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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考勤制度通知范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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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考勤制度范文一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強化全體職工的紀律觀念,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考勤制度是加強公司勞動紀律,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勞動生產效率,搞好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全體員工要提高認識,自覺地、認真地執行考勤制度。

第三條 公司的考勤管理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實施。

第四條 各部門經理、主管對本部門人員的考勤工作負有監督的義務。

第五條 公司考勤實行打卡制度,員工上、下班均需打卡(共計每日2次)。員工應親自打卡,不得幫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人幫助打卡。

第六條 考勤記錄作為年度個人工作考評的參考依據。

第二章 具體規定

第七條 工作時間

1、本企業全體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一律以八小時為標準。

2、上午上班時間為8時30分,下班時間為12時;下午上班時間為13時,下班時間為17時30分。

第八條 遲到、早退

1、班15分鐘以后到達,視為遲到,下班15分鐘以前離開,視為早退。

2、以月為計算單位,第一次遲到早退扣款10元,第二次遲到早退扣款20元;第三次遲到早退扣款30元,累計增加。

3、遲到早退情節嚴重屢教不改者,將給予通報批評、扣除績效工資、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4、遇到惡劣天氣、交通事故等特殊情況,屬實的,經公司領導批準可不按遲到早退處理。

第九條 請銷假

1、主管以下人員(含主管)請假一天的由部門經理批準,兩天至三天的由分管領導批準,三天以上的由總裁批準;部門經理、總裁助理、副總裁請假由總裁批準。所有請假人員都須在人力資源部備案。

2、員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時打考勤卡,應及時在考勤卡上注明原因,并由部門經理簽字確認。

第十條 病假

1、員工本人確實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須經部門經理批準,報人力資源部備案,月累計超過兩個工作日者,必須取得區級以上醫院開據的休假證明。

2、患病員工請假須由本人或由直系親屬于當日九點前向所在部門領導或公司主管領導請假,經批準后方可休假。

3、經公司領導批準,當月累計病假兩日(含兩日)以內的,每日扣績效考核分值3分。

4、患病員工如有區級以上醫院開據病假條的,當月病假累計三日(含三日)以上者,每日扣績效考核分值5分。;全月病假者,扣除全部績效工資;連續病假超過三個月者試為自動辭職或按北京市相關政策執行。

5、員工必須在病愈上班兩日內將病假條主動交給人力資源部核查存檔。

第十一條 事假

1、員工因合理原因須要本人請假處理,并按規定時間申請,經公司領導批準的休假,稱為事假。

2、請事假的員工必須提前一天書面申請(如遇不可預測的緊急情況,必須由本人在早晨九點以前請示公司領導),如實說明原因,經部門領導報經公司領導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3、事假按照日工資標準扣除。

4、事假可以用加班加點時間調休,但必須經過公司領導的批準,經批準的調休事假可不扣發。

5、員工在工作時間遇有緊急情況需要本人離開崗位處理的,也按上述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年假

1、員工在公司工作滿一年,享受每年7個日歷日的年假。工作每增加一年假期增加一日,但最長假期不超過14個日歷日。

2、年假需一次休完,當年未休年假者不得累計到第二年。

第十三條 婚假

1、員工請婚假時,必須本人持法定的結婚證填寫婚假申請單,經部門經理批準,交人力資源部審核。

2、婚假假期為三天,男方25周歲、女方23周歲為晚婚,晚婚假期共計10天。

第十四條 產假

1、女員工正常生育時,給予90天(包括產前15天)產假,難產可增加15天。多胞胎多生一個嬰兒增加15天,符合晚育年齡的增加30天產假。

2、女員工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給予20-30天妊娠假,懷孕三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的給予42天妊娠假,懷孕七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90天產假。

3、女員工休假前需要有醫院證明,經所在部門經理同意后,報人力資源部批準,方可休假。

4、男員工產假的護理假為15天。

第十五條 喪假

員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及滿周歲的子女)死亡,可辦理喪假,員工的父母或配偶去世,可休假5天;員工的子女以及在一起居住的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休假2天。在外地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需員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員工辦理喪假需在假前寫出申請,部門經理簽字后,經人力資源部批準后,交考勤員考勤。

