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泉州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泉州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泉州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做好人民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工作,減輕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將脫貧攻堅期醫保扶貧政策融入醫療救助制度,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22〕39號),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健全我市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有關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對象范圍
我市醫療救助對象是指符合救助條件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分為五類:
第一類: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第二類: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的重點優撫對象、革命“五老”人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重度殘疾人;
第三類: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納入鄉村振興部門監測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員、脫貧(享受政策)人員;
第四類: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
第五類:不符合上述四類救助對象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簡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前12個月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達到或超過本統籌區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二)申請前12個月的家庭總收入扣除家庭成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標準的;
(三)家庭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條件的。
同時符合多重救助身份的人員按待遇就高原則給予救助。第二類醫療救助對象,今后因政策調整應退出醫療救助體系的,從其規定;納入鄉村振興部門監測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員、脫貧(享受政策)人員在規定的過渡期內享受相應救助政策,過渡期后重新認定,符合救助條件的繼續納入救助范圍。
二、救助方式和待遇
救助對象依法參加基本醫保,按規定享有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制度保障權益。強化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慈善救助等綜合性保障措施,精準實施分層分類救助。
(一)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保
全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財政補助政策。2023年度醫療救助資助參保按原政策執行,從2024年度起,對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群眾按規定給予分類資助,確保應保盡保,其中:對第一、二類救助對象給予全額資助;對第三類救助對象按照90%比例給予定額資助。對符合條件的新增救助對象應及時認定并資助參保,相關待遇從認定之日次月起執行;認定前個人當年已參保的,不再資助參保。對享受定額資助的救助對象中因個人原因放棄參保的,應做好參保動員,提高其參保積極性;經相關部門多次動員后仍不按規定繳費參保的,視為未參保并放棄當年醫療保險和救助待遇。
(二)實行大病保險傾斜支付政策
對特困供養人員、孤兒、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返貧致貧人員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比普通參保人降低50%,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取消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切實提高大病保險保障能力。
(三)住院和特殊門診醫療救助
按照“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對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按規定實行救助。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住院醫療費用、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以下簡稱門診特殊病種治療)的醫療費用。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原則上應符合國家有關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的規定。
1.起付標準。第一、二、三類救助對象不設救助起付標準,第四類救助對象起付標準為4000元,第五類救助對象起付標準為10000元。
2.救助比例。統一住院和門診特殊病種治療醫療救助比例,共用年度救助限額。救助對象在醫保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和門診特殊病種治療的政策范圍內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支付后個人自付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額內,第一類救助對象按90%比例救助,第二、三類救助對象按70%比例救助,第四類救助對象按60%比例救助,第五類救助對象按50%比例救助。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下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也按規定納入救助保障。鼓勵醫療救助對象在泉州市域內就醫,切實減輕就醫過程經濟負擔。對未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3.救助限額。年度救助最高限額為每人每年6萬元。
(四)實施傾斜救助
對在市域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經三重保障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基本生活嚴重困難的人員,每年度根據救助資金結余情況,依申請實行傾斜救助。具體救助辦法和標準由市醫保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及醫療保障待遇清單規定的不予支付的情形,不納入醫療救助基金支付范圍。
三、救助保障措施
(一)做好結算服務
1.暢通救助獲得渠道。第一、二、三、四類救助對象無需申請,持社會保障卡或醫保電子憑證到定點醫藥機構就診,實行“一站式”結算,直接獲得醫療救助。未得到“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的,到醫保經辦機構辦理醫療救助對象手工(零星)報銷。
第五類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實行依申請一次性救助制度,醫保部門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名單實施醫療救助,具體申請和審核審批等程序另行制定。
2.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第一、二、三類救助對象,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異地安置和異地就醫救助對象登記備案、就醫結算,異地就醫的救助對象執行本市救助標準。
(二)實施綜合保障
1.落實救助對象全員參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街道)、村居,以及掛鉤聯系幫扶干部要把參保工作做深做細做到位。稅務、醫保部門要統籌做好保費征繳工作,適應人員流動和參保需求變化,靈活調整救助對象參保繳費方式,確保及時參保、足額繳納、人費對應。民政、鄉村振興、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殘聯等部門要各司其職,確保困難群眾全面參保。
2.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醫保部門全面開展參保人員高額醫療費用支出預警監測,重點監測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年度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農村脫貧人員,將預警監測情況信息推送給同級民政、鄉村振興等部門。民政、鄉村振興等部門要及時核實確認,符合醫療救助對象認定條件的反饋至醫保部門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3.支持發展慈善救助。鼓勵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大病救助項目,發揮補充救助作用。推動慈善信息資源共享,規范個人大病求助信息發布,推行陽光救助。建立慈善參與激勵機制,積極向上級慈善總會推薦表彰對慈善救助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落實相應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4.鼓勵發展醫療互助和商業健康保險。發揮職工醫療互助的互濟功能,支持醫療互助有序健康發展。支持商業健康保險發展,鼓勵、引導和支持商業保險機構探索實施與基本醫保相銜接的普惠型商業醫療保險,保障基本醫保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較高的費用和政策范圍外的費用,補齊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中商業健康保險的短板。
