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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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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延安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延安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延安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

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陜西省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陜政辦發〔2022〕24號)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共同富裕方向,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持續改善和提升民生保障水平。聚焦減輕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強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統稱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合理確定困難群眾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確保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有保障。促進三重制度綜合保障與慈善救助、商業健康保險等協同發展、有效銜接,構建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第三條 建立健全部門協同機制,加強醫療保障、社會救助、醫療衛生制度政策及經辦服務統籌協調。

(一)醫療保障部門負責醫療救助的組織實施,牽頭制定醫療救助政策,建立市級統籌制度;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與醫療救助制度有效銜接政策,協調做好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管理服務工作;加強醫療救助基金的預決算及管理工作,強化基金支出和基金使用的有效性、安全性監督管理工作,逐步提高醫療救助水平。醫保經辦機構負責醫療救助基金管理、日常業務辦理工作,負責信息共享對接,做好醫療救助人員信息及時更新工作;指導定點醫療機構做好醫療救助與基本醫保、大病保險“一站式”結算工作;做好醫療救助待遇核算及經辦服務工作。

(二)民政部門負責認定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低保邊緣家庭等困難群眾信息,并及時向醫保部門推送。對存在因病致貧風險的重病患者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向同級醫保部門提供相關認定意見。支持慈善救助發展。

(三)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補助資金預算安排,適當安排醫療救助工作經費,保障醫療救助基礎管理、經辦服務等工作正常開展。對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管理、撥付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四)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落實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在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先診療、后付費”政策,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防控不合理醫療行為和費用,控制目錄外費用支出,為醫療救助對象就醫提供便捷服務。

(五)稅務部門負責做好基本醫保保費征繳相關工作,維護稅務征繳系統資助參保對象繳費標準,做好醫療保險費征收及參保信息傳遞,加大宣傳力度,擴大參保覆蓋面。

(六)銀保監部門負責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門診慢性病或重特大疾病、長期護理保險等的行業監管,規范商業健康保險發展。

(七)鄉村振興部門負責認定脫貧不穩定、邊緣易致貧、突發嚴重困難等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信息,并及時向醫保部門推送。

(八)工會負責做好職工醫療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難職工幫扶。

(九)紀委監委、審計等部門配合做好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監督檢查、審計,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行為發生,對違紀違法行為依規依法查處。

第二章 醫療救助對象

第四條 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城鄉居民和困難職工,根據救助對象類別實施分類救助。

(一)一類救助對象為特困人員、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二)二類救助對象為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

(三)三類救助對象為發生高額醫療費用(參保年度內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超過我市當年防返貧致貧監測預警標準),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后,人均不超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且家庭財產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財產條件的重特大疾病患者。

第五條 一類、二類救助對象由民政、鄉村振興部門根據職責分別認定。三類救助對象由縣級民政部門負責認定家庭經濟狀況,縣級醫保部門認定醫療費用支出情況,認定的身份當年內有效。

第六條 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對象,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實行救助。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屬于上述救助對象的,按相應類別實行救助。

第三章 三重制度綜合保障

第八條 困難群眾依法參加基本醫保,確保應保盡保,按規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權益。

第九條 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助參保政策,對以下救助對象參保個人繳費給予分類資助。

(一)一類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由醫療救助基金給予全額資助。

(二)二類救助對象中低保對象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由醫療救助基金給予50%的定額資助;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由財政資金給予50%的定額資助。

第十條 發揮基本醫保主體保障功能,嚴格執行基本醫保支付范圍和標準,實施公平適度保障。

第十一條 增強大病保險減負功能,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過渡期內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和返貧致貧人口落實傾斜支付政策,大病保險起付標準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取消最高支付限額,發揮補充保障作用。

第十二條 夯實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對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按規定實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貧返貧風險。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待遇清單制度,醫療救助的用藥范圍、醫用耗材、診療項目等,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相關規定執行。醫療救助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住院發生的政策范圍內費用、鑒定為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政策范圍內費用。政策范圍內費用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踞t保、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下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規定納入救助保障。未達到基本醫;虼蟛”kU起付標準的,醫療救助可以實施。年度救助限額內,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費用和大病保險支付費用,減去醫療救助起付標準后,按照醫療救助支付比例結算費用。