第十六條 曠工

1、未向部門和公司主管領導書面申請并經批準者,或未按規定時間請假,或違反病、事假規定,或違反公司制度中其它有關規定等行為,均視為曠工。

2、曠工一日(含累計)者,扣發當月全部薪金的20%;曠工二日(含累計)者,扣發當月全部薪金的50%;曠工三日(含累計)者,當月只發580元的工資;曠工超過三日(含累計)者,公司視情況給予處理。

公司員工考勤制度范文二1 目的

2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時制度、電子考勤操作流程、加班調休管理以及請假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集團公司范圍內所有在職人員。

3 職責

3.1 人力資源部負責集團公司內考勤管理制度的建立、修訂完善的提出和報批,并組織、指導各單位正確貫徹執行。

3.2 集團公司各管理人事科(綜合管理科)根據職責分配,負責分管范圍內電子考勤規定的宣傳、協調和執行。

3.3 安全保衛部負責組織落實各點警衛人員,監督員工按規定打卡,同時做好電子考勤設備的日常衛生及正常運行管理,發現故障及時上報網絡信息部進行維修維護,保證電子考勤設備處于良好運行狀態。

3.4 集團公司其他單位和個人負責嚴格執行電子考勤管理制度,自覺規范考勤,客觀公正審核上報考勤數據。

4 程序與規定

4.1 考勤管理

4.1.1 集團公司的工時制度

◆ 日班每周六天工作制,即每日工作6小時40分,每周工作40小時;

◆ 倒班工時制度,具體有三班二運轉(中途安排輪休2小時,每班實際工作不超過10小時),四班三運轉,根據倒班輪休,實行綜合計時,對因生產需要,在正常倒班日工作時間超法定工作時間8小時要求的,對超時工作時間按日基本工資的150%核算加點工資。

◆ 彈性工時制度,主要是針對國內外銷售公司員工的工作特點實行的一種工時制度。實行彈性工時制度的員工,不嚴格限制員工上下班時間,在完成當月業務工作目標的前提下,由單位負責人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不核算員工加班工資。

4.1.2 集團公司休假日及法定節假日制度:

1)每周公休日1天。

2)法定節假日:

A. 元旦,放假1天;

B. 春節,放假3天;

C. 國際勞動節,放假1天;

D. 清明,放假1天;

E. 端午,放假1天;

F. 中秋,放假1天

G. 國慶節,放假3天;

H. 婦女節,女性員工放假0.5天。

4.1.3 考勤設置種類:

1)出勤。

2)遲到。比規定上班時間晚到。

3)早退。比規定下班時間早走。

4)曠工。無故缺勤。

5)請假。可分為事假、病假、婚假、探親補助、產假、計劃生育假、喪假和帶薪年休假。

6)出差。

7)工傷。經勞動部門認定工傷,并按要求提供醫療診斷證明,經審批同意后視作出勤。

8)加班。

9)調休。在當月及之前有加班累計天數的情況下,員工本人提出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休息,并相應調減加班日。

4.2 電子考勤操作流程:

4.2.1 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網絡信息部根據各單位員工的數量、出入通道情況,確定電子考勤打卡的設置規劃,并由網絡信息部負責實施。

4.2.2 員工上下班及中途進出科技大樓、廠門的,必須按照就近原則在考勤點進行打卡,外出的須出示出門證,警衛負責查驗出門證并監督進出人員打卡。對員工按時上下班,但忘帶卡、卡異常的,由警衛負責出具臨時打卡憑證,由員工交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由考勤人員手工錄入修改當天考勤記錄,否則,按缺勤處理;員工遲到早退而未打卡,經警衛查處的,由安全保衛部每月27日前收集警衛登記記錄并按單位匯總,上報管理監控部進行通報和反饋。

4.2.3 所有考勤機的時間由網絡信息部定期統一校準,打卡時間以考勤機顯示時間為準。

4.2.4 若出現忘記打卡的,須在當天及時補打,并向所在單位考勤人員說明,作遲到或早退一次處理,當日未及時補打的,一律按未出勤處理。

4.2.5 員工在打卡時必須做到文明、有序,愛護考勤機設備,按時打卡,嚴禁弄虛作假。

4.2.6 考勤機設置地點的警衛、總臺人員負責對考勤機的日常衛生、運行狀況進行管理,對考勤機簡單故障進行復位處理,出現考勤機損壞的及時匯報,并監督員工文明有序、實事求是打卡。

