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貴陽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貴陽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貴陽貴安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貴陽貴安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有效減輕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防范因病致貧返貧,筑牢民生保障底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黔府辦發〔2022〕19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貴陽貴安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醫療救助是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大額補助)、醫療救助“三重醫療保障”制度(以下統稱三重制度)中的兜底保障制度,通過資助困難群眾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困難群眾醫藥費用救助保障,確保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最大限度防止困難群眾因病返貧、因病致貧。
第三條醫療救助遵循下列基本原則:實行醫療救助制度市級統籌。堅持應保盡保、保障基本,盡力而為、量力而行,避免過度保障;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分級管理、責任分擔;堅持救助水平與資金籌集情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待遇保障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大額補助)、慈善救助、商業健康保險協同發展、有效銜接。
第二章救助對象范圍
第四條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
第五條醫療救助對象按照以下類別實施分類:
(一)一類人員: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未成年人參照特困人員管理)。
(二)二類人員:低保對象、農村易致貧返貧人口(包括脫貧不穩定人口、邊緣易致貧人口)、突發嚴重困難人口。
(三)三類人員:低保邊緣家庭人口。
(四)四類人員: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簡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條件,在申請醫療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調查之日前12個月內,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付合規醫療費用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且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規定的重病患者。
(五)未納入以上對象范圍的穩定脫貧人口救助水平,按照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六)已納入全國工會幫扶管理平臺的深度困難職工、相對困難職工、意外致困職工(以下統稱困難職工),分別對應上述二類、三類、四類人員。
第三章資助參保
第六條全面落實城鄉居民醫保參保財政補助政策,對參加貴州省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群眾給予分類資助。
第七條分類落實醫療救助資金資助參保。第一類人員個人繳費部分由醫療救助資金全額承擔。第二類人員個人繳費部分的50%由醫療救助資金承擔;第三類人員中年滿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按個人繳費標準的30%由醫療救助資金予以資助。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繼續享受醫療救助資金全額資助。
第八條除醫療救助資金資助參保外,對部分困難人員資助政策繼續按貴陽市原有政策執行。即:第二類人員中的低保對象個人繳費剩余50%由民政部門負責資助,所需資金市、縣兩級財政按4∶6比例配套;對第二類人員中的農村易致貧返貧人口(包括脫貧不穩定人口、邊緣易致貧人口)、突發嚴重困難人口個人繳費剩余50%由縣級財政和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資助。持有貴陽貴安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重度殘疾人(一、二級)個人繳費部分由殘聯負責資助,所需資金按行政區域進行配套,其中:“六城區”(云巖區、南明區、花溪區、烏當區、白云區、觀山湖區)市、區兩級財政按2∶8比例配套,“三縣一市”(開陽縣、息烽縣、修文縣、清鎮市)市、縣(市)兩級財政按4∶6比例配套。
計生“兩戶”、計生特殊家庭成員(以下統稱計生人員)和未納入以上對象范圍的穩定脫貧人口資助參保相關政策以當年省級下發的城鄉居民醫保參保征繳文件規定為準,所需資金渠道按省級文件規定執行。
屬于貴安新區特殊困難人員資助參保所需資金,分別由貴安新區醫療救助資金和貴安新區本級財政承擔,資金劃轉上解等相關事宜由貴安新區會商花溪區妥善處理。
第九條資助條件。困難人員在城鄉居民醫保集中征繳期結束前認定身份并繳費的,均可享受資助參保;集中征繳期結束后繳費的,只享受動態參保,不享受資助參保(孤兒、事實無人撫養未成年人除外)。符合資助參保政策的特殊困難家庭中的新生兒,按規定自出生之日起90日內(含90日)繳費參保的,可以享受相應身份的資助參保。具有多重身份的資助對象,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資助。年度內身份屬性發生變化的,不進行二次資助。
第十條資助方式。城鄉居民醫保集中征繳期內,定額資助對象只需繳納政府資助后剩余的應由個人自繳部分費用,全額資助對象個人不繳費。對于因繳費在前標識在后、新增納入等原因,集中征繳期內已全額繳費但符合資助參保條件的,通過手工資助方式在其身份認定后3個月內完成資助。
