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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陽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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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信陽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信陽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信陽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

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完善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豫政辦〔2022〕26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健全統一規范的醫療救助制度,強化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統稱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實事求是確定困難群眾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確保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

第三條 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作;應保盡保、保障基本;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公開、公平、公正、便民。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醫療保障部門負責統籌推進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實好醫療保障政策。民政部門負責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下同)的認定,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簡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和相關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發展。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做好資金支持。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強化對醫療機構的行業管理,規范診療路徑,促進分級診療。稅務部門負責做好基本醫療保險保費征繳相關工作。銀保監部門負責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職工大額醫療保險的行業監管,規范商業健康保險發展。鄉村振興部門負責做好返貧致貧人口、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以下簡稱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監測管理和信息共享。工會負責做好職工醫療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難職工幫扶。

第二章 醫療救助對象范圍

第五條 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救助對象包括:

(一)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和低保邊緣家庭成員;

(二)返貧致貧人口和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

(三)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或低保邊緣家庭條件的因病致貧重病患者。

第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屬于上述救助對象的,按相應類別實行救助。

第三章 強化三重制度綜合保障

第七條 實現困難群眾應保盡保。推進全民參保計劃,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城鄉居民依法依規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權益,其中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權益按照信陽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城鎮職工大額醫療保險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促進三重制度互補銜接。堅持基本醫保主體保障功能,對所有參保人員實施公平普惠保障;增強大病保險補充減負功能,全面落實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起付線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等傾斜保障政策;強化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對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按規定實施救助,合力防范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風險。

第九條 自2022年1月1日起,將困難群眾大病補充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大病補充保險)制度并入醫療救助制度。自2022年5月1日起,將信陽市脫貧攻堅期內自行出臺的其他醫療保障扶貧措施并入醫療救助制度。

第四章 醫療救助方式和標準

第十條 全面落實困難群眾醫療救助。醫療救助方式包括資助參保、住院救助和門診救助。

第十一條 資助參保。對參加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群眾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分類資助,保障其獲得基本醫療保險服務。對特困人員、孤兒給予全額資助;對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按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的標準給予定額資助;在脫貧攻堅目標任務完成后的5年過渡期內,對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給予定額資助,定額資助標準按照省醫保局、省財政廳有關要求確定。在城鄉居民醫保集中繳費期結束后新增的各類困難群眾,當年不享受資助參保待遇。

第十二條 住院救助。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支付后,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支付范圍、醫療救助起付標準以上的自付醫療費用實行救助。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和返貧致貧人口住院救助不設起付標準。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的住院救助起付標準為2400元/年,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標準為6000元/年。對特困人員、孤兒按照90%比例給予救助,對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按照70%比例給予救助,對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按照65%比例給予救助。

第十三條 門診救助。對救助對象因患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罕見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且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用較高的病種實行救助,不設起付標準。

(一)重點病種門診救助:終末期腎病(門診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療)、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療)、慢性粒細胞性白血病(門診酪氨酸激酶抑制劑治療)、Ⅰ型糖尿病(門診胰島素治療)、耐多藥肺結核(門診抗結核藥治療)、再生障礙性貧血(門診藥物治療)、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含惡性腫瘤治療相關的門診特定藥品和重特大疾病用藥)、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重性精神病人藥物維持治療。對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以上9類病種門診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支付后的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用實行救助。對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按照50%比例給予救助,對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按照30%比例給予救助。

(二)罕見病門診救助:對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納入國家罕見病目錄的罕見病門診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支付后的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用,按照30%比例給予救助。

第十四條 住院救助和門診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額。對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3萬元,對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1萬元。

第十五條 實施傾斜救助。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救助對象,救助金額達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用超過12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60%比例給予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1萬元。

第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下的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用,按規定納入醫療救助費用保障范圍。各縣(區)不得自行制定或用變通的方法擅自擴大醫療救助費用保障范圍。

第十七條 困難群眾具有多重特殊身份屬性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救助,不得重復救助。

第十八條 原則上,困難群眾由其困難身份認定地醫保部門按規定實施醫療救助。

第十九條 對由于個人原因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醫療救助按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預計支付后的剩余部分計算其個人自付醫療費用。

第五章 醫療救助申請和確認

第二十條 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和返貧致貧人口在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直接享受醫療救助待遇,應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即時結算;經規范轉診在市域外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和長期異地居住的救助對象,不能即時結算的,憑住院病歷、診斷證明、醫療費用結算單據、相關身份證件等材料,到困難身份認定地醫療救助服務窗口申請手工結算。

