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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全文

思而思學網 2024-01-09 09:58:29

 導語:湖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2003年6月9日市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湖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歡迎閱讀。

一、總則

(一)為使市政府各項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市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屆政府工作規則。

(二)市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監督,建設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執政為民的政府。

(三)市政府組成人員在行政工作中,要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貫徹實施國家法律、法規,在市委的領導下,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市政協的監督,加強對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縣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的作用,保證政令暢通;要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尊重廣大人民群眾的首創精神,按客觀規律辦事;要忠于職守、勤奮工作、服從命令、講究效率,發揚創新進取的精神,創造性地開展工作;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清正廉潔、依法行政、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市政府各部門要認真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要精簡會議、公文和事務性活動,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要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切實貫徹落實市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二、市政府組成人員的職責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

(六)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七)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市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承擔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九)市政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長外出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代行市長職務。

(十一)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三、會議制度

(十二)市政府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和市政府秘書長主任聯席會議。

(十三)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必要時召開擴大會議。視情邀請市委有關部門、市人大和市政協以及各民主黨派、群眾團體的負責人列席。會議議題由市政府常務會議確定,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市長決定隨時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2.總結和部署市政府一個時期的重要工作;

3.討論分析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通報重要工作情況;

4.需要由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問題。

(十四)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相關議題的討論。可視情邀請市人大、政協負責人參加。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決定召開,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在會議組成人員超過半數時方能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傳達和討論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提出具體貫徹意見;

2.討論通過向省政府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有關重大問題的請示、報告;

3.討論通過由市政府制定和發布的政府規范性文件、重要決定;

4.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審議的議案;

5.討論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

6.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全市財政預決算(草案)及其執行情況等報告;

7.總結、研究、安排年度市政府工作;

8.分析全市社會、經濟發展形勢,通報有關情況;

9.討論通過重大改革事項和制定重要政策措施;

10.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凡需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議題主辦單位必須事先作好充分準備,其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應在會前與相關部門進行協商,盡可能取得一致意見,并由分管副市長審查把關。未經協調或不成熟的議題,原則上不提交會議。會議材料一般應在會議前2-3天交常務會議組成人員研究、準備。

(十五)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出席,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根據會議內容列席相關議題的討論。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托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和綜合性重要事項。

(十六)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或市長、副市長委托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參加。會議議題由市長或副市長確定。專題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研究協調市政府領導各自分工職責范圍內的專門問題,處理日常業務工作。

2.協調解決分管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

3.研究協調需提交市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

市政府專題會議凡涉及經費安排、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的,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審批權限辦理。

(十七)市政府秘書長主任聯席會議由市政府正、副秘書長及辦公室正、副主任參加。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總結、交流本月工作,安排下月工作和活動,提出需要市委、市政府統籌安排的事項和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組織專題學習和重大問題的研究討論。市政府秘書長主任聯席會議一般每月下旬召開一次。

(十八)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專題會議和秘書長主任聯席會議的會務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會議指定人員因故不能與會的,須提前請假,并將替代列席會議人員名單報市政府辦公室。

(十九)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專題會議和市政府秘書長主任聯席會議均要作會議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由市長或主持工作的常務副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主持會議的分管副市長或秘書長,或受委托主持會議的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簽發;《市政府秘書長主任聯席會議紀要》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

(二十)盡量減少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凡市政府召開全市性的專業工作會議,由市長辦公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臨時召開全市性會議,由分管副市長審核并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批準。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門要盡量減少會議。市級部門一般每年只能召開一次全市性會議,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批準,會期不超過2天,會議人數不得超過100人。各部門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一般不邀請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如確需邀請縣區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須報經市政府批準。

(二十二)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盡量壓縮會議時間,精減會議人員。在不需要保密的情況下,要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高效、節儉的會議形式。

四、公文審批制度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報送市政府的請示、報告、意見,由部門、縣區的主要負責人簽發。除市政府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外,各部門、各縣區的請示、報告、意見,應當報送市政府,原則上不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個人。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職責,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確有必要聯合發文的,應明確主辦部門,講求實效、時效。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負責人要主動與協辦部門協商,不應把未經認真研究、協商的矛盾和問題上交市政府;經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與協辦部門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的理由和依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報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長負責進行協調或裁定。

(二十五)市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事任免,由市長簽發。以市政府名義發文,一般由分管副市長簽發;涉及其他副市長分管工作的,經有關副市長會審后再簽發。其中內容重大、涉及面廣的,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

(二十六)壓縮各類文件。凡上級黨委、政府已發文或明確規定政策的工作部署,一般不再搞照搬照抄式、沒有實質性內容的“實施意見”、“貫徹意見”等;領導講話已印發會議材料或作新聞報道的,除對全局有指導意義和政策性強的以外,一般不再印發文件或通報;確需印發的,可摘要編發,篇幅盡量簡短(字數控制在2000字以內);領導即席講話一般不印發。市政府各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作出的工作部署,應自行下文。

(二十七)積極推行電子政務,倡導無紙化辦公。市政府辦公室利用市政府計算機通信專網傳輸的政府電子公文,包括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文件、會議通知等,一律視為正式公文,與相同內容的紙質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五、調查研究制度

(二十八)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每年年初都要制定調查研究工作計劃。每項調研課題都要具體落實到人,確保計劃的完成。市政府把調查研究列為各部門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內容,每年進行一次考核評比。

(二十九)市政府領導和市政府各部門負責人,在一般情況下,每年累計應有不少于2個月的時間下基層開展調查研究,以掌握第一手情況,指導面上工作。

(三十)市政府在對重大問題作出決策之前,應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無黨派民主人士等有關方面和人民群眾的意見,請市政府專家咨詢委員會作出論證,必要時應登報開展討論,以便集思廣益,努力使決策民主化、科學化。

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三十一)以下重大事項須向市委請示報告:

1.全市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市政府階段性工作情況;

2.以市政府名義上報省政府的重大請示事項;

3.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4.重大建設項目;

5.需要市委組織協調的重大事項;

6.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

7.須向市委報告的其他重要事項。

(三十二)市政府根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各項決議,自覺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虛心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尊重人民群眾的首創精神,及時辦理人民代表的議案和建議,并報告辦理情況。

(三十三)加強同市政協、各民主黨派和各群眾團體的聯系,及時通報每個時期的工作部署。市政府制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有關事項,應聽取市政協和各民主黨派的意見。及時辦理市政協委員的提案,并通報辦理情況。

七、作風紀律

(三十四)市政府領導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通過舉辦務虛會議等方式,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

(三十五)市政府領導因公出國(境)訪問,按照外事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報批。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屬單位的負責人出訪,需報市政府,經市主管部門審核,呈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其中正職出訪經市長批準。

(三十六)副市長、秘書長離湖出差(出訪),應當在事前書面或口頭向市長報告。出差(出訪)3天以上的,由有關工作人員把領導外出的時間、前往地點、聯系方式等有關事項通知市委、市政府值班室,由值班室通報其他領導。

(三十七)市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湖外出在3天以內的,應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領導報告;3天以上的,應事先報請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

(三十八)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央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三十九)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樹立規范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行為,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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