第十一條資助優先原則。多重身份的困難人員享受資助參保政策適用身份優先原則,優先級依次為:計生人員、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未成年人)、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低保對象、脫貧不穩定人口、邊緣易致貧人口、突發嚴重困難人口、重度殘疾人(一、二級)、穩定脫貧人口、三類人員中年滿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第四章醫療費用救助保障
第十二條救助原則。按照“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慢特病門診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大額補助)報銷后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大額補助〕起付標準以下,乙類先行自付部分以及超限價自付部分的費用),按規定納入救助保障。救助保障范圍嚴格執行國家基本醫保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目錄(以下統稱三目錄)規定。救助對象具有多重困難人員身份類型的,按“待遇就高”原則實施救助。救助對象享受待遇時間從身份認定之日起計算。身份變更后不屬于救助對象的,次月起不再享受醫療救助各項待遇。
第十三條傾斜救助。在省內定點醫藥機構就醫、轉診或備案到省外醫保定點醫藥機構的救助對象,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仍然較重的,依申請給予傾斜救助。傾斜救助費用范圍是“三目錄范圍內,超出年度救助限額之上”的高額費用。
第十四條分類救助標準。
(一)第一類人員不設救助起付線,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給予全額救助;第二類人員不設救助起付線,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70%比例救助;第三類人員救助起付線為1000元,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60%比例救助;第四類人員救助起付線為2000元,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50%比例救助。救助起付線實行年度累計且只計算一次,慢特病門診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額,年度救助限額為每人每年5萬元。
(二)對第一、二、三、四類人員超過救助年度限額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慢特病門診及住院醫療費用,按照75%比例進行傾斜救助,傾斜救助年度限額為每人每年5萬元。
第十五條重特大疾病救助。罹患貴州省25種重大疾病的救助對象,按照省級層面確定的25種重大疾病救治政策標準實施定點救治,并按相應定(限)額標準結算,重大疾病救助待遇與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待遇就高不重復享受,并納入年度救助限額累計。
第十六條救助規則。救助對象因個人原因未按規定辦理轉診或備案手續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的慢特病門診和住院醫療費用,按照以上對應類別救助標準降低10個百分點給予救助。救助對象申請醫療救助,但其未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辦理參保繳費后,可以對其當次申請的慢特病門診和住院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按照以上對應類別救助標準的50%給予一次性救助。享受多重保障政策的救助對象,原則上按以下算法順序進行費用核算:基本醫保報銷、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大病保險(大額補助)、醫療救助、傾斜救助。
第十七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救助保障范圍:
(一)到非醫保定點醫藥機構治療(急診搶救除外)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按照規定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醫療費用。
(三)交通、醫療事故等依法應由第三方承擔支付責任的醫療費用。
(四)按照規定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醫療費用。
(五)在境外就醫所產生的醫療費用。
(六)體育健身、養生保健消費、美容整形、健康體檢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七)國家規定和統籌地區明確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
(八)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數據共享和防范化解返貧致貧機制
第十八條數據共享機制。按照“誰認定、誰負責”原則對救助對象進行動態管理,原則上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做好救助對象信息共享互認。每年度城鄉居民醫保集中征繳期前,縣級民政、鄉村振興、公安、衛生健康、殘疾人聯合會、工會等部門與同級醫療保障、稅務部門交換1次年度全量已認定的困難人員數據。
第十九條數據動態管理。各職能部門此后每月10日前將新增人員、退出人員(應包含困難身份取消時間)和基礎信息變更人員名單以書面形式抄送同級醫療保障、稅務部門,零變動也需書面反饋。對于每月10日以后至月底期間發生的變更,作為下一期數據進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防范化解返貧致貧機制。強化高額醫療費用支出預警監測及綜合幫扶,做好因病返貧致貧風險預警監測機制,根據鄉村振興部門預警標準,重點監測救助對象個人年度自付費用,同步監測個人年度自付費用較重的普通參保人員,做到及時預警,各職能部門要協同做好風險研判和處置。對已經相關部門核準身份的救助對象,醫療保障部門要及時落實相應醫療救助待遇。對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個人實際負擔費用仍然較高的,通過實施臨時救助、慈善救助等方式幫助解決困難。
第六章經辦服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加強經辦管理。
