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咸陽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咸陽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咸陽市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提高基金統籌層次及抗風險能力,健全重點對象救助機制,建立防范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增強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減輕困難群眾醫療費用負擔,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709號)、陜西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陜發〔2021〕16號)和《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陜政辦發〔2022〕2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療救助實行市級統籌,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全市統一救助范圍、統一資助參保、統一救助方式、統一救助標準、統一結算方式、統一基金管理;
(二)實行屬地管理,分賬核算;
(三)救急、救難、公平、便捷;
(四)救助水平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相適應;
(五)實行市域范圍內基本醫療、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制度保障“一站式服務、一單制結算、一窗口辦理”;
(六)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
第三條 醫療救助的總體要求:按照“先保險后救助”,強化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商業保險和慈善專項捐贈救助及其他救助資金的有效銜接、合力保障,切實解決困難群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努力實現困難群眾病有所醫的目標。
第二章 醫療救助范圍和對象
第四條 醫療救助范圍:
(一)醫療救助對象為具有咸陽市戶籍人員,包含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
(二)對困難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救助;
(三)對救助對象住院、門診就醫發生的屬于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或各類補充醫療保險等報銷后的個人自付費用,給予適當比例的救助。
(四)對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含申請之日前自然年度內的政策范圍內費用)仍然較重的,按程序申請審核通過后,給予二次救助。
第五條 根據救助對象類別實施分類救助
(一)一類救助對象:特困人員、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二)二類救助對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
(三)三類救助對象:發生高額醫療費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后,人均不超過當地1.5倍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財產條件的因病致貧重病患者。
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對象,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實施救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屬于上述救助對象的,按相應類別實施救助。
第六條 下列情況產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救助:
(一)打架斗毆、酗酒、吸毒、自殺、自殘(精神或智力殘疾人自殺、自傷除外);
(二)醫療美容、保健性質理療;
(三)因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醫療事故等由他方承擔的;
(四)健康體檢、預防性疫苗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五)在境外就醫的;
(六)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急診除外)或在非定點零售藥店自行購買藥品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醫療救助方式及標準
第七條 醫療救助采取資助參保、門診救助、住院救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參保費用,在定點醫藥機構住院發生的政策范圍內費用,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的政策范圍內費用;踞t保、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下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規定納入救助保障。嚴格執行待遇清單制度,醫療救助的用藥范圍、醫用耗材、診療項目、結算有效期限、轉院和轉診、異地備案等,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支付范圍和相關規定執行,實施公平適度保障。救助標準根據每年醫療救助基金籌集情況、困難群眾醫療需求等因素,建立籌資與待遇聯動調整機制。
(一)資助參保。按照當年全省明確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一類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二類救助對象中的低保對象、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給予定額資助,年度定額資助標準由市醫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
在城鄉居民醫保集中繳費期對醫療救助對象實行同繳同補,個人只需按規定繳納個人應繳部分資金。
自然年度內動態新增的各類困難人員納入下年度參保繳費的資助范圍。
(二)門診救助。救助對象因患慢特病需要長期服藥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長期門診治療(含購藥)發生的屬于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或各類補充醫療保險等報銷后,對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給予一定比例救助。
1.一類救助對象患慢性病和重特大疾病后期門診治療費用,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100%比例救助,不設年度救助封頂線。
2.患慢性病需門診長期服藥。二類救助對象中的低保對象,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70%比例救助,年度累計救助封頂線每人5000元;其他救助對象按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60%比例救助,年度累計救助封頂線每人3000元。三類救助對象按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50%比例救助,年度累計救助封頂線每人2000元。
3.患重特大疾病后期門診治療。二類救助對象中的低保對象,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70%比例救助,年度累計救助封頂線每人15000元;其他救助對象按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60%比例救助,年度累計救助封頂線每人7000元。三類救助對象按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50%比例救助,年度累計救助封頂線每人5000元。
