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云南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云南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我省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減輕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提升醫療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制定以下措施。
一、科學確定醫療救助對象范圍
(一)醫療救助對象分類。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根據現行困難人員認定標準,按照四類分別實施醫療救助。
一類人員:特困人員;
二類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下簡稱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
三類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以下簡稱低保邊緣對象)、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深度困難職工;
四類人員: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簡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相對困難職工、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二)做好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救助對象認定。四類困難人員中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由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進行認定后享受相應待遇,原則上認定之前90天(含)內及認定后產生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1.在我省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
2.在提出申請前90天(含)內,應當由個人承擔的醫保目錄范圍內醫療總費用達到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含)以上的;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戶籍地城市低保保障標準4倍(含)且家庭擁有的人均金融資產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的。
(三)實施分類救助。根據人員類別實施分類救助。在認定地參保的,可通過“一站式”結算直接享受救助待遇;未在認定地參保的,依照申請在認定地予以救助。具有多重身份的醫療救助對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享受救助待遇。脫貧人口(原建檔立卡貧困戶)及納入我省鄉村振興部門監測范圍的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等農村低收入人口,按照云南省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二、確保困難群眾應保盡保
(四)做好困難群眾參保工作。困難群眾依法參加基本醫保,確保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保障制度(以下簡稱醫保三重制度)對醫療救助對象全覆蓋。新增醫療救助對象不受居民醫保集中繳費期限制,做到醫療救助對象新增一人、標識一人、參保一人。
(五)資助困難群眾參加居民醫保。對參加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有困難的群眾給予分類資助,由醫療救助基金支出。保持現行醫療救助分類資助參加居民醫保政策穩定,對特困人員給予全額資助,對二類人員給予定額資助。資助參保標準,以繳費時所屬醫療救助對象類別為準,已繳納參保費用的不退不補。定額資助標準由省醫保局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根據我省社會經濟發展和居民醫保籌資標準變化合理確定,按照程序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全省統一執行并動態調整。
三、發揮綜合保障能力
(六)醫保三重制度梯次減負。按照“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發揮基本醫保主體保障功能,實施公平適度保障。大病保險對參加居民醫保的一類、二類人員,起付標準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取消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醫療救助對象,經醫保三重制度保障后,醫保目錄范圍內醫療費用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給予傾斜救助,具體救助標準由統籌地人民政府根據醫療救助保障能力科學確定,避免過度保障。
(七)職工醫療互助、商業健康保險和慈善事業協同發力。支持開展職工醫療互助,鼓勵職工參加醫療互助,對患有重特大疾病或個人承擔醫療費用過高的職工給予傾斜補助;將符合條件的困難職工全部納入職工醫療互助,對個人承擔互助金有困難的由工會給予全額補助,對經醫保三重制度保障后個人負擔醫療費用仍然較重的困難職工,根據工會有關政策給予幫扶。引導商業保險機構主動承擔社會責任,聚焦重點解決基本醫保報銷范圍外的醫療負擔,大力發展與基本醫療保險有機銜接的醫療保險、疾病保險等商業健康保險,在產品定價、賠付條件、保障范圍等方面對醫療救助對象適當傾斜。積極引導慈善組織設立大病救助項目,指導慈善組織開展大病救助項目公開募捐,有效發揮慈善力量補充救助作用。
四、健全完善醫療救助制度
(八)提高醫療救助統籌層次。2023年前實現醫療救助州、市級統籌,加快推進統籌地區內醫療救助基金統收統支和政策統一。落實各級醫療救助財政分擔責任,鼓勵通過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等,拓寬醫療救助籌資渠道,增強醫療救助保障能力。
(九)統一醫療救助支付范圍。將醫療救助對象住院及門診慢性病、門診特殊病、門診急診搶救(含院前急診搶救)、日間手術、協議期內國家醫保談判藥品門診保障產生醫保目錄內醫療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報銷后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納入認定地醫療救助支付范圍。除復診和急診搶救外,未按照規范轉診的醫療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支付范圍。
(十)統一醫療救助起付標準。以統計部門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確定醫療救助起付標準,對一類、二類人員取消起付標準,三類人員按照基數10%確定,四類人員按照基數25%確定,一個自然年度內醫療救助起付標準累計計算。
(十一)統一醫療救助支付比例。對一類人員保持現行救助支付比例穩定,二類人員按照70%支付比例救助,三類人員按照60%支付比例救助,四類人員按照50%支付比例救助。
(十二)規范醫療救助支付限額。原則上不低于統籌地區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具體由各統籌地合理確定。
五、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返貧致貧長效機制
(十三)建立高額醫療費用支出預警監測機制。健全因病返貧致貧預警機制,對照農村低收入人口防止返貧致貧監測底線,結合實際確定監測標準。重點監測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年度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低保邊緣對象和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做到及時預警。
六、規范經辦管理服務
(十四)規范醫療救助經辦程序。優化申請、審核、救助給付程序,實行醫療救助對象醫保三重制度“一站式”服務、“一窗口”辦理,提高結算服務便利性。對民政、鄉村振興、工會等部門推送的醫療救助對象信息,醫保部門要及時在醫保系統中做好標識,確保待遇精準兌現。做好醫療救助與社會救助經辦協同對接,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醫療救助的申請受理、分辦轉辦及結果反饋。
(十五)提高綜合服務管理水平。有序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推行基層首診,規范轉診。做好異地安置和異地轉診醫療救助對象登記備案、就醫結算,按照規定轉診的醫療救助對象,執行認定地所在統籌地救助標準。經基層首診轉診的一、二類人員在州、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完善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救助服務內容,提高服務質量,按照規定做好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費用結算。引導醫療救助對象和醫療機構優先選擇納入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的藥品、醫用耗材和診療項目,嚴控不合理費用支出。
七、工作要求
(十六)加強組織領導。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作風革命、效能革命的要求,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主體責任,細化工作措施,強化監督檢查,確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實、群眾得實惠。要根據醫療救助基金承受能力,適宜適度確定救助水平,防止泛福利化傾向。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注,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十七)加強部門協同。建立健全部門協同機制,加強醫療保障、社會救助、醫療衛生制度政策及經辦服務統籌協調,健全信息共享機制。醫療保障部門要統籌推進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實好醫療保障政策。民政部門要做好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對象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工作,支持慈善救助發展。財政部門要按照規定做好資金支持。衛生健康部門要強化醫療機構的行業管理,規范診療路徑,促進分級診療。稅務部門要做好基本醫保保費征繳有關工作。鄉村振興部門要做好返貧致貧人口等農村低收入人口認定和監測。工會組織要做好困難職工認定,組織實施職工醫療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難職工幫扶。銀保監部門要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行業監管,規范商業健康保險發展。
(十八)加強政策銜接。本措施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與本措施和云南省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有關政策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措施和云南省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有關政策規定為準。
二、云南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按照“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發揮基本醫保主體保障功能,實施公平適度保障。大病保險對參加居民醫保的一類、二類人員,起付標準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取消大病保險最高支付限額。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醫療救助對象,經醫保三重制度保障后,醫保目錄范圍內醫療費用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給予傾斜救助,具體救助標準由統籌地人民政府根據醫療救助保障能力科學確定,避免過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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