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湛江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湛江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湛江市企事業單位職工醫療保險大病救助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使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在患大病時獲得醫療保障,減輕職工個人的經濟負擔,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指的“大病救助”,是指對參保人在基本醫療范圍內,社會保險年度住院醫療費用累計超過個人和統籌基金共付(含起付標準)最高限額以上15萬元以下的醫療費用救助。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加市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非財政撥款的企業事業單位。
第四條 建立大病救助統籌金。凡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以及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列入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范圍的事業單位,均應繳納醫療保險大病救助統籌金。
第五條 大病救助統籌金按在職和退休人員每人每月6元的標準繳納,由地稅部門按月向繳費單位征收(個人不繳費),轉入財政專戶,實行單獨列帳核算。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繳納大病救助統籌金的費用,按財稅規定的渠道列支。
第七條 大病救助統籌金,主要用于基本醫療范圍內社會保險年度住院醫療費用累計超過個人和統籌金共付(合起付標準)最高限額以上15萬元以下的醫療費用救助。上述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在2001年內,大病救助統籌金報銷90%,個人自付10% 。以后的支付比例,視統籌金收支情況,經市政府批準后可作適當調整。
第八條 大病救助住院管理(包括享受待遇的條件、住院醫療費用的原始記錄及費用的審核辦法等)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相同。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憑住院參保人提供的符合大病救助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發票、住院醫療費用明細表(“一日清單”或住院醫療費用日志)、病情簡介、出院證與單位或參保人結算。
第九條 市社會保險主管部門主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醫療保險大病救助工作。
第十條 市社會保險主管部門應按月向市財政、審計等部門報送該項資金的收支報表,接受市社會保險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一條 各縣(市)可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社會保險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湛江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在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對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的大病患者給予進一步保障。
1.特困供養人員。
特困供養人員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的個人自付住院(含門診特定病種)費用,年度累計超過2000元以上部份,大病保險按85%報銷,不設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2.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防貧監測對象。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防貧監測對象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的個人自付住院(含門診特定病種)費用,年度累計超過3000元以上部份,大病保險按80%報銷,不設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3.其他人員。
其他人員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的個人自付住院(含門診特定病種)費用,年度累計超過1萬元以上部份,大病保險按分段遞增的辦法報銷: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醫療費用,大病保險按60%報銷;
◆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含8萬元)的醫療費用,大病保險按70%報銷;
◆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醫療費用,大病保險按80%報銷;
◆10萬以上的醫療費用,大病保險按85%報銷。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加大病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