014〕 54 號)規定,進一步健全我市社會救助體系,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 30 號)及《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桂政辦發〔2015〕 124 號)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 總體要求
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是指對患有重特大疾病并造成醫療和家庭生活困難的城鄉居民,在醫療保險之外給予一定金額的現金救助。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是落實《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構建社會救助“救急難”制度和醫療保障體系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各級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加大資金投入,不斷提高救助標準,做好與社會醫療保險各項制度的銜接,大力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形成政府和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合力。
二、工作內容
(一)救助對象。
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對象分為三類,各類人員范圍為:
一類人員:特困供養人員。
二類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
三類人員:享受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待遇(以下統稱為相關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鄉低收入家庭成員。
另外,當年出生, 但出生時間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期的新生兒 (嬰兒),實行“母嬰捆綁”政策,隨符合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條件的母親納入重特大疾病救助(救助標準和封頂線視同一個人)。
由于我市的醫療救助資金缺口較大,所以對享受相關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但因高額醫療費用超過家庭承受能力而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其他人員暫不納入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范圍(此類人員可通過臨時救助渠道適當給予救助)。
(二)救助范圍。
根據我市現行的診療病種實際,將兒童急性白血病、兒童先天性心臟病、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病、終末期腎病(慢性腎臟病第 5 期,包括門診治療)、耐多藥肺結核(包括結核病的門診治療)、艾滋病機會性感染、重度聽障兒童人工耳蝸植入、血友病(包括門診治療)、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 1 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急性期)、結腸癌、直腸癌、兒童苯丙酮尿癥、尿道下裂、肝癌、鼻咽癌、 人感染禽流感、 塵肺等 27 種疾病納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圍。患以上病種的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補償(報銷)后,一次診療過程或同一病種年度累計個人自負的合規醫療費用仍超過 30000 元的,納入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重特大疾病的診療項目、用藥目錄、醫療服務、定點醫療機構等,原則上參照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確需到上一級醫療機構或異地就醫的救助對象要按規定辦理轉診或報備手續。
(三)救助資金來源。各縣(市、區)要根據醫療救助資金需求情況,加大財政投入,鼓勵和引導社會捐贈,不斷健全和完善多渠道籌資機制。縣級財政要根據測算的資金需求和上級財政補助資金情況,合理安排本級財政醫療救助資金,并納入年度預算。
(四)救助標準。
1.門診救助。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不設門診救助。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導致自負費用較高的一、二類人員,分別按《梧州市民政局 梧州市財政局 梧州市衛生局 梧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梧州市城區門診醫療救助方案〉的通知》(梧民發〔2012〕63號)及各縣(市)有關門診救助的規定執行。患終末期腎病(慢性腎臟病第 5 期)、耐多藥肺結核、血友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救助對象,門診治療費用計入重特大疾病住院醫療救助費用。
2.重特大疾病住院醫療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對象住院醫療救助的應計入救助費用為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補償(報銷)后,剩余的合規醫療費用在30000 元以上部分(即重特大疾病住院醫療救助的起付線為個人自付合規醫療費用在30000 元以上),按如下規定進行救助:
① 一類人員(含未參合參保的特困人員)的重特大疾病住院醫療救助,按應計入救助費用的 100%給予救助,年累計救助最高限額為 10000 元。
② 二類人員的重特大疾病住院醫療救助,按應計入救助費用的 80%給予救助,年累計救助最高限額為 5000 元。未參合參保的二類人員,其應計入救助費用相應減半。
③ 三類人員的重特大疾病住院醫療救助,按應計入救助費用的70%給予救助,年累計救助最高限額為 3000 元。
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補償(報銷)后,剩余的合規醫療費用在30000 元以下(含)部分按《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 財政廳衛生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鄉困難群眾住院醫療救助暫行辦法〉的通知》(桂民發〔2013〕 51 號)等現行醫療救助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救助程序。
一、二、三類人員的救助程序按桂民發〔2012〕 27 號、桂民發〔2013〕 51 號文件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關于扎實做好城鄉困難群眾住院醫療救助工作的通知》(桂民發〔2013〕 67 號)等文件的要求執行。