第二十一條 對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通過依申請方式給予救助,經申請、公示、審核后享受醫療救助待遇。經申請符合救助條件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醫療費用救助,可追溯至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

第六章 醫療救助管理

第二十二條 提升醫療救助統籌層次,與信陽市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層次相協調。在全市范圍內統一救助對象范圍、統一救助方式、統一救助待遇標準、統一經辦服務、統一信息系統。

第二十三條 拓寬醫療救助籌資渠道,加強財政對醫療救助的投入。醫療救助基金通過財政預算、福彩公益金、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集。

第二十四條 強化基金預算管理和執行監督,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各級醫療保障部門根據救助對象規模、救助標準、醫藥費增長等因素科學測算醫療救助資金需求,各級財政部門根據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上年度醫療救助基金支出規模、資金需求等情況,合理安排財政補助資金。將全市大病補充保險資金、信陽市脫貧攻堅期內自行出臺的其他醫療保障扶貧措施資金統一并入醫療救助基金。合并后,市縣兩級財政對救助對象按財權事權劃分進行補助,醫療救助基金缺口部分由縣(區)財政補足。

第二十五條 推進一體化經辦,統一基本醫保、醫療救助服務協議管理和基金監管,強化定點醫療機構費用管控主體責任。依托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臺,推動醫療救助和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融合,實行“一站式”服務、“一單制”結算、“一窗口”辦理,提高結算服務便利性,實現救助對象信息共享互認、資助參保、待遇給付等一體化經辦服務。

第二十六條  強化高額醫療費用支出預警監測。建立健全因病致貧返貧風險監測預警工作機制,重點監測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支付后,政策范圍內年度自付醫療費用超過信陽市上一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做到及時預警。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核查比對,縣(區)民政、鄉村振興部門每月10日前將新增、退出困難群眾名單抄送同級財政、衛生健康、醫保部門,協同做好風險研判和處置工作。加強對監測人群的動態管理,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納入救助范圍。

第二十七條 提高綜合服務管理水平。加強對救助對象就醫行為的引導,推行基層首診,規范轉診,促進合理就醫。引導救助對象、定點醫療機構優先選擇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嚴控不合理費用支出。救助對象每次在市域內基層定點醫療機構、二級定點醫療機構、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超出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分別不得超過其當次住院醫療總費用的2.5%、5%、10%,超出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經基層首診轉診的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在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異地安置、異地居住和異地轉診救助對象登記備案、就醫結算工作,對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執行其困難身份認定地救助標準;對未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第二十八條 對醫療救助政策難以解決的個案問題,要充分利用當地社會救助協調工作機制,專題研究解決措施,避免沖擊社會道德和心理底線的事件發生。

第二十九條 發展壯大慈善救助。鼓勵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大病救助項目,發揮補充救助作用。支持醫療救助領域社會工作服務和志愿服務發展,豐富救助服務內容。規范互聯網個人大病求助平臺信息發布,推行陽光救助。整合醫療保障、社會救助、慈善幫扶等資源,實施綜合保障。建立慈善參與激勵機制,落實相應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三十條 鼓勵醫療互助和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支持開展職工醫療互助,規范互聯網平臺互助,加強風險管控,引導醫療互助健康發展。支持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滿足基本醫療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加強產品創新,在產品定價、賠付條件、保障范圍等方面對困難群眾適當傾斜。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根據醫療救助基金支撐能力和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情況,市醫療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可對資助參保標準、起付標準、救助比例、救助限額、門診救助病種等適時進行調整,報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信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民政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同時廢止。

二、信陽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門診救助。對救助對象因患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罕見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且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用較高的病種實行救助,不設起付標準。

(一)重點病種門診救助:終末期腎病(門診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療)、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療)、慢性粒細胞性白血病(門診酪氨酸激酶抑制劑治療)、Ⅰ型糖尿病(門診胰島素治療)、耐多藥肺結核(門診抗結核藥治療)、再生障礙性貧血(門診藥物治療)、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含惡性腫瘤治療相關的門診特定藥品和重特大疾病用藥)、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重性精神病人藥物維持治療。對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以上9類病種門診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支付后的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用實行救助。對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按照50%比例給予救助,對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按照30%比例給予救助。

(二)罕見病門診救助:對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納入國家罕見病目錄的罕見病門診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等支付后的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用,按照30%比例給予救助。

住院救助和門診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額。對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3萬元,對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為1萬元。

實施傾斜救助。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救助對象,救助金額達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額,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用超過12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60%比例給予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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