5.建立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共享機制。各醫療救助對象認定責任部門建立相應的人員信息庫,并負責救助對象信息比對校驗、動態維護、及時更新。每月15日前應當將認定核準的救助對象名單發送同級醫保部門,實現數據共享。條件具備時也可通過政務數據匯聚平臺或接口對接等方式,實現數據推送共享。建立健全困難群眾參保臺賬管理,精準管理到人、動態維護到人。
四、醫療救助基金籌集管理
(一)籌資標準
醫療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400元的標準籌集。除省級補助外,市級財政結合省級財政的補助情況,對縣級的具體補助標準分為三檔,第一檔:鯉城區、豐澤區、洛江區、泉港區,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第二檔:南安市、惠安縣、安溪縣、永春縣、德化縣、泉州臺商投資區,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15元;第三檔:石獅市、晉江市,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7.5元。剩余部分由縣級財政承擔。
財政部門每年根據各縣(市、區)上年度12月底各類醫療救助對象人數和醫療救助人均籌資標準籌集醫療救助基金。
(二)建立動態調整的籌資機制
全面清理現行各級醫療保障扶貧政策,脫貧攻堅期出臺的三重保障制度外的各項保障措施資金,統一并入醫療救助基金。醫療救助基金年終如有結余的,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當年籌集基金不足以支付的,由歷年結余基金支付,歷年累計結余基金不足以支付時,不足部分按救助人數比重由屬地財政給予補貼,并根據醫療救助需要、經濟社會發展和財政承受能力等情況調整醫療救助籌資標準,所需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分級承擔。如省上有出臺新的醫療救助基金管理相關文件從其規定。
五、組織保障
(一)加強統籌協調
強化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醫療救助工作機制。將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為加強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標,納入各級政府工作績效評價。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單位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主體責任,貫徹政策措施,強化監督檢查。建立健全部門協同機制,加強醫療保障、社會救助、醫療衛生制度政策及經辦服務統籌協調。實行政策風險評估,建立重大事件應急處置機制,確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實、群眾得實惠。
(二)明確職責分工
醫保部門負責統籌推進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實好醫療保障政策。醫保經辦機構負責編制做好年度醫療救助資金預決算和醫療救助的具體經辦服務工作;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財政補助資金的籌集、預算審核和撥付,并提供工作經費保障;民政部門負責認定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革命“五老”人員,并會同醫保等相關部門做好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的認定工作,落實慈善救助工作;鄉村振興部門負責做好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監測,認定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員、脫貧(享受政策)人員;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認定重點優撫對象;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認定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加強對醫療機構的行業管理,督促落實“先診療后付費”、分級診療和大病專項救治等醫療保障優惠政策,開展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工作;殘聯負責認定重度殘疾人;稅務部門負責做好基本醫保保費征繳相關工作;銀保監部門負責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行業監管,規范商業健康保險發展;工會負責做好職工醫療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難職工幫扶。
(三)加強基層能力建設
加強鎮村醫療保障經辦隊伍建設,統籌醫療保障公共服務需求和服務能力配置,做好相應保障。積極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經辦服務,大力推動醫療救助經辦服務下沉,重點提升信息化和經辦服務水平。依托參保單位醫保專員和市、縣、鄉、村四級的醫療保障服務站(窗口),加強醫療救助政策和業務能力培訓,努力打造綜合素質高、工作作風好、業務能力強的基層經辦隊伍,優化經辦服務,全力打造“便民醫保”。
六、其他事項
(一)本實施意見從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醫保局等部門關于完善城鄉居民醫療救助體系實施意見的通知》(泉政辦〔2018〕1號)及脫貧攻堅期出臺的三重保障制度外的政策同時廢止。
(二)本實施意見發布后,如遇國家、省有關政策調整,以國家、省最新規定為準。
(三)本實施意見由市醫保局負責解釋。
二、泉州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一)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保
全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財政補助政策。2023年度醫療救助資助參保按原政策執行,從2024年度起,對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群眾按規定給予分類資助,確保應保盡保,其中:對第一、二類救助對象給予全額資助;對第三類救助對象按照90%比例給予定額資助。對符合條件的新增救助對象應及時認定并資助參保,相關待遇從認定之日次月起執行;認定前個人當年已參保的,不再資助參保。對享受定額資助的救助對象中因個人原因放棄參保的,應做好參保動員,提高其參保積極性;經相關部門多次動員后仍不按規定繳費參保的,視為未參保并放棄當年醫療保險和救助待遇。
(二)實行大病保險傾斜支付政策
對特困供養人員、孤兒、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返貧致貧人員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比普通參保人降低50%,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取消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切實提高大病保險保障能力。
(三)住院和特殊門診醫療救助
按照“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對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按規定實行救助。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住院醫療費用、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以下簡稱門診特殊病種治療)的醫療費用。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原則上應符合國家有關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的規定。
1.起付標準。第一、二、三類救助對象不設救助起付標準,第四類救助對象起付標準為4000元,第五類救助對象起付標準為10000元。
2.救助比例。統一住院和門診特殊病種治療醫療救助比例,共用年度救助限額。救助對象在醫保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和門診特殊病種治療的政策范圍內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支付后個人自付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額內,第一類救助對象按90%比例救助,第二、三類救助對象按70%比例救助,第四類救助對象按60%比例救助,第五類救助對象按50%比例救助。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下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也按規定納入救助保障。鼓勵醫療救助對象在泉州市域內就醫,切實減輕就醫過程經濟負擔。對未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3.救助限額。年度救助最高限額為每人每年6萬元。
(四)實施傾斜救助
對在市域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經三重保障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仍然較重、導致基本生活嚴重困難的人員,每年度根據救助資金結余情況,依申請實行傾斜救助。具體救助辦法和標準由市醫保局、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及醫療保障待遇清單規定的不予支付的情形,不納入醫療救助基金支付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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