4.當年門診救助金額已經超出年度封頂線,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可將門診和住院救助封頂線合并計算給予救助,但當年累計救助金額不得超過門診加住院救助封頂線之和。
(三)住院救助。按照“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對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或各類補充醫療保險等報銷后,救助對象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常規住院或重特大疾病住院發生的屬于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給予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貧返貧風險。
1.一類救助對象常規住院或重特大疾病住院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100%比例救助,不設年度救助封頂線。
2.常規住院是指單次住院費用未達到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二類救助對象中的低保對象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70%比例救助,年度累計救助封頂線每人30000元;其他救助對象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60%比例救助,年度累計救助封頂線每人20000元。三類救助對象起付標準為5000元,按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50%比例救助,年度累計救助封頂線每人13000元。
3.重特大疾病住院是指單次住院費用達到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二類救助對象中低保對象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70%比例救助,年度累計救助封頂線每人50000元;其他救助對象起付標準為2500元,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60%比例救助,年度累計救助封頂線每人40000元。三類救助對象起付標準為5000元,按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50%比例救助,年度累計救助封頂線每人30000元。
(四)二次救助。救助對象規范轉診且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含申請之日前的本自然年度內的政策范圍內費用,不含跨省、跨年度情況)仍然較重的,超過我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起付線的,超出部分按照50%比例給予傾斜救助,年度二次救助封頂線連同其他救助待遇累計為每人100000元。申請鑒定和救助流程參照醫后救助執行。一類救助對象中的特困人員,按照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養經費在控費標準以內予以支持。
第七條 建立健全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雙預警機制,執行全省統一的參保人員監測預警標準,對脫貧人口和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中個人年度累計負擔的醫療費用超過全省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起付線1萬元的,對城鄉居民中個人年度累計負擔的醫療費用超過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線2.6萬元的,納入醫保部門的因病致貧風險監測和救助范圍。加強對監測人群的動態管理,對民政、鄉村振興部門核實核準身份的動態新增人員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做到及時預警、及時幫扶。申請鑒定和救助流程參照醫后救助執行。
第八條 救助對象同時符合兩項以上救助條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取其中一項核定救助金額。
第九條 救助對象住院治療期間,喪失救助對象身份的,當次住院仍按原救助對象類別實施救助;在住院治療期間取得醫療救助對象身份的,當次住院起即可按相應救助對象類別實施救助。
第十條 救助身份隨參保地轉移,由參保地落實各項救助待遇,提高結算服務便利性。全省救助對象身份隨參保地身份轉移的,統籌區間予以互認,由參保地實施救助。非本地戶籍參保對象申請醫后救助的,須持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相關認定材料,到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一條 建立醫療救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醫療救助基金籌集使用按照《咸陽市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規定執行。救助標準由市醫保局聯合市財政局根據每年資金籌集情況、困難群眾醫療需求、基本醫療保險或大病保險調整比例等因素調整完善,并將調整標準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積極開展慈善救助,發動社會力量參與醫療救助工作,政府鼓勵慈善公益組織每年從慈善募集資金中安排一定數額,對醫療費用負擔較重、家庭特別困難的醫療救助對象,給予慈善救助。
第四章 醫療救助程序
第十三條 資助參保程序
資助參保人員信息統一由省級各部門進行數據交互。年度醫保集中征收期,由各縣市區民政、鄉村振興等部門認定資助參保人員信息,傳遞同級醫保部門,醫保部門比對去重后統一報送省醫保局。次年6月底前,各縣市區醫保經辦機構統一向市級醫保部門申報資助參保資金,市級醫保部門匯總審核全市特殊人群資助參保人數、資助金額后報市財政部門,各縣市區財政承擔部分,直接上解市醫療救助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由財政部門從市醫療救助基金財政專戶核撥到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專戶。
第十四條 門診救助和住院救助程序
全面建立依申請救助機制,暢通救助對象醫療救助申請渠道,增強救助時效性。
(一)“一站式”救助。一、二類救助對象持本人身份證、醫?ɑ蜥t保電子憑證或者社?,到協議醫療機構就醫,協議醫療機構按照醫療救助的有關規定,為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救助費用“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墊付應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后,再與醫保經辦機構結算,救助對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二)零星救助。一、二類救助對象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享受“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的,在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屬于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或各類補充保險等報銷后,持本人身份證(由他人代辦的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社會保障卡、診斷證明、醫療費用發票、醫療費用清單、醫保結算單、本人(或監護人)銀行賬號及相關材料向參保地所在縣(市區)醫保經辦機構或政務大廳提出申請,辦理醫療救助零星救助。所需報銷資料、流程、時限等與基本醫保零星報銷保持一致。