4.2.7 對于三班二運轉的倒班人員在中途休息的兩小時內需要外出的,需向當班組長說明,并由組長開具出門證,憑出門證出門,進出廠門打卡操作,同時必須保證按時參加班前/班后例會。

4.2.8 各分廠管理人事科(綜合管理科)專員負責每周審核校正、導出考勤異常記錄,并反饋給所在各單位,以便所在單位負責人有效的監管和控制加班、調休等情況;在次月2日前對當月人員的出勤、加班、請假(調休)等情況的電子考勤信息進行核對,并將全員考勤信息反饋所在單位、工段,由所在單位、工段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將各類審批表上報所在的管理人事科(綜合管理科)。

4.2.9 各行政部、辦、中心、供應公司、國外銷售公司人員的電子考勤信息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每周導出考勤異常記錄并反饋,次月2日前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往各部門第一負責人,并由各單位指定專人進行信息資料的核對;其中,國內銷售公司、食堂、總部餐廳和小車班司機仍然實行人工考勤。

4.2.10 如實際出勤與電子考勤記錄不符的,應寫明原因并將各類審批表在次月9日前上報人力資源部或分管管理人事科(綜合管理科),否則將視電子考勤信息為準。

4.2.11 如出現工傷,人員未曾上班的,由所在部門填寫請假/調休審批表,上報人力資源部/管理人事科更改考勤記錄,可視作出勤。

4.2.12 如電子考勤記錄顯示遲到、早退,又無外出審批表的,按遲到或者早退在1小時以內扣減當日固定工資的50%,超過1小時扣減當日固定工資,遲到或者早退超過4小時的,視作曠工,曠工一天,扣除其個人1.2倍的.固定工資,依次類推。

4.2.13 若出現加班、請假、外出、出差等情況的,需在事先或之后3個工作日內填寫相關審批表(見附件)報負責人審批并備案。

4.2.14 各類審批表及臨時打卡憑證必須在當月內上交,否則將不予更正。

4.3 加班調休管理

4.3.1 各單位應妥善安排好工作,嚴格控制加班。因工作需要加班時,員工本人必須事先填報《加班申請審批表》,并由直接領導負責審批,對不符合審批要求的,不作加班處理。并在月底指定專人負責如實填寫匯總所在單位人員《員工加班匯總審批表》,具體審批權限如下:

1)集團公司執行總裁、副總裁、總裁助理、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的加班,由總裁審批;

2)廠、部級單位第一負責人的加班,由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審批;

3)廠、部級單位副職及以下中層干部的加班,由本單位廠、部級第一負責人審批;

4)普通員工的加班,由本單位第一負責人審批。

4.3.2 工作日延長加班原則上為3小時以上算半個工作日加班,6個小時以上算1個工作日加班,少于3小時的不作加班處理;休息日、法定假日加班按正常上班時間出勤。

4.3.3 加班工資具體為:工作日加班為日工資標準的150%;休息日加班為日工資標準的200%;法定節假日加班為日工資標準的300%。

4.3.4 加點工資計算方法為:日工資標準/日工作小時工作日1.5倍加班加班小時。

4.3.5 在當月及之前有加班累計天數的情況下,員工本人提出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休息的,經直接領導審批同意后,可相應調減加班日。

4.3.6 次月7日前由各單位自行負責對上月人員考勤信息進行核算,確認上月可調休天數、當月剩余可調休天數、累計可調休天數,并由員工本人簽字確認無誤后上交人力資源部或分管人事科。本人未簽字或由他人代簽的,不作為當月考勤和工資計發依據。

4.3.7 調休加班天數原則上必須遵守先調休法定節假日加班,再調休休息日加班,最后調休工作日加班的順序,并遵循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上班一天調休一天的原則,但遇到突發性、指令性加班后適當的調休可不安上述原則處理,具體有所在單位審批人負責把關。

4.3.8 各單位嚴格控制申報加班費,員工產生的加班,原則上要求合理安排調休,不計發加班費,當月未能調休的,列入可調休天數。可調休天數每年清算一次,不跨年度累計。