(一)醫療救助經辦服務管理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在確保醫療救助資金安全和有效監管的前提下,探索引入第三方經辦服務方式,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醫療救助的經辦服務,激發經辦活力。
(二)市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根據國家、省、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要求,及時修訂完善醫療救助經辦服務規程、數據統計等辦法,確保貴陽貴安醫療救助經辦管理服務事項統一。
(三)困難人員在提出救助申請后死亡的,如其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其生前提出的申請仍有效,有關職能部門應當予以辦理。困難人員在提出醫療救助申請前死亡的,可由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代其提出救助申請,有關職能部門應當予以辦理。
(四)因各類原因造成多重身份的救助對象在享受醫療救助政策時,以較低救助標準身份享受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及時核算并補足其醫療救助待遇。
第二十二條“一站式”即時結報流程。
(一)“一站式”即時結報的醫療救助資金,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直接支付至定點醫藥機構對公賬戶。無法人資質導致無法開設對公賬戶的定點醫藥機構,其“一站式”即時結報的醫療救助資金原則上撥付至其接收基本醫保基金的賬戶。
(二)各定點醫藥機構應當指派專人負責醫療救助“一站式”即時結報工作,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救助對象收治有關工作制度和流程,按照臨床診療護理規范及操作規程對患者實施救治,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合理檢查,合理用藥,控制醫療費用。鼓勵以優惠的價格為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切實減輕患者家庭的費用負擔。原則上各定點醫藥機構墊付的醫療救助費用應在救助對象醫藥費用結算12個月內進行申報。
第二十三條手工(零星)救助流程。
已認定身份未在定點醫藥機構實現醫療救助費用“一站式”即時結算的、或需入戶調查后組織確認的救助對象,可到身份認定地(戶籍地或常住地)的縣級醫療保障經辦窗口或鄉鎮(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一門受理”窗口申請手工(零星)救助。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按現行規程辦理。
(一)手工(零星)救助對象和適用情形
1.第四類人員。
2.一次性救助和未實施“一站式”即時結報的其他情形。
(二)申請、審核、確認、給付流程
1.申請。手工(零星)救助對象可在醫療費用結算后的12個月內向受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代為申請),一并提供貴州省醫療保障經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規定的辦理材料,受理機構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需提供的申請資料。(申請費用可追溯至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
2.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受理醫療救助申請后需及時完成入戶調查和申報資料初審。符合救助條件的第四類人員和一次性救助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對申請救助的家庭進行入戶調查并根據其經濟狀況、困難情形等提出審核意見,經公示無異議后,及時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審核意見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民政部門和醫療保障部門。如遇突發性重特大疾病患者,應特事特辦、及時審核。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要書面說明理由并通知申請人。
3.確認。縣級醫療保障部門接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申報資料后,對第一、二、三類人員直接開展救助待遇核算,對第四類人員及時會同同級民政部門確認相應救助待遇后,開展救助待遇核算。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按現行規程辦理。
4.給付。縣級醫療保障部門或市級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完成救助待遇確認后,應及時將救助資金通過貴州省惠民惠農財政補貼“一卡通”集中統發監管系統撥付至申請人提供的銀行賬戶。因特殊原因不能通過“一卡通”系統完成撥付的,可憑困難人員有效身份佐證材料、有效的銀行活期存折或借記卡原件及復印件,商同級財政部門后,將相關款項撥付至其指定的有效金融賬戶。自申請受理至給付完成全程辦理時限不超過30個工作日(調查、公示期除外)。
5.公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審核結果和縣級醫療保障部門或市級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認撥付結果應當在救助對象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固定公示欄及時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七章資金籌集、管理與責任分擔
第二十四條資金籌集。醫療救助資金主要由中央、省、市、縣四級財政承擔,并列入財政預算。貴陽市本級財政承擔醫療救助市級匹配資金(市級直屬福利院管理的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未成年人等由市本級統籌上級資金承擔);各區(市、縣)財政承擔醫療救助縣級匹配資金;貴安新區本級財政全額承擔轄區內市、縣兩級資金匹配部分。醫療救助資金通過財政預算、彩票公益金、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集。市、縣兩級財政部門根據每年度醫療救助資金上級資金籌集到位及全市資金使用情況,安排市、縣匹配資金,并按3∶7比例匹配到位,貴安新區財政全額承擔本級應匹配資金,并做好與花溪區對接。
