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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小學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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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和加強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農村小學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篇一:農村小學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省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通知》(國發[2005]43號)、《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支出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6]5號)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農村中小學是指農村(含縣鎮)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

第三條 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是指保證農村中小學正常運轉、在教學活動和后勤服務等方面開支的費用。

公用經費開支范圍包括:教學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實驗實習、文體活動、水電、取暖、交通差旅、郵電,儀器設備及圖書資料等購置,房屋、建筑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不得用于人員經費、基本建設投資、償還債務等方面的開支。

教師培訓費按照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用于教師按照學校年度培訓計劃參加培訓所需的差旅費、伙食補助費、資料費和住宿費等開支。

第四條 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包括免學雜費資金和中央、地方安排的提高公用經費標準資金。市州縣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分配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應主要依據在校學生人數,同時又要兼顧不同規模學校運轉的實際情況,適當向辦學條件薄弱的學校傾斜,保證較小規模學校和教學點的基本需求。

公用經費補助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按照農村中小學經費預算及時撥付。對于已經實施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縣級財政應當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確定的支付辦法,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對農村中小學實行會計集中核算的縣(市、區),公用經費補助資金直接支付到縣級財政部門確定的直接核算學校經費的有關賬戶;暫未實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和會計集中核算的縣(市、區),由農村中小學校將公用經費資金撥付申請計劃上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后送縣級財政部門,縣級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審批后將公用經費補助資金直接支付。縣級財政部門要減少資金撥付的中間環節,嚴禁有關部門擠占、挪用學校公用經費。

第五條 農村中小學要按照輕重緩急、統籌兼顧的原則安排使用公用經費,既要保證開展日常教育教學活動所需的基本開支,又要適當安排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所需的活動經費開支。

第六條 農村中小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制定本校公用經費內部管理辦法,細化支出范圍與標準,加強實物消耗核算,建立規范的經費、實物等管理程序,厲行節約,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公用經費(除符合政府采購條件實行政府采購的外)一律在本校開支,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得統籌,或以其它形式統一代購、代辦等。

農村中小學校要建立物品采購登記臺賬,建立健全物品驗收、進出庫、保管、領用制度,明確責任,嚴格管理。

第七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圖書、儀電、體衛、師訓等名目,集中農村中小學校公用經費;鄉鎮一級不得保留獨立的教育行政管理機構,鄉鎮中心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目擠占轄區內各學棱的公用經費。

縣級財政部門要根據工作職能核定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公用經費標準,在年初預算中予以安排,確保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必要的公用經費開支和各項業務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八條 農村中小學校購置儀器設備、教學辦公用品及圖書資料等,符合政府采購條件的,原則上實行政府采購,并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統一納入農村中小學預算。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由縣級財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政府采購。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批準的公用經費物品采購計劃書面通知到各有關學校;向學校提供物品時,須同時向學校提供物品清單,包括物品的種類、數量、型號、單價、供貨單位等內容。

第九條 農村中小學要將公用經費使用情況定期在校內外公布,接受師生和群眾的監督。

第十條 市、縣財政、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嚴格管理,加強監督,定期組織檢查,確保公用經費按規定要求管理和使用,對不按規定使用公用經費的,要依法嚴肅查處,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各市州財政、教育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篇二:農村小學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通知》(國發[2005]4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中小學是指農村(含縣鎮)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

第三條 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是指保證農村中小學正常運轉,在教學活動和后勤服務等方面開支的費用。

公用經費開支范圍包括:教學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實驗實習、文體活動、水電、取暖、交通差旅、郵電,儀器設備及圖書資料等購置,房屋、建筑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不得用于人員經費、基本建設投資、償還債務等方面的開支。

教師培訓費按照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用于教師按照學校年度培訓計劃參加培訓所需的差旅費、伙食補助費、資料費和住宿費等開支。

第四條 地方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分配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應主要依據在校學生人數,同時又要兼顧不同規模學校運轉的實際情況,適當向辦學條件薄弱的學校傾斜,保證較小規模學校和教學點的基本需求。

第五條 農村中小學要按照輕重緩急、統籌兼顧的原則安排使用公用經費,既要保證開展日常教育教學活動所需的基本開支,又要適當安排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所需的活動經費開支。

第六條 農村中小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制定本校公用經費內部管理辦法,細化支出范圍與標準,加強實物消耗核算,建立規范的經費、實物等管理程序,厲行節約,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農村中小學校要建立物品采購登記臺賬,建立健全物品驗收、進出庫、保管、領用制度,明確責任,嚴格管理。

第七條 農村中小學校購置儀器設備、教學辦公用品及圖書資料等,符合政府采購條件的,原則上實行政府采購,并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統一納入農村中小學預算。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由縣級有關部門組織政府采購。

縣級有關部門要將批準的公用經費物品采購計劃書面通知到各有關學校;向學校提供物品時,須同時向學校提供物品清單,包括物品的種類、數量、型號、單價、供貨單位等內容。

第八條 農村中小學要將公用經費使用情況定期在校內外公布,接受師生和群眾的監督。

第九條 各級財政、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管理,加強監督,定期組織檢查,對不按規定使用公用經費的,要依法嚴肅查處,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篇三:農村小學政府采購業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通知》(國發〔2005〕43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中小學是指農村(含縣鎮)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

第三條 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是指保證農村中小學正常運轉、在教學活動和后勤服務等方面開支的費用。

公用經費開支范圍包括:教學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實驗實習、文體活動、水電、取暖、交通差旅、郵電、儀器設備及圖書資料等購置,房屋、建筑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不得用于人員經費、基本建設投資、償還債務等方面的開支。

教師培訓費按照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用于教師按照學校年度培訓計劃參加培訓所需的差旅費、伙食補助費、資料費和住宿費等開支。

第四條 地方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分配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應主要依據在校學生人數,同時又要兼顧不同規模學校運轉的實際情況,適當向辦學條件薄弱的學校傾斜,保證較小規模學校和教學點的基本需求。

第五條 農村中小學要按照輕重緩急、統籌兼顧的原則安排使用公用經費,既要保證開展日常教育教學活動所需的基本開支,又要適當安排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所需的活動經費開支。

第六條 農村中小學校應當按照規定,制定本校公用經費內部管理辦法,細化支出范圍與標準,加強實物消耗核算,建立規范的經費、實物等管理程序,厲行節約,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農村中小學校要建立物品采購登記臺賬,建立健全物品驗收、進出庫、保管、領用制度,明確責任,嚴格管理。

第七條 農村中小學學校購置儀器設備、教學辦公用品及圖書資料等,符合政府采購條件的,原則上實行政府采購,并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統一納入農村中小學預算。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由縣級有關部門組織政府采購。

縣級有關部門要將批準的公用經費物品采購計劃書面通知到各有關學校;向學校提供物品時,須同時向學校提供物品清單,包括物品的種類、數量、型號、單價、供貨單位等內容。

第八條 農村中小學要將公用經費使用情況定期在校內外公布,接受師生和群眾的監督。

第九條 各級財政、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管理,加強監督,定期組織檢查,對不按規定使用公用經費的,要依法嚴肅查處,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教育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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