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合理組織收入、節約費用開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強化財務監督,如下為3篇基層事業單位預算業務管理制度,僅供參考!
篇一:基層事業單位預算業務管理制度
為了規范和加強會計財務工作,充分發揮會計工作在財務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以及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我縣單位實際情況和內部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一、會計管理體系
(一)單位*職責:
1、單位*領導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執行《會計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保障會計人員的職權不受侵犯。
2、單位*對本單位的會計基礎工作負有領導責任,負責對各項內部會計制度進行監督、實施、落實。
3、對認真執行《會計法》,忠于職守,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財政部門、單位領導及時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二)會計主管職責:
1、嚴格遵守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各項財務制度,履行會計核算、會計監督職能。
2、編制財務收支計劃,編制預算計劃,擬定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使用資金。
3、定期(季度、半年度、年度)對單位的財務收支使用狀況進行分析,準確為領導提供財務信息,做好領導參謀。領導好財務會計工作,做好對銀行、稅務、財政等部門的協調、溝通工作。
4、組織好財會人員的業務學習,提高財會人員業務水平,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職業道德,廉潔奉公,實事求是,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三)會計部門與其它部門的關系:
1、會計部門要經常與業務部門溝通,及時為業務部門提供核算信息,經常深入基層第一線,了解、掌握第一手資料,做好財務后勤保障工作,為單位中心工作服務。
2、按照上級有關精神,實行政府采購制度,把好維修項目、基建工程的審計關。
3、業務部門領用支票,必須在五日內結賬。收到的支票必須在一日內交財務室解交銀行,促進資金回籠,保證資金運用安全。
4、配合財政、銀行做好每月代發工資工作。
(四)各單位采用收付實現制會計制度,采用借貸復式記賬方式。
二、會計人員的崗位責任制
各單位設立財務室(可隸屬辦公室),根據本單位實行集中記賬的具體情況,設置以下會計崗位:會計主管一名,出納會計一名,下屬事業單位各配報賬員一名。
(一)會計主管的崗位責任制:
1、宣傳貫徹執行《會計法》和各項財務制度,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各類收支項目和收支標準,加強會計監督、領導財會人員同一切違法亂紀弄虛作假行為作斗爭。
2、負責編制財務計劃,定期檢查計劃執行情況,做好財務分析,參與單位各項消耗定額的制定或修訂,為規范和加強財務工作獻計獻策,當好參謀。
3、堅持按規定做到“收支兩條線”,貫徹率達百分之百。
4、根據各項經濟業務及會計制度的規定負責對收、付款憑證、賬冊、報表的審核,確保會計工作規范化。編制憑證和記賬,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正確、賬目清楚、賬實相符、按期上報。
5、加強單位財產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對流動資金、固定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查、盤點、處理,確保單位資產安全完整。發生溢缺,及時處理,保證單位財產賬、賬實相符(每年于六月)。
6、加強對票據的管理,對領取的各種票據,要定期與財政進行核對,對領用部門要定期核對和抽查,并接受財稅部門的監督。
7、組織全體財會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培訓學習,學習財會理論知識和新的會計法規、制度,不斷提高會計人員業務素質。
8、對違反財會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財務收支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單位領導或上級財會部門報告。
9、做好會計資料的整理、保管,按會計檔案制度要求存檔。
(二)出納會計崗位責任制:
1、嚴格按照財經紀律有關規定,準確處理好各項經濟業務的款項收付。
2、認真審核原始憑證,堅決抵制白條及不合格憑證入賬,認真編制記賬憑證,及時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
3、嚴格按照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認真辦理現金收付業務,不得坐支,不得白條抵庫,不準任意挪用現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設立“小金庫”。暫借現金由領導審批,堅持報銷憑證“一支筆”審批制度。