第十四條 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民健康需求、醫療救助基金支撐能力,按救助對象家庭困難情況,分類合理設定年度救助起付標準、救助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

(一)一類救助對象不設起付標準,按照100%的比例給予救助,不設最高支付限額。

(二)二類救助對象中的低保對象不設起付標準,按照7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額5萬元。

(三)二類救助對象中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起付標準按照2800元執行,按照6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額4萬元。

(四)三類救助對象起付標準按照7000元執行,按照5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額3萬元。

第十五條 加強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執行全省統一的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規定,經基本醫保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支付的政策范圍內剩余費用,納入門診救助范圍,門診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額,執行統一的救助標準,統籌資金使用,著力減輕救助對象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醫療費用負擔。

第十六條 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醫療救助達到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含申請之日前自然年度內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費用),按程序申請通過后,剩余政策范圍內費用按照70%的比例給予傾斜救助,不設最高支付限額。

第十七條 一類救助對象中的特困人員按照三重制度規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在控費標準以內的,由救助供養經費予以支持;超出控費標準以外的不予支持。控費標準以外費用可通過臨時救助、慈善救助酌情予以解決。具體補助辦法由民政部門研究確定。

第十八條 救助對象在住院治療期間喪失救助身份的,當次住院仍按原救助對象類別享受醫療費用報銷政策;在住院治療期間取得救助身份的,當次住院起即可按相應救助對象類別享受醫療費用報銷政策;在住院治療期間救助身份類型發生變化的,當次住院結算按照救助類型高的享受醫療費用報銷政策;救助對象住院期間因病醫治無效死亡的,由其家庭成員(法定繼承人)按照醫療救助規定的程序申請辦理。

第十九條 強化高額醫療費用支出預警監測,分類健全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雙預警機制,執行全省統一規定的監測預警標準,實施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動態管理,加強部門間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對,協同做好風險研判和處置,符合條件的及時納入救助范圍。

第四章 經辦服務管理

第二十條 推進一體化經辦服務,細化完善救助服務事項清單,制定醫療救助經辦管理服務規程,做好救助對象信息共享互認、資助參保、待遇給付等經辦服務。

第二十一條 在城鄉居民醫保集中參保繳費期對資助參保對象實行同繳同補,個人只需按規定繳納個人應繳部分資金。對特殊困難人群開通參保繳費“綠色通道”。自然年度內動態新增的各類困難人員納入下年度參保繳費的資助范圍。

第二十二條 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為納入基本醫保定點范圍的一級、二級、三級醫院和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

第二十三條 簡化申請、審核、救助金給付流程,一類救助對象和二類救助對象在市域內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報銷住院及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費用的,直接納入“一站式”救助結算,由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順次支付,定點醫療機構按規定記賬,醫療救助對象僅需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第二十四條 “一站式”救助結算未覆蓋的一類、二類救助對象,可持有效身份證件和必要材料到所屬醫保經辦機構申請零星救助報銷,無需提供特殊身份認定證明。

第二十五條 全面建立依申請救助機制,暢通救助對象醫療救助申請渠道,第三類救助對象須持相關證件和必要材料到參保地鄉鎮(街道)提出書面申請,由鄉鎮(街道)醫保經辦服務站初審醫療費用支出情況,縣級民政部門認定家庭經濟狀況并填寫認定意見,在救助對象居住村(社區)公示后,報縣級醫保部門審批。

第二十六條 重特大疾病傾斜救助需持相關資料到參保地縣級醫保經辦機構申請救助報銷。

第二十七條 醫療救助身份隨參保地轉移,由參保地落實各項救助待遇,對省內其他統籌區認定的救助身份予以互認,提高結算服務便利性。認定地與參保地不一致的救助對象,由身份認定地出具認定證明,參保地實施救助。

第二十八條 對突發性重特大疾病患者,應特事特辦、及時審核,增強救助時效性。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 加強對救助對象就醫行為的引導,推動落實基層首診,規范轉診,促進合理就醫。經基層首診轉診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在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免除其住院押金。

第三十條 做好異地安置和異地轉診救助對象登記備案、就醫結算。未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第三十一條 提升服務管理質效,完善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救助服務內容,提高服務質量,按規定做好基本醫保和醫療救助費用結算。