4.4 請假管理

4.4.1 員工請假應事先填寫請假表,注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經各級領導審批(同加班審批權限)及備案。

4.4.2 較長假期須交接手頭工作,以確保工作連續性。

4.4.3 確因實際需要超假期的,應在假期截止前一天以上報告,并經各級領導審批同意(同加班審批權限)。

4.4.4 事先無法辦理請假手續,須以電話向上級領導報告,并于事后3個工作日內補辦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4.4.5 未辦手續或已辦請假手續但未獲批準而擅自離開崗位,或假期屆滿仍未續假者,均以曠工論處。

4.4.6 請假審批權限:

1)集團公司執行總裁、副總裁、總裁助理、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請假,由總裁審批;

2)廠、部級單位第一負責人請假,由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審批;

3)廠、部級單位副職及其他科級干部請假5天及5天以內的,由廠、部級單位第一負責人審批;請假超過5天的,由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審批;

4)普通員工(非中層及以上干部)請假3天及3天以內的,由本單位科級干部審批;請假超過3天的,由廠、部級單位第一負責人審批。

4.4.7 事假

1)請假條件:

A.因個人事由請事假,須提交請假表,經各級領導審批(同加班審批權限)同意后方可休息。

2)待遇:

B.根據請假天數,按實扣發固定工資、浮動工資等工資項目;

4.4.8 病假

1)請假條件:

A.病假一律憑就診的市級及以上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經上級領導審批(同加班審批權限)同意后方可休假。無就診醫院證明的按曠工處理。

2)待遇:

A.病假少于一個月的:按實際病假天數,以40元/天的標準計發病假期固定工資,出勤期間的固定工資按規定正常核發,浮動工資按實際考核發放;

B.病假多于一個月(含)的:取消當月浮動工資及其他各類工資項目,按當年本崗位基本工資發放薪酬。

4.4.9 婚假

1)休假條件:

A.婚假憑結婚證和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批同意的申請書,到人力資源部(分管管理人事科、綜合管理科)開具結婚休假條,并交回原工作單位,方可休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2)假期:

A.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可享受3天婚假;

B.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C.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路程在300千米以上、800千米及以下的,給予路程假2天;路程超過800千米的,給予路程假4天;

3)待遇:

A.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固定工資正常發放,按實扣發當月浮動工資。

4)其他:

A.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B.婚假必須一次休完,不得轉存。

4.4.10 探親補助

1)適用對象:

A.為集團公司引進的正規院校畢業的大專以上學歷人員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

2)條件:

A.在本單位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在職員工,與配偶或父母不常住在一起,路程在300千米及以上,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享受探親補助;

3)期限:

A.員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補助一次;

B.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給探親補助一次;

C.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探親補助一次;

4)報銷:

A.統一按0.2元/公里(往返分別計算里程公里)定額報銷,市內交通費、行李托運費、保險費等自負;

B.探親員工因路遠而需中途轉車(船)的,途中可報銷一夜住宿費,住宿標準控制在100元以內(超過部分自負);

C.路費報銷應使用集團公司內統一的報銷單,經所在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人力資源部審批后,由財務會計部報銷;

5)其他:

A.對于探親補助對象沒有探親的,由本人填報《探親補助申請審批表》,經逐級審批同意后,計發一次性未探親補助300元/年,并均視為享受探親補助;

B.當年本人可享受探親補助,且不申報探親補助的,作自動放棄處理,不得轉存;

C.大中專院校畢業的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補助。期滿轉為正式員工后,若上半年轉正的,當年享受探親補助;若下半年轉正的,下年起享受探親補助;

E.具備探望父母條件的已婚員工,每滿四年給假一次。結婚當年已探過父母的,四年從下一年度開始計算;

F.若遇結婚、喪事的,不享受探親補助;

H.結婚、離婚當年,不能享受探親補助;

4.4.11 產假

1.休假條件:

A.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女職工;

2.假期

A.正常分娩者,給予產假90天。若產前要求安排適當天數休息的,休息天數計算在90天產假之內;

B.難產或雙生以上的,增加產假15天(均需出具醫院證明,方能休假);