(三)醫后救助。三類救助對象、符合條件的二次救助對象和因病致貧風險監測對象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用按規定程序報銷后向參保居住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咸陽市醫后救助申請審批表》,并提供家庭收入及財產狀況證明材料、委托授權書等,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查、核實、公示后,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和醫保經辦機構審批。對突發性重特大疾病患者,應特事特辦、及時審核。縣(市區)醫保經辦機構根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意見和民政部門核對意見,根據需要可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取證等方式,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進行醫療救助,對不符合條件的,寫明原因并退回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收到困難群眾的醫后救助申請資料后,必須在5個工作日完成初審,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工作日,及時送縣(市區)民政部門和醫保經辦機構;縣民政部門、醫保經辦機構收到上述資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工作,并將醫療救助金支付到救助對象提供的銀行賬號。
第十六條 三類救助對象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范圍以及收入計算辦法參照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執行。
第十七條 醫療費用救助僅限發生醫療費用的所在年度及次年度,救助政策按出院年度政策執行。逾期未申請救助的視為自動放棄,不再給予救助。
第五章 醫療救助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八條 醫療救助基金來源:
(一)中央、省級財政補助資金;
(二)市、縣(市區)財政預算安排資金;
(三)社會捐贈資金;
(四)慈善會救助基金;
(五)醫療救助資金利息收入。
第十九條 醫療救助基金賬戶管理
(一)醫療救助嚴格按照省財政廳省醫保局《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基金籌集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陜財辦社〔2020〕216號)規定,醫療救助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稱市級財政專戶),實行分賬核算、專項管理、?顚S谩
(二)市醫保經辦機構設立醫療救助基金支出戶,用于管理市級財政專戶撥入的醫療救助基金,包括每年撥入的醫療救助預撥款、周轉金和每月撥入的醫療救助款;支付縣域外(跨市和跨省)醫療救助款和縣(市區)級醫保經辦機構醫療救助款。
(三)縣(市區)級醫保經辦機構設立醫療救助基金支出戶,用于管理市醫療救助基金支出戶每月撥入的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縣域內各協議醫療機構醫療救助款和個人申請醫療救助款。
第二十條 醫療救助基金歸集
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醫療救助補助資金及其他來源用于醫療救助的資金,按規定納入市級醫療救助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各縣(市區)應承擔的財政補助資金由縣(市區)級財政部門負責上解市級醫療救助基金財政專戶。
第二十一條 醫療救助基金撥付
(一)建立醫療救助預付款制度,規范基金劃撥程序。各級醫保經辦機構可向協議醫療機構預付一部分醫療救助預付款,緩解其資金運行壓力。醫療救助預付款的額度按照上年度實際費用的25%確定,由市級醫保經辦機構在每年初測算后報市財政部門審批后劃入市醫療救助基金支出戶;市級醫保經辦機構按照縣(市區)級醫保經辦機構和市級協議醫療機構上年度月實際平均支出核撥預付款,縣(市區)級醫保經辦機構按縣域內協議醫療機構2個月額度確定,測算及核撥情況同時抄送同級醫療保障局。醫療救助預付款專項用于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結算,每年年末余額結算結轉下一年度抵減預付款額度。
(二)醫療救助基金按自然年度結算,各縣(市區)分賬核算。各縣(市區)醫療救助基金收支當年出現赤字的,缺口部分由市、縣財政部門協調解決。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內全額劃入市級醫療救助基金財政專戶。
第二十二條 醫療救助基金績效運行監控
(一)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則,根據醫療救助對象人數、救助水平等因素科學合理編制醫療救助基金收支預算,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管理;各級醫保部門要加快預算執行,確保?顚S,加強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二)各級醫保經辦機構應定期向社會公布年度醫療救助基金的收支情況,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須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接受群眾監督。
第六章 協議醫療機構管理
第二十三條 協議醫療機構的確定
全市基本醫療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均為城鄉醫療救助協議醫療機構,協議醫療機構的醫療救助工作納入醫療機構醫療保障服務協議范圍,接受相關部門管理、監督。協議簽訂范圍按照基本醫保簽訂范圍執行,違規資金處理辦法按照基本醫;鹛幜P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協議醫療機構服務
(一)協議醫療機構要嚴格執行醫保協議,合理診療、合理收費,嚴格執行醫保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項目等目錄,優先配備使用醫保目錄藥品,遵守醫藥價格政策,控制救助對象自費比例。加強對救助對象就醫行為的引導,對首診轉診的一類救助對象,市域內協議醫療機構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二)協議醫療機構必須實行醫療救助信息化管理,并與醫保信息平臺聯網,為指定的醫療救助對象同步辦理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算,為救助對象提供便捷的醫療服務。
(三)救助對象身份以醫保信息系統的身份信息為準,在協議醫療機構就醫,辦理住院或門診慢性病結算時,不再提供救助身份證明材料,只需出示本人身份證或醫保電子憑證或者社會保障卡即可。
第二十五條 各級協議醫療機構應在每月結束后10日內,將上月墊付的醫療救助結算材料(“一站式”醫療救助費用結算匯總單及患者醫療費用結算單、醫療費用發票等)分別送至同級醫保經辦機構,醫保經辦機構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當月內審核完畢,并將醫療救助資金支付給協議醫療機構。市級協議醫療機構墊付的醫療救助資金,由市級醫保經辦機構負責結算;縣(市區)級協議醫療機構墊付的醫療救助資金,由縣(市區)級醫保經辦機構負責結算。
第七章 組織與實施
第二十六條 醫療救助實行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制,醫療保障部門是醫療救助的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相關配套政策,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管理、監督和指導轄區內醫療救助工作。按規定申請醫療救助金,配合財政部門做好醫療救助基金預算、決算,全面做實市級統籌,加強資金績效管理,提高救助資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基金預算安排,落實并撥付醫療救助相關工作經費;對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民政部門負責認定救助對象身份,核實核準人員信息并及時推動醫保部門,做好與省級部門的工作銜接;配合醫保部門對發生高額醫療費用因病致貧患者進行認定,核實核準信息并及時向醫保部門提供核對報告。支持慈善救助發展。
第二十九條 鄉村振興部門負責對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進行身份認定,核實核準人員信息并及時推動醫保部門,做好與省級部門的工作銜接。
