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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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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新疆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新疆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

新政辦發〔2022〕40號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切實減輕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防范因病致貧返貧,筑牢民生保障底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化自治區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新黨發〔2020〕20號)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談會精神、特別是重要講話精神,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十屆三次全會精神,完整準確貫徹黨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共同富裕方向,堅持應保盡保、保障基本,盡力而為、量力而行,聚焦減輕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強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統稱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實事求是確定困難群眾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確保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同時避免過度保障。促進三重制度綜合保障與慈善救助、商業健康保險等協同發展、有效銜接,構建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二、明確醫療救助對象范圍

(一)救助對象分類。醫療救助制度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根據醫療救助對象類別實施分類救助。醫療救助對象具體是指具有新疆戶籍或參加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的以下四類人員:

1.第一類救助對象為城鄉特困救助供養對象(以下統稱特困人員)。

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照特困人員管理。

2.第二類救助對象為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以下統稱低保對象)。

3.第三類救助對象為城鄉困難低保邊緣家庭成員(以下統稱低保邊緣對象),以及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包括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以下統稱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

4.第四類救助對象為上述三類人員以外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按上述救助對象類別給予相應救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對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實行救助。

三、實施綜合保障政策

(二)實現困難群眾應保盡保。持續推進全民參保計劃,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城鄉居民依法依規參加基本醫保。全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財政補助政策,對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群眾給予分類資助,資助經費從醫療救助基金支出。第一類救助對象給予全額資助;第二類救助對象給予定額資助;第三類救助對象中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過渡期內可根據實際,享受一定期限的定額資助政策。定額資助標準由自治區醫療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后,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各統籌地區應適應人口流動和參保需求變化,靈活調整救助對象參保繳費方式,確保其及時參保、應保盡保。

(三)促進三重制度互補銜接。按照“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強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堅持基本醫保主體保障功能,對所有參保人員實施公平普惠保障;增強大病保險減負功能和補充保障作用,進一步完善職工大病保險政策,鞏固城鄉居民大病保險保障水平,繼續落實第一類、第二類救助對象起付線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取消封頂線的傾斜保障政策;強化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聚焦減輕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及時將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困難群眾按規定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四、強化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

(四)明確救助費用保障范圍。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基本醫保支付范圍內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保障后的個人負擔部分(含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規定給予醫療救助。嚴格執行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堅持基本保障標準,妥善解決救助對象政策范圍內基本醫療需求,避免過度保障。除國家另有明確規定外,各統籌地區不得自行制定或用變通的方法擅自擴大醫療救助費用保障范圍。

(五)實施分層分類救助。對第一類、第二類救助對象實行直接救助,不設年度救助起付標準,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南疆四地州不低于80%;對第三類救助對象按統籌地區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設定起付標準,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救助比例不低于60%;對第四類救助對象依申請納入醫療救助范圍,按統籌地區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設定起付標準,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救助比例不低于60%。年度救助限額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醫療救助基金支撐能力合理設定,門診和住院救助共用救助限額。

(六)統籌完善托底保障。在本統籌地區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規范轉診且在疆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給予傾斜救助,具體救助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根據醫療救助基金籌資情況科學確定,避免過度保障,傾斜救助不計入年度救助限額。定點醫療機構要通過明確診療方案、規范診療等措施降低醫療成本,合理控制困難群眾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比例。

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

(七)建立健全高額醫療費用支出預警監測機制。實施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動態管理。依托農村低收入人口監測平臺,做好因病返貧致貧風險監測,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貧的主動發現機制、動態監測機制、信息共享機制、精準幫扶機制,根據個人年度費用負擔情況,分類明確因病返貧和因病致貧監測標準。重點監測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保障后個人年度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低保邊緣對象和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做到及時預警。將第一類、第二類救助對象實時納入因病返貧預警監測范圍;對第三類救助對象監測預警線暫按2020年脫貧標準的50%(2000元)確定,以后根據各地低保標準進行動態調整;對第四類救助對象開展高額醫療費用監測,對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保障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超過一定額度的,建立依申請救助機制,監測預警線按統籌地區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確定。加強對監測人群的動態管理,將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人員及時納入救助范圍。加強醫療保障、民政、鄉村振興等部門之間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共享共用、動態更新,協同做好風險研判和處置。

(八)建立健全救助幫扶機制。民政、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救助對象,要及時推送至醫療保障部門,由醫療保障部門按規定實施救助。暢通低保邊緣對象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醫療救助申請渠道,增強救助時效性。加強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慈善救助銜接互補,精準實施分層分類幫扶。綜合救助水平要根據家庭經濟狀況、個人實際費用負擔情況合理確定。