第三十二條 加強部門工作協同,做好同社會救助經辦服務銜接,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申請受理、分辦轉辦及結果反饋。動員基層干部,依托醫保三級經辦服務體系、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做好政策宣傳和救助申請委托代辦等,及時主動幫助困難群眾。

第五章 醫療救助基金籌集及管理

第三十三條 醫療救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原則,實行市級統籌、專項管理、?顚S、分賬核算。

第三十四條 醫療救助基金通過中央財政、省級財政補助和市縣財政安排、彩票公益金、慈善和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

第三十五條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醫療救助基金及其他渠道籌集的醫療救助基金,按規定納入市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市級醫保經辦機構設立醫療救助基金支出戶,縣級醫保經辦機構設立醫療救助基金支出分戶。

第三十六條 全市年度所需醫療救助基金總額,按照上年度醫療救助實際發生額的1.1倍預算。市財政根據醫療救助需求、工作開展情況等因素給予補助。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區)按照全市年度所需醫療救助基金總額,減去上年度中央財政、省級財政補助和市級財政下撥的醫療救助基金數后,分縣核算縣(市、區)救助基金在全市的支出占比,按比例預算本縣(市、區)醫療救助基金。各縣(市、區)應于每年5月底前將本級財政當年應配套的醫療救助基金上解至市財政醫療救助基金專戶,未按規定及時上解的由市財政在市對縣轉移支付中予以扣除。

第三十八條 市級醫保部門根據各縣(市、區)醫療救助業務開展情況,向市財政醫療救助專戶申請撥付救助基金并向各縣(市、區)下撥。

第三十九條 市財政局、市醫保局每年3月底前對上年度醫療救助基金進行清算,根據各縣(市、區)醫療救助支出數,核算縣級財政應配套資金數,縣級配套不足部分予以追加,縣級配套結余部分結轉下年度抵扣本縣(市、區)財政配套。

第四十條 各縣(市、區)第三類救助對象救助基金支出應控制在當年醫療救助基金支出總額的20%以內,第三類救助對象救助超支部分由縣(市、區)財政承擔。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醫療救助統一納入兩定醫藥機構協議管理,強化定點醫療機構費用管控主體責任。通過明確診療方案、規范診療行為等措施降低醫療成本,醫療救助對象在全市醫保定點醫院就醫,一級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不得出現目錄外費用,二級醫院目錄外費用不得超過5%,三級醫院目錄外費用不得超過8%,目錄外費用超出上述比例部分由醫院承擔。

第四十二條 按照《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統一基金監管,做好費用監控、稽查審核,保持打擊欺詐騙保高壓態勢,對開展醫療救助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實行重點監控,確;鸢踩咝А⒑侠硎褂。

第四十三條加強醫療救助預算執行監督,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嚴格按規定認定救助對象,規范使用救助基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醫療救助基金,不得向醫療救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

第四十四條 推動基本醫保和醫療救助服務融合,依托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臺,依法依規加強數據歸口管理。

第四十五條 強化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慈善救助等綜合性保障措施,精準實施分層分類幫扶。鼓勵慈善組織和業務領域涉及醫療救助的社會組織設立相關救助項目。指導慈善組織嚴格按照規范要求,運用合法規范的公開募捐平臺開展救助工作,提高慈善資源共享水平。支持醫療救助領域社會工作服務和志愿服務發展,豐富救助服務內容。

第四十六條 支持商業健康保險發展,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加強產品創新和供給,拓展商業健康保險服務領域,在產品定價、賠付條件、保障范圍等方面對困難群眾適當傾斜。

第四十七條 支持開展職工醫療互助,規范互聯網平臺互助,加強風險管控,引導醫療互助健康發展。

第四十八條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不斷完善罕見病用藥保障機制,整合醫療保障、社會救助、慈善幫扶等資源,實施綜合保障。

第四十九條 加強基層醫療保障經辦服務體系建設,統籌醫療保障公共服務需求和服務能力配置,做好相應保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市醫療保障局根據醫療救助基金運行情況,商市財政局適時調整醫療救助標準。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7年12月31日廢止。原有政策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二、延安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一)一類救助對象不設起付標準,按照100%的比例給予救助,不設最高支付限額。

(二)二類救助對象中的低保對象不設起付標準,按照7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額5萬元。

(三)二類救助對象中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起付標準按照2800元執行,按照6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額4萬元。

(四)三類救助對象起付標準按照7000元執行,按照5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額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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