C.妊娠內自然(人工)流產或人工引產及早產的,均需出具醫院證明方能休假;

3.待遇:

A.按規定生育的女職工,按生育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B.生育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到人力資源部備案登記確認的,每年按國家有關規定發放獨生子女保健費(發至子女滿14周歲);

C.產假期間,按當年桐鄉市最低工資標準發放薪酬,獨生子女保健費不發;

D.哺乳時間:對撫育未滿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日可為其哺乳一小時(具體按崗位及個人實際情況安排);

E.對超計劃生育者,停止工資發放和各種福利待遇,分娩、產褥期等一切費用自理,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行政、經濟處罰,直至開除。

4.4.12 計劃生育假

1.假期:

A.放環、摘環、埋線各享受3天(應出具醫院證明);

B. 絕育手術憑醫院證明休假。

2.待遇:

A.放環、摘環、埋線、絕育休假期間,固定正常發放,按實扣發當月浮動工資;

B.放環、摘環、埋線、絕育等醫療費用按醫院實際正常費用給予報銷;

C.如采取計劃生育措施而發生計劃外懷孕,休假期間作病假處理,待遇按病假辦法處理;

D.未采取計劃生育措施而發生計劃外懷孕,休假期間作事假處理,待遇按事假辦法處理,并處于經濟處罰。

3.其他:

A.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節假。

4.4.13 喪假

1.假期:

A.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的,員工可休喪假3天。

2.待遇:

A.喪假期間,固定工資正常發放,按實扣發當月浮動工資。

3.其他:

A.員工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具體按第4.4.10規定執行。固定工資正常發放,按實扣發當月浮動工資,差旅費自負;

B.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節假。

4.4.14 帶薪年休假

1.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員工在本公司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2.員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固定工資待遇。

3.員工在本公司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

4.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經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年休假,但除應當支付員工固定工資福利待遇外,還將每日按照該員工3倍的日工資標準給予補償,在下一年度3月份統一核發;對享受年休假的人員,固定工資正常發放,浮動工資按實扣發。

5.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A.員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固定工資的; B.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C.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D.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5 其他

5.1 婚假、喪假、計劃生育假、帶薪年休假及探親補助均須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單位第一負責人簽署意見,經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分管管理人事科、綜合管理科)批準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則作曠工處理。

5.2 除帶薪年休假外,應休假期未休的,視作自動放棄,不作加班處理。

5.3 本制度修改后于2009年1月開始實施。

5.4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公司員工考勤制度范文三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紀律和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作息制度

第二條 公司上班時間為9:00~17:00.

第三章 工作制

第三條 公司一般實行每天8小時標準工作日制度。實行每周5天標準工作周制度,周工作小時為40小時。

第四條 其他工作時間制度:

1. 縮短工作時間。主要針對特別繁重和過度緊張勞動,夜班工作,哺乳期的女職工。

2. 計件工作時間。按計件定額工作。

3. 不定時工作時間。主要為公司領導、外勤、部分值班人員、推銷員、司機、裝卸工等,因工作性質需機動作業的工作崗位。

4. 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工作性質為連續作業和受季節影響的崗位。按標準工作日換算為以周、月、季、年等周期計算工作時間。

第五條 遵照國家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制度。

1. 每周公休日2天。

2. 法定節假日:

(1) 元旦,放假1日;

(2) 春節,放假3日;

(3) 國際勞動節,放假1日;

(4) 國慶節,放假2日;

(5)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如婦女節、青年節、建軍節、少數民族節日等。

第四章 考勤范圍

第六條 公司除高級職員(總經理、副總經理)外,均需在考勤之列。

第七條 特殊員工不考勤須經總經理批準。

第五章 考勤辦法

第八條 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采用考勤機打卡制度。未采用考勤機的,可填寫員工考勤表。

第九條 任何員工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打卡或簽到。

第十條 員工忘記打卡或簽到時,須說明情況,并留存說明記錄。

第十一條 考勤設置種類:

1. 遲到。比預定上班時間晚到。

2. 早退。比預定下班時間早走。

3. 曠工。無故缺勤。

4. 請假。可細分為幾種假。

5. 出差。

6. 外勤。全天在外辦事。

7. 調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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