六、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保障

(九)支持發展慈善救助。建立慈善參與激勵機制,落實相應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促進醫療保障與慈善救助銜接,鼓勵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大病救助項目,發揮補充救助作用。強化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臺建設管理,推動慈善信息資源共享,規范個人大病求助信息發布,推行陽光救助。支持醫療救助領域社會工作服務和志愿服務發展,豐富救助服務內容。統籌醫療保障、社會救助、慈善幫扶等資源,探索建立罕見病用藥保障機制,提升綜合保障水平。

(十)鼓勵發展醫療互助和商業健康保險。扶持引導開展職工醫療互助,規范互聯網平臺互助,引導醫療互助有序發展。加快發展商業健康保險,豐富健康保險產品供給,加強產品創新,滿足群眾多元醫療需求保障,重點解決參保群眾在三重制度保障范圍之外的自付費用。用足用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在產品定價、賠付條件、保障范圍等方面對困難群眾適當傾斜。

七、規范經辦管理服務

(十一)加快推進一體化經辦。細化完善救助服務事項清單,根據國家醫療救助經辦管理服務要求,及時制定完善自治區醫療救助經辦管理服務規程,做好救助對象信息共享互認、資助參保、待遇給付等經辦服務,統一基本醫保、醫療救助服務協議管理。依托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臺,推動基本醫保和醫療救助服務融合,實行“一站式”服務、“一窗口”辦理,提高結算服務便利性。

(十二)優化救助申請審核程序。對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救助對象進行系統標識,實行動態調整,納入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一單式”結算。對第四類救助對象簡化申請、審核、救助金給付流程,加強部門工作協同,全面對接社會救助經辦服務,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申請受理、分辦轉辦及結果反饋。發揮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等基層組織作用,做好政策宣傳和救助申請委托代辦等,及時主動幫助困難群眾。

(十三)提高綜合服務管理水平。積極推行分級診療,引導救助對象首先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診,促進合理就醫。經基層首診轉診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在統籌地區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強化醫療服務質量管理,規范醫療行為,嚴控目錄外費用占比和不合理費用支出。加強基金監管,做好費用監控、稽查審核,保持打擊欺詐騙保高壓態勢,確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做好異地安置和異地轉診救助對象登記備案、就醫結算,基本實現異地就醫備案線上辦理,穩步推進門診費用跨省直接結算工作。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相應標準實行救助。未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十四)加強基金預算管理。建立自治區統一的醫療救助基金管理制度,積極推動醫療救助統籌層次與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相協調,提高救助資金使用效率。強化醫療救助基金預算管理,落實醫療救助投入保障責任,健全醫療救助基金財政專戶和支出專戶,專款專用,確保醫療救助基金安全運行。拓寬籌資渠道,動員社會力量,通過慈善和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統籌醫療救助資金使用。加強預算執行監督,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

八、加強組織保障

(十五)強化組織領導。各地要落實主體責任,進一步健全完善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機制,將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托底保障政策落實情況作為加強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指標,納入醫療救助工作績效評價。要細化政策措施,強化監督檢查,確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實、制度可持續發展、群眾得到實惠。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政策實施情況及時報送自治區醫療保障局。

(十六)凝聚工作合力。建立健全部門協同機制,加強相關工作協調和信息共享,定期研究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重大問題。醫療保障部門要統籌推進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實好醫療保障政策。民政部門要做好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對象等救助對象認定工作,會同醫療保障、財政等相關部門制定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同步做好對象認定和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發展。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做好資金支持,加強醫療救助基金監督管理。衛生健康部門要強化對醫療機構的行業管理,規范診療路徑,促進分級診療。稅務部門要做好基本醫保保費征繳相關工作。銀保監部門要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行業監管,規范商業健康保險發展。鄉村振興部門要做好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監測管理和信息共享。工會要做好職工醫療互助和罹患大病且符合困難職工建檔標準的職工幫扶。殘聯組織要將殘疾人信息推送給同級民政部門,以便民政部門及時認定符合救助條件的人員。

(十七)加強基層能力建設。加強基層醫療保障經辦隊伍建設,大力推進醫療救助經辦服務下沉,壓實鄉鎮(街道)醫療保障服務管理責任,鄉鎮(街道)要配備專人負責醫療保障經辦工作,進一步加強醫療保障經辦力量,實現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經辦服務全覆蓋。統籌醫療保障公共服務需求和服務能力配置,做好相應保障。積極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經辦服務,重點提升信息化和經辦服務水平。加強醫療救助政策和業務能力培訓,努力打造綜合素質高、工作作風好、業務能力強的基層經辦隊伍。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自治區有關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意見施行。

二、新疆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對第一類、第二類救助對象實行直接救助,不設年度救助起付標準,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南疆四地州不低于80%;對第三類救助對象按統籌地區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設定起付標準,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救助比例不低于60%;對第四類救助對象依申請納入醫療救助范圍,按統籌地區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設定起付標準,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救助比例不低于60%。年度救助限額由各統籌地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醫療救助基金支撐能力合理設定,門診和住院救助共用救助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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