第二十五條資金管理。
(一)醫療救助資金自2023年實行市級統籌管理。分散在貴安新區,各區(市、縣)的醫療救助結余資金全部納入貴陽市醫保基金財政專戶—貴陽醫療救助資金專戶(以下統稱市級專戶)管理。市、縣兩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照社保資金專戶管理要求各自設立支出戶。涉及城鎮職工醫療救助資金的財務管理辦法按現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執行,在“貴陽市醫療保險費用結算中心基金支出專戶”下設立“醫療救助金”擺號,專款專用,獨立核算。
(二)2023年1月起,醫療救助資金的中央、省和市級資金直接劃入市級專戶。貴安新區,各區(市、縣)歷年滾存結余基金和當年本級匹配資金在完成2022年相關費用清算撥付后,形成清算報告,于2023年7月31日前全額上解至市級專戶。
(三)資金上解前,貴安新區,各區(市、縣)使用留存資金保障2023年7月前產生的醫療救助各項待遇支付。資金上解后,貴安新區,各區(市、縣)采取申報制向市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請撥付醫療救助各項待遇保障資金。未能在2023年7月31日前完成結余資金全額上解的,市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對貴安新區,各區(市、縣)申撥資金采取沖抵未上解資金額度方式進行撥付,應上解資金額度沖抵完成后,按正常申報程序撥付醫療救助資金。
第二十六條資金撥付。定點醫藥機構墊付救助費用的清算撥付,實行市、縣兩級分級審核、分級清算、分級撥付。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原則上按月撥付。市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規定依據申撥額度對市級管理的定點醫藥機構、各區(市、縣)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撥費用和省內異地就醫的醫療救助費用進行撥付。各區(市、縣)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將轄區內醫療救助申報費用審核情況匯總后,根據支出項目編寫用款計劃并填寫《醫療救助縣級用款申請表》報市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市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規定將申報總額撥付至各縣級支出戶,再由各區(市、縣)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對縣級管理的定點醫藥機構和困難人員手工(零星)申報的醫療救助費用進行分撥。市、縣兩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季度做好對賬工作,縣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規定進行醫療救助待遇給付,并及時上報財務報表。醫療救助資金撥付明細應定期導入財政部門直達資金監控系統,自覺接受審計、紀檢監察和社會監督。涉及城鎮職工的按照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清算、撥付流程及財政部門要求執行。
第二十七條資金追回。各職能部門應當按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因工作過失導致醫療救助金誤支、多支的,由過失責任部門負責追回醫療救助資金。
第二十八條責任分擔。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市、縣(含貴安新區)兩級責任風險共擔。若出現資金缺口,超支缺口5%(含)以內部分,由市、縣(含貴安新區)兩級財政按3∶7比例承擔;超支缺口5%(不含)以上部分,由貴安新區,各區(市、縣)安排相應資金全額予以彌補。
第八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條經費保障。各區(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醫療救助工作的管理,為醫療救助工作開展提供必要的組織條件和物資保證,按照本域內困難人員的數量、人員結構等因素健全完善醫療救助工作機制,落實工作經費,保障醫療救助工作順利開展。
第三十條人員保障。各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綜合考慮轄區內醫療救助服務事項、服務范圍、救助對象數量以及本域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配備醫療救助經辦服務人員。具體配備比例:縣級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配備不少于2名正式職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不少于2名職工,其中至少1名正式職工。
第三十一條各級各部門職責如下:
(一)南明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和貴州雙龍航空港經濟區醫療救助各項日常工作;花溪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醫療救助各項日常工作,全面承接貴安新區醫療救助各項日常工作;白云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和貴陽綜合保稅區醫療救助各項日常工作,會同觀山湖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高新開發區醫療救助各項日常工作;觀山湖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醫療救助各項日常工作,會同白云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高新開發區醫療救助各項日常工作;其余各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醫療救助各項日常工作。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困難群眾醫療救助手工(零星)申辦事項的申請受理、調查核實、申報資料初審和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身份認定的申請、初審、公示和提交等工作。
