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和加強局機關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更好地為審計事業發展服務,如下為3篇局采購業務管理制度,僅供參考!
篇一:局采購業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總局機關物品的采購行為,兼顧質量和成本,在保證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提高物品質量,減少投資成本,提高對供應商的談判能力,以獲得較優性價比的采購物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中的采購小組為總局機關物品采購和招投標過程中具體實施機構。
第三條 本制度中所稱采購人員為采購小組成員,辦公廳、服務局委派的人員和因需要參與的需求部門的相關技術人員。
第四條 采購小組的采購范圍包括:固定資產和一次性超過5萬元(含5萬元)大額集中采購物品。
第五條 固定資產的范圍及分類按照《民航總局機關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總局廳發[2005]193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本制度由總則、采購小組職責、工作準則、采購招投標、采購的監督、附則六部分組成。
第二章 采購小組職責
第七條 采購小組工作職責
1、嚴格遵守《民航總局機關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總局廳發[2005]193號)和相關財務制度規定。
2、負責總局機關所需的政府采購和自行采購物品的具體實施。
3、負責對機關各部門報送的年度采購計劃進行核對,提出建議,報請辦公廳審批。
4、負責與客戶簽訂采購合同,督促合同正常如期的履行,并催討所欠、退貨或索賠款項。
5、嚴把物品質量關,負責組織需求部門對所購物品進行驗收和財務結算,并監督物品的入出庫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妥善解決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6、負責收集物品供貨信息,對采購策略、物品結構調整改進,積極提出各項合理化建議。
7、負責物品采購招投標的具體組織工作。
8、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八條 采購人員工作職責
1、在采購談判過程中,做到以單位利益為重,要具備高度的責任心和職業道德觀念,不索取回扣,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允許接受供應商可直接影響談判工作的任何邀請。
2、認真貫徹執行采購制度和流程,努力提高自身采購業務水平。
3、按時按量按質完成采購供應計劃指標,積極開拓貨源市場,貨(價)比三家,選擇物美價廉的物品,努力降低采購成本。
4、填寫有關采購表格,提交采購分析和總結報告。
5、嚴把采購質量關,對于大宗或特殊物品,選擇樣品報上級審核定樣,對購進物品均須附有質保書或當場(委托)檢驗。
6、負責辦理物品驗收、運輸、清點交接、結算等手續。
7、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采購工作準則
第九條 根據物品種類分為政府采購和自行采購兩種采購形式。
第十條 政府采購物品范疇按每年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公布的《中央預算單位××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執行,嚴格按政府采購要求組織購買。
第十一條 自行采購物品應根據批量和額度分別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尋價采購、直接簽訂合同(相對固定合作伙伴)等方式。
一次性采購金額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采取公開招標;
一次性采購金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少于50萬元(不含50萬元),采取邀請招標;
一次性采購金額少于20萬元(不含20萬元),采取尋價采購、直接簽訂合同(相對固定合作伙伴);超過5萬元(含5萬元)須經辦公廳主管領導同意批準。
第十二條 采購過程應堅持3人以上共同參與,對于大宗物品采購需招投標的,應5人共同參與,并接受監督。采購人員在洽談某項物品時,原則上供應商不得少于三家。如有必要,可以采用多輪洽商、多次談判等方式進行,以便降低成本。
第十三條 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選擇相對固定的供應商作為合作伙伴。事前,采購人員須對該供應商進行綜合考評,包括其公司簡介、生產能力、質量保證、付款要求、售后服務、產品價格等進行比較,并以報告形式上報辦公廳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確定。事后,須對其進行動態考核,不符要求的,隨時調整。洽談記錄和相關資料應妥善保管備查。
第十四條 對于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大批或大額物品的采購實行集中采購招標,應采取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形式采購相應物品。
第十五條 采購人員在采購過程中必須堅持“三、三、一”的原則。
(一)三不購:
1、沒有提供書面采購計劃或未經批準的不購;
2、材料、設備規格不符,質量不合格,價格不合理,無材質證明和產品合格證的不購;
3、庫房有能夠代用的物品不購。
(二)三比較:比質量、比價格、比售后服務。
(三)一計算:算成本。
第十六條 采購人員與供應商洽談時,必須堅持“秉公辦事,維護單位利益,,的原則,并做好記錄。必要時,需以書面報告形式上報辦公廳主管領導。報告中包括產品技術參數、質量、價格、特點及特性等進行比較。
第十七條 報告得到批復后,依照辦公廳領導批示意見,綜合考慮“質量、價格、售后服務”等問題,確定供應商,同時所有資料妥善保管備查。
第十八條 采購物品時必須簽訂《訂貨合同>,一式四份,供需雙方各執兩份,一份由采購小組保存備案,一份由財務保存。
屬政府采購范疇的,須按政府采購要求,報送政府采購中心備案。
第四章 采購招投標
第十九條 在采購招標過程中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在物品采購招標過程中,應及時、準確、真實、完整地公開必要的信息資料。
(二)在招投標采購活動中,具備招標文件要求的法人或組織均享有公平同等的機會參與投標競爭。
(三)在招投標采購活動中,嚴禁任何投標方以非正常渠道獲取特權,使其他投標人受到不公正的對待。
(四)招投標采購過程中,招投標雙方都應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履行義務。
第二十條 招標
(一)采購人為招標人,招標人由物品采購小組成員,辦公廳、服務局委派的人員和物品需求部門的相關技術人員組成。
(二)招標人可以自行招標,也可以簽訂委托協議,委托采購業務招標代理公司進行招標。
(三)采用公開招標的,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其它媒介發布招標公告。采用邀請招標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它經濟實體發出投標邀請函。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函應包括:
1、招標人名稱、地址等信息;
2、標地名稱、用途、數量和交貨日期;
3、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和評算的具體辦法;
4、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和時間;
5、投標截止日期和地點;
6、開標的時間和地點;
7、其它需要說明的內容。
(四)招標人應當根據需要編寫招標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投標邀請函;投標須知;遞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開標、評標、定標的日程和評標辦法;標地名稱、數量、技術參數和報價方式要求;投標人的有關資格和資信證明文件;履約保證金要求;交貨合同和地點;采購合同的主要條款;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投標
(一)投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編制投標文件,并在截止日前,密封送達投標地點。
(二)在截止日前,投標人對所遞交的投標文件可以補充、修改或撤回,并以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三)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所得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入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開標、評標
(一)開標應在招標文件中確定的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公開進行。
(二)開標由招標人主持,辦公廳、服務局和物品需求部門派人參加。招標人、所有投標人、評標委員會和有關工作人員參加。
總局直屬機關紀委視情況派人現場監督。
(三)開標時,檢查確認投標文件的密封完好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
(四)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專家組成,技術專家由招標人從總局確認的專家名冊中選取。
(五)評標委員會嚴格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評審,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寫出完整的評標報告,經所有評選委員會成員簽字后,方可有效。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結果。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入,或招標人委托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六)招標人應當在中標人確定10個工作日內,向總局辦公廳提交招、投標書面報告。
(七)經總局辦公廳審批后,招標人可向中標投標人發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對中標人和投標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招標人和投標人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招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九)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十)屬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投標,還需向政府采購中心上報備案。
第五章 采購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采購全過程受總局直屬機關紀委指導、監督和管理,采購小組在辦公廳、機關服務局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總局直屬機關紀委、物品需求部門和其它相關部門應加強對采購工作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有關物品采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物品采購的采購標準、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物品采購項目預算執行情況;
(四)物品采購合同的履行情況;
(五)受理物品采購有關問題的各種舉報、投訴。
(六)其它需要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 物品采購應當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在采購過程中,違反以上操作規程,為供應商謀取利益的,一經查出,將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并根據實際損失情況提請總局直屬機關紀委或司法部門依紀、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由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篇二:局采購業務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規范單位物資采購程序,加強內部控制,明確經濟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市、區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 總則
第一條 單位物資采購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采購計劃的申報、審批、招標采購及資金支付等各環節均合序合規。凡納入政府采購目錄范圍的采購項目,必須執行政府采購程序。
第二條 采購資金按照年初預算規定的采購品目、規格、主要技術參數、數量安排采購、專款專用。嚴禁超范圍采購。
第三條 物資采購管理范圍包括:物資采購預算編制、采購審批權限和程序、采購管理和監督等。
第四條 按照主要領導“五不直接分管”的要求,單位主要領導不直接分管物資采購工作。確定一名班子成員分管,主要領導履行單位法人職責,對本單位的物資采購工作進行管理監督。大額度、大批量的采購事項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任何個人不得直接決定和從事大宗物資采購事宜。
二、 物資采購預算編制
第五條 單位制定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并提交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年度政府采購預算按規定必須報區有關部門批準。上述年度預算批準后,具體執行過程由物資采購的分管領導把關。
