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萍鄉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萍鄉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萍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統一規范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政策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統一規范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政策的實施意見》(贛府廳發〔2020〕35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根據《實施意見》規定和省醫療保障局《關于貫徹落實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統一規范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政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贛醫保發〔2020〕24號),結合我市實際,對全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政策作出統一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調整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費,下同)繳費標準
(一)繳費基數:在職職工(以下簡稱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由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月繳費基數按本單位參保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之和確定;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按全市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確定。
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于全市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300%的,按全市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300%確定;低于全市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市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
(二)繳費費率:用人單位6.8%(含生育保險費0.8%)、職工個人2%;靈活就業人員8.8%(含生育保險費0.8%)。
(三)繳費方式:用人單位、職工按月繳納,靈活就業人員按年繳納。
根據我市現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政策,單位退休人員繳費實行3年過渡期,用人單位按2021年、2022年6%,2023年5%的繳費基數標準繳費。2024年1月起,辦理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在職轉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單位和個人均不繳費。
二、統一調整大病保險繳費標準
(一)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人數乘以全市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之積確定;職工、退休人員、靈活就業人員按全市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確定。
(二)繳費費率:用人單位0.3%;職工、退休人員0.2%;靈活就業人員0.5%。
(三)繳費方式:用人單位、職工、退休人員、靈活就業人員按年繳納。職工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退休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可從其本人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中直接扣除。
(四)領取失業金期間人員以靈活就業形式繳納職工大病保險,繳費標準按全市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確定,繳費費率為0.5%,按年繳納,從其本人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本人繳納。
三、統一調整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下同)達到男滿30年、女滿25年的,退休后不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實際繳費年限指全市實施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后,參保人員實際參保并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指全市實施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前按國家規定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
四、統一調整基本醫療保險費用補繳政策
(一)因用人單位原因沒有按規定參保繳費的,經勞動仲裁或法院裁定后,可以辦理費用補繳。補繳標準以辦理補繳手續時全市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用人單位和本人分別按6.8%和2%的費率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并按補繳時個人賬戶劃入比例補劃個人賬戶。未按規定參保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
(二)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的,可按辦理職工醫保退休手續時我市上年度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8.8%的費率,一次性躉繳不足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在職轉退休手續,并按躉繳時個人賬戶劃入比例補劃個人賬戶。未按規定一次性躉繳的,由醫保經辦機構一次性退還個人賬戶余額后,辦理終止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手續。
(三)省外轉入我市辦理職工醫保退休的,在我省的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不得少于15年。
(四)按照“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的原則,在2021年1月1日及以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繳費年限和補繳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繳費年限和補繳按照我市已有的規定執行。
五、統一調整個人賬戶政策
(一)劃入基數:職工及靈活就業人員按本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確定;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按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養老金確定,其他退休人員按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確定。
(二)劃入比例:將現有個人賬戶劃入比例(職工3.2%,退休人員3.8%)分三年時間過渡到全省統一劃入比例(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2.9%,退休人員3.5%),即: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2021年、2022年、2023年的劃入比例分別為:3.2%、3.2%、2.9%,退休人員2021年、2022年、2023年的劃入比例分別為:3.8%、3.8%、3.5%。
(三)原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繼續享受我市住院醫療保險待遇,不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六、統一調整住院醫療待遇
(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費用起付線統一標準
定點醫 療機構 | 起付標準 |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 | 第四次及以后 | |||||
一級 | 200元 | 100元 | 100元 | 100元 | ||||
二級 | 500元 | 300元 | 200元 | 0元 | ||||
三級 | 800元 | 600元 | 400元 | 0元 |
治療精神病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報銷不設起付線;惡性腫瘤放化療發生的醫療費用報銷在一個自然年度內自第二次住院起不設起付線。
(二)一個自然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統一為10萬元。
(三)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統一為:一級醫療機構95%、二級醫療機構90%、三級醫療機構85%。
退休人員在三級定點醫療機構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由現在的88%分三年過渡到85%,即2021年88%、2022年86%、2023年85%。
七、統一調整大病保險待遇
參保職工發生的超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10萬元),且符合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含門診特殊慢性病)的醫療費用,由大病保險基金按照90%的比例支付,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40萬元。
大病保險基金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由市醫療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實際情況報市政府確定。
八、統一調整個人先行自付比例
(一)參保人員住院和門診特殊慢性病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江西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中的乙類藥品個人先行自付比例統一為10%。
(二)按規定辦理了異地安置手續的人員執行我市同等級醫院住院醫療費用報銷標準;按規定辦理了市外轉診轉院手續的人員發生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個人先行自付比例統一為10%。
(三)未按規定辦理轉診轉院手續或異地安置手續、在省內其它統籌地區就醫所發生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個人先行自付比例統一為15%;未按規定辦理轉診轉院手續或異地安置手續、在省外就醫所發生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個人先行自付比例統一為20%。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推動,確保政策落實。全省統一規范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政策,是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各級醫保及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高度重視、加強協調,做到領導到位、責任到位、工作到位,確保政策順利實施。市醫保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負責全市貫徹落實省統一規范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政策工作的溝通協調、組織實施、督促指導和宣傳培訓工作。各級醫保及有關部門要統籌做好政策執行、參保擴面、基金征繳、財政投入、待遇保障、經辦服務、基金監管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經費保障等工作。
(二)強化宣傳引導,確保平穩過渡。貫徹落實省統一規范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工作關系到全市廣大參保人員切身利益,各級醫保及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平臺,全方位、廣角度、多形式宣傳省統一規范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政策的重大意義,以及我市為確保參保人員待遇平穩銜接,基金安全運行所制定的積極穩妥的過渡期政策。醫療保障部門牽頭負責解讀相關政策措施,及時回應群眾關切,特別是要重點宣傳政策統一規范后所帶來的便民、利民舉措及增強制度穩健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意義,為政策平穩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萍鄉市原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職工大病保險相關文件有關政策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萍鄉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根據有關規定,該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報銷標準為,參保患者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10萬元以上發生的、符合醫保政策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按一級醫療機構90%、二級醫療機構85%、三級醫療機構80%、轉外診70%報銷,該段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25萬元。在這一基礎上,個人自付部分還能再次報銷,2017年參保居民年度累計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部分達到16700元以上的,納入大病保險二次補償范圍,按50%的比例報銷,該部分報銷上不封頂。三、萍鄉大病救助相關文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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