(三)醫療保障部門牽頭負責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市級城鎮職工醫保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參加職工醫保救助對象的相關救助事宜;市級城鄉居民醫保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參加城鄉居民醫保救助對象的相關救助和資助參保事宜。
(四)民政部門負責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未成年人、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人口、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等困難人員的認定和信息共享。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申請,會同醫療保障部門做好身份認定和信息共享。會同醫療保障部門做好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人口等困難人員的資助參保工作。及時向醫療保障部門反饋困難人員包括但不限于臨時救助、慈善救助等綜合幫扶情況。鼓勵和支持慈善救助發展。
(五)鄉村振興部門負責做好穩定脫貧人口、農村易致貧返貧人口(包括脫貧不穩定人口、邊緣易致貧人口)、突發嚴重困難人口等困難人員的認定、預警監測和信息共享。會同醫療保障部門做好邊緣易致貧人口等困難人員的資助參保工作。
(六)公安部門負責做好肇事肇禍精神障礙患者的認定和信息共享。會同醫療保障部門做好打擊欺詐騙保、行刑銜接等相關工作,推進依法監管和部門聯動綜合監管,確保資金安全。
(七)工會負責做好深度困難職工、相對困難職工、意外致困職工等困難人員的認定和信息共享,落實職工醫療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難職工幫扶政策。
(八)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和監督管理。會同同級醫療保障部門依據中央和省級有關規定,根據上年平均戶籍人口、救助對象規模、救助支出等因素科學匹配市級醫療救助資金。會同同級醫療保障部門和各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醫療救助資金縣級匹配、結余資金上解、超支責任分擔等相關工作。會同貴安新區財政部門確定貴安新區醫療救助資金管理方式。
(九)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殘疾人殘疾類別、等級的認定和信息共享。會同醫療保障部門做好重度殘疾人(一、二級)等困難人員的資助參保工作。
(十)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強化對醫療機構的行業管理,規范診療路徑,促進分級診療。負責做好計生“兩戶”及計生特殊家庭成員的認定和信息共享,并會同醫療保障部門做好資助參保工作。牽頭落實特困人員、低保對象等特殊困難人員在貴陽貴安區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暢通“綠色就醫”通道等相關工作。
(十一)稅務部門負責做好基本醫保費用征繳、享受資助參保政策的困難人員定額費用(零費用)申報相關工作。
(十二)商業保險監管部門負責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行業監管,規范商業健康保險發展。
(十三)審計部門負責對醫療救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
第三十二條考核監督。健全完善醫療救助績效評價考核體系,將醫療救助資金納入醫療保障基金一體化監管范圍,加強監督檢查,增強約束力和工作透明度。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嚴肅查處相關單位和工作人員擠占、挪用、虛報、冒領醫療救助資金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救助對象采取虛報、隱瞞、偽造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嚴格按照醫療保障基金監管相關法規依法處理;已經發放的,由過失責任部門負責全額追繳并報同級醫療保障部門按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規定的待遇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參保資助政策自2023年城鄉居民醫保集中征繳期開始實施。此前貴陽貴安相關醫療救助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若國家、省出臺新規定,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生效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等單位關于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方案(試行)的通知》(筑府辦函〔2016〕98號)同時廢止。
二、貴陽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貴陽滿足條件的市民申請大病醫保報銷時,最關心的就是保險的金額。那么,貴陽大病醫療保險報銷多少錢?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為1.1萬元,超過1.1萬的分段予以補助,且居民一個年度內大病保險每人最高給予15萬元的補償。
凡參加合作醫療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計應報醫療費超過5000元以上分段報銷,即5001-10000元報銷65%,10001-18000元報銷70%。
基本醫保報銷剩余1萬元,報銷38.5%;剩余5萬元,報銷60%。另外,凡參加合作醫療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計應報醫療費超過5000元以上分段報銷,即5001-10000元報銷65%,10001-18000元報銷70%。參加基本醫保的參保人員發生符合大病藥品目錄支付條件的,并且在醫保待遇有效期內的費用,由貴陽大病醫保按70%的標準報銷。一個治療年度內大病醫保累計支付的藥品費用不超過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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