(六)其他規定。
1.救助對象類別發生改變的,按可享受的最高類別標準進行救助,不能同時享受兩個類別的重復救助。
2.救助對象跨年度住院治療的,按兩個年度分別給予住院醫療救助。
3.需轉區外治療的,按自治區有關區外就醫管理辦法和桂民發〔2013〕 51 號文件要求,辦理轉院手續和申請醫療救助。在區外就醫的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對象,按應計入救助費用的 50%給予報銷,但不能超過同一類救助對象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的 70%。
4.對于未參合參保的二類人員,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相關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大病保險承辦機構負責幫助核準住院醫療費用,出具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補償(報銷)憑證或醫療費用核算單,并在補償、報銷憑證或核算單上加蓋印章予以確定。
5.一、二、三類人員的資格認定條件,按照桂民發〔2013〕67 號文件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三、完善服務機制
(一)健全“一站式”即時結算機制。
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工作實際,加快完善“一站式”即時結算機制,依托現有的醫療救助信息系統建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即時結算系統,實現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與醫療救助信息管理系統的互聯互通,以及各項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之間需要的患者、診療、醫療費用等信息的共享,方便救助對象就醫診治,在材料申報、信息核對上盡量減少對救助對象的要求。對于暫時還不能進入即時結算系統進行醫療費用結算的救助對象,各縣(市、區)要制定科學的實施方案,完善審批和核查機制,確保資金使用的公開、公平、公正。
(二)建立全面的便民服務措施。
定點醫療機構要開設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同步結算的繳費窗口,張貼醫療救助就醫指南,定期公布醫療救助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相關部門要交換共享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對象的補償(報銷)數據,重點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定點醫療機構墊付醫療救助基金支付部分,救助對象只支付自負部分。對醫院墊付部分,民政、保險等部門要定期與其結算。
四、加強管理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保監等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辦發〔2015〕30 號文件精神,加大資金保障力度,因地制宜細化本地區的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政策措施和實施方案,確保 2016 年 12 月底前實現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政策全覆蓋。同時,要切實加強基層經辦機構建設,提升救助服務能力,做到事有人管、責有人負,不斷提高醫療救助工作水平。
(二)明確責任分工。
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職盡責, 密切配合,形成推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的合力。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醫療救助主管部門作用,做好醫療救助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財政部門要大力籌集并及時撥付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保險與醫療救助政策的銜接,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降低困難群眾醫療成本,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保監部門要加強對保險公司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確保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三)引導社會參與。各縣(市、區)要加強醫療救助與社會力量參與的銜接機制建設,落實國家有關財稅優惠、費用減免等激勵政策,支持和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金、物資積極參與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注重發揮社會力量的專業優勢,提供醫療費用補助、心理疏導、陪護照顧等多種形式的醫療服務,形成對政府救助的有效補充。要搭建信息共享平臺,及時向社會提供救助需求信息,為社會力量參與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創造條件、提供便利。
(四)加強督促檢查。縣級民政部門要做好醫療救助資金使用方案和資金發放工作,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到資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結余。要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使用的監管和督促檢查,嚴格醫療救助的資金使用范圍、救助對象、審批程序和救助比例,按照專款專用、重點使用的原則,科學合理使用醫療救助資金,確保資金發揮最大效益。各縣(市、區)醫療救助資金累計結余不得超過當年籌集資金的 15%,結余資金較大的縣(市、區)要按中央和自治區有關盤活資金的規定加強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
二、梧州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2022年起付線金額為10000元(特殊人員5000元);大病保險醫療費用保險額度設封頂線,年度最高支付限額50萬元(特殊人員不設封頂線);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大病保險合規費用具體報銷比例根據就醫類型及醫療費用額度分別為40%到80%不等(特殊人員提高10%)。三、梧州大病救助相關文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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