第三十條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合理控制救助對象政策范圍外個人負擔費用比例,推動落實基層首診,規范轉診,促進合理就醫,提高服務質量,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便捷的服務。落實經基層首診轉診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在市域內協議醫療機構住院先診療后付費制度,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協助醫保部門指導、督促各協議醫療機構做好結算系統改造。
第三十一條 稅務部門負責困難群眾基本醫保保費征繳相關工作,對特殊困難人群開通參保繳費“綠色通道”,確保應保盡保。銀保監部門負責加強對商保公司承辦大病保險的行業監管,規范商業健康保險發展。工會負責做好職工醫療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難職工幫扶。審計、監察部門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資金規范使用。
第三十二條 市醫保經辦機構負責細化完善醫療救助服務事項清單,出臺經辦管理服務規程,做好系統對接、測試和結算工作。市、縣兩級醫保經辦機構負責做好醫療救助對象人員信息管理、資助參保、基金管理、系統結算、待遇核發、業務咨詢等經辦工作;協助做好轄區內醫療救助對象參保工作;做好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費用監控和稽查審核等工作,確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第三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三類救助對象申請醫后救助資料收集、初審和報送工作。落實公示制度。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克扣、截留、擠占、挪用、貪污醫療救助基金,也不得將醫療救助基金用于平衡財政預算,違者除責令限期改正和如數歸還外,視情節輕重,追究其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騙取醫療救助金的,一經查實即取消救助資格,責令退回其所領救助金,相關信息記入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檔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醫療救助經辦人員應當依法依規進行醫療救助結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營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協議醫療機構不按規范用藥、診療以及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費用,醫療救助基金不予支付;造成醫療救助資金流失或浪費的,按有關規定處理,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咸陽市醫療救助管理辦法》(咸政辦發〔2016〕114號)同時廢止。實施期間,國家和省醫療救助政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咸陽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門診救助。救助對象因患慢特病需要長期服藥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長期門診治療(含購藥)發生的屬于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或各類補充醫療保險等報銷后,對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給予一定比例救助。
1.一類救助對象患慢性病和重特大疾病后期門診治療費用,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100%比例救助,不設年度救助封頂線。
2.患慢性病需門診長期服藥。二類救助對象中的低保對象,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70%比例救助,年度累計救助封頂線每人5000元;其他救助對象按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60%比例救助,年度累計救助封頂線每人3000元。三類救助對象按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50%比例救助,年度累計救助封頂線每人2000元。
3.患重特大疾病后期門診治療。二類救助對象中的低保對象,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70%比例救助,年度累計救助封頂線每人15000元;其他救助對象按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60%比例救助,年度累計救助封頂線每人7000元。三類救助對象按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50%比例救助,年度累計救助封頂線每人5000元。
4.當年門診救助金額已經超出年度封頂線,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可將門診和住院救助封頂線合并計算給予救助,但當年累計救助金額不得超過門診加住院救助封頂線之和。
住院救助。按照“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對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或各類補充醫療保險等報銷后,救助對象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常規住院或重特大疾病住院發生的屬于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給予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貧返貧風險。
1.一類救助對象常規住院或重特大疾病住院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100%比例救助,不設年度救助封頂線。
2.常規住院是指單次住院費用未達到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二類救助對象中的低保對象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70%比例救助,年度累計救助封頂線每人30000元;其他救助對象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60%比例救助,年度累計救助封頂線每人20000元。三類救助對象起付標準為5000元,按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50%比例救助,年度累計救助封頂線每人13000元。
3.重特大疾病住院是指單次住院費用達到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的。二類救助對象中低保對象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70%比例救助,年度累計救助封頂線每人50000元;其他救助對象起付標準為2500元,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60%比例救助,年度累計救助封頂線每人40000元。三類救助對象起付標準為5000元,按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50%比例救助,年度累計救助封頂線每人30000元。
二次救助。救助對象規范轉診且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含申請之日前的本自然年度內的政策范圍內費用,不含跨省、跨年度情況)仍然較重的,超過我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起付線的,超出部分按照50%比例給予傾斜救助,年度二次救助封頂線連同其他救助待遇累計為每人100000元。申請鑒定和救助流程參照醫后救助執行。一類救助對象中的特困人員,按照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養經費在控費標準以內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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