三、 審批權限和程序
第六條 單位物資采購分政府采購和自行采購兩種形式。
第七條 納入政府采購目錄范圍的物資采購項目,由各科室將辦公所需商品和服務,按年度采購預算向辦公室上報采購計劃。辦公室在收到各科室上報采購計劃后,經物資采購的分管領導審批后予以安排采購。納入政府采購目錄范圍的物資設備,報政府采購辦申請、采購中心采購或自行選擇協議采購中標單位進行采購。
第八條 對未納入單位年度政府采購預算,但年內確需采購的物資,應事先編制物資采購預算,明確所要采購物資的類別、金額等,由業務分管領導提出意見,報單位主要領導同意。采購金額在5000元以內的,由物資采購的分管領導審批采購。超過5000元的,經單位班子集體討論通過,物資采購的分管領導審批采購。
四、 物資采購管理和監督
第十條 物資采購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陽光采購;堅持遵循節儉的原則,并綜合考慮實際需要、質量、價格及售后服務等方面,擇優選購。
第十一條 物資采購需簽訂有關采購協議,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標準驗收,如發現實物出現破損、數量不足以及質量等問題,應及時與供應商聯系解決問題,如無法解決應按協議追究供應商責任。
第十二條 物資采購完成后需及時遞交財務入賬和財產管理人員登記造冊。
第十三條 采購過程中,經辦人員應認真負責,廉潔自律,不得接受供應商的吃請和任何商業賄賂,否則將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江北區審計局物資采購管理制度》(甬北審〔20xx〕18號)同時廢止。
篇三:局采購業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采購行為、提高采購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紹興市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采購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分類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采購是指局機關及直屬各單位使用財政預算資金采購下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不包括基本建設采購項目):
(一)列入政府集中采購(包括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目錄以內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按市政府規定執行)。
(二)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三)其他應當納入本辦法管理的采購項目。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成立局采購工作小組(以下簡稱采購小組),并在局領導下具體負責采購審核、實施和監督工作。采購小組由分管辦公室局領導擔任組長,成員由辦公室、計財處、監督指導處及申請采購處室(單位)負責人組成。
第五條 采購小組工作職責:
(一)負責審核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包括協議供貨、定點采購項目)以內的采購項目并具體實施采購。
(二)負責審核政府集中采購(包括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目錄以外的、金額在3萬元以上(含)的采購項目并具體實施采購。
(三)政府集中采購項目以外的、金額在3萬元以下的采購項目,由申請采購處室(單位)按相關規定報分管局領導同意后實施,局采購小組負責監督。
(四)負責處理采購工作中發生的申訴、投訴和相關糾紛。
第三章 采購預算(計劃)及資金
第六條 各處室(單位)在編報下一財政年度預算時,應向局辦公室、計財處報送該財政年度的采購項目及資金計劃,辦公室、計財處審核匯總并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七條 采購預算一經批復,原則上不作調整,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和追加預算的,應提交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后按規定向財政部門申報審批。對未按規定申報或未納入采購預算,未辦理預算調整或未追加預算的采購項目,原則上不予采購。
第八條 各處室(單位)應根據批準的采購預算并結合本部門的工作實際,編制采購計劃。
第四章 采購實施程序
第九條 采購申請。申請采購處室(單位)填報《采購申請審批表》,經局辦公室、計財處及申請采購處室(單位)分管領導審核同意(涉及資產采購的需經資產事務中心審核)后連同《采購計劃》報局采購工作小組。《采購計劃》內容應當包括預算安排、采購方案、采購相關資料等。
第十條 采購申請提交時間。申請采購處室(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在預算年度內提交采購申請。(1)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實施采購的,一次性項目提交時間一般不得超過當年8月底;延續性項目的,須提前4個月向局采購小組提交下一輪采購申請。(2)通過其他方式實施采購的,一次性項目提交時間一般不得超過當年10月底;延續性項目的,須提前2個月向局采購小組提交下一輪采購申請。
第十一條 采購審核。局采購小組召開會議審核采購申請和計劃,如采購金額在 3萬元以上(含)的,須報局黨組會議審定。
第十二條 采購實施。申請采購項目經局黨組會議審定后由采購工作小組按照規定的采購程序具體實施采購。
第十三條 合同簽訂與驗收。采購完成后由申請采購處室(單位)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合同并按照合同要求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驗收,填制《采購驗收表》(表二),驗收難度較大的可聘請專業人員驗收,驗收人對驗收結果負責。形成固定資產的,由資產事務中心參與驗收,申請采購處室(單位)須按規定辦理固定資產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采購備案。采購完成后,局辦公室負責對采購相關資料原件(包括采購審批材料、招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合同、驗收資料等)及時進行存檔備案。處室(單位)自行采購的由處室(單位)自行備案,局采購小組負責檢查。
第五章 資金支付
第十五條 所有采購項目原則上都須憑相關審批手續支付采購費用,對特殊原因需要先采購再審批的項目須經相關領導同意后才能實施,未經同意擅自采購的,財務部門有權拒絕支付采購費用。
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項目資金支付按財政部門政府采購資金結算程序的規定執行,并嚴格按合同約定做好結算支付工作。同時應將固定資產登記手續、采購合同、驗收意見、審計報告等材料交計財處作報銷附件。
第十七條 非政府采購項目資金支付時,申請采購處室(單位)按財務制度規定審批后交財務部門報銷,同時需提供采購合同、驗收意見、固定資產登記手續、審計報告等材料作為報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