4、嚴格按照銀行結算制度規定,認真辦理銀行業務收支、款項支付必須經單位領導批準后方可支付。不準出借賬戶,外單位支票不準在本單位套用現金。
5、加強支票管理,領取支票碰到疑難時,須報領導批準,不準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簽發支票必須在支票上寫明收款單位名稱,款項用途。收到的支票一律不得背書轉讓。
6、對現金、支票、匯票和各種有價證券,要確保安全有效,保險箱密碼和鑰匙,不經主管領導批準不得輕易交給他人。
7、負責發票、收據的保管,要專設登記簿進行明細登記,做好購入、領用、收繳等情況的記錄,并定期對領用部門核對和抽查。
8、做好每月的工資、獎金、津貼等現金發放工作,經常定期軋賬,發現情況,立即向領導匯報。
9、配合會計主管做好賬務工作,堅持原則,忠于職守,廉潔奉公,處處為方便職工著想,服務工作。
(三)報賬員的崗位責任制
1、負責保管、使用本單位的備用金,并確保其安全完整。
2、負責本單位各種稅、費的上繳及日常經費開支的報銷。
3、組織進行本單位的收費工作,各項收費資金及時上繳財政專戶,不得公款私存。
4、負責初審原始憑證,分類匯總,填制各種結報憑證,經稽核審核、本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后,到財務室辦理結算報銷手續。
5、完成本單位及財務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賬務處理程序制度
(一)各單位采用通用記賬憑證(借、貸記賬憑證),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并連續編號。
(二)會計賬簿的設置: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備查賬。總賬、現金、存款日記賬采用訂本式,明細賬采用活頁式,賬簿啟用時正確填寫好扉頁。(三)單位的賬務處理程序,采用憑證賬務處理程序,有效地組織會計核算。
(四)記賬憑證及時傳遞,不得積壓。
(五)會計報表的種類和要求:
1、對外報送的會計報表,月報:資產負債表、收支明細表、基本數字表、往來款明細表;年報: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行政事業支出明細表、基本數字表、往來款明細表、專用基金收支明細表、決算表及文字說明。
2、以“誠信為本,不做假賬”為基本原則,編制報表的要求:真實可靠、計算準確、內容完整、上報及時。
四、會計內部牽制制度
1、出納工作與會計工作要嚴格分開,分別負責。
2、出納人員不得兼職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及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會計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單位*的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主管人員,會計主管人員的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4、出納要根據稽核審核后、并按審批制度規定經有關審批人審批后的單據辦理款項支付。
5、出納人員負責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會計主管應督促及時核對銀行往來并檢查當月發生的“未達賬項”是否屬實,存在未達賬項應及時查找原因。
6、現金保險箱鑰匙和密碼只能由出納人員保管,不得任意轉交他人,一旦出納人員工作調動,要收回保險箱鑰匙,并及時更換保險箱的密碼。
7、銀行支票、印鑒要分開保管,銀行支票由出納保管,印鑒章由會計主管保管,支票與現金需存放于保險箱內。
8、有價證券應由出納人員專職保管,并在明細賬中作明細記載。
9、出納應做好空白支票的購入、領用工作,支票的簽發應交印鑒保管人核對。
10、會計主管要定期、不定期地檢查出納保存的“庫存現金”、發票收據和各種有價證券。
五、會計稽核制度
(一)稽核工作的組織形式和分工
1、本單位稽核為兼職,由會計主管負責對記賬憑證、賬簿記錄、會計報表和計劃預算的審核。
2、稽核崗位直接由會計主管負責。
(二)稽核工作的職責和權限
1、審核財務、成本、費用等計劃指標項目是否齊全,是否切實可行,計算是否正確,發現問題要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2、審查各項財務收支是否按財務制度執行,對不符合規定的收支,應提出意見,并向領導匯報,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3、審核原始憑證是否合法,內容是否真實,手續是否完備,數字是否正確。
4、審核記賬憑證的編制是否符合制度規定。
5、抽查賬簿記錄是否符合記賬要求。
6、復核各種會計報表是否符合制度規定的編報要求,簽章是否齊全,是否按期上報,發現問題查明更正。
7、稽核人員要對審核簽署的計劃預算、憑證、賬簿和報表負責。
六、財產清查制度
(一)財產清查包括固定資產清查以及債權債務的清查(一年不少于一次)。清查方式采用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定期清查每年6月進行;在發生意外事故、自然災害損失的情況下進行不定期清查,通過清查使賬實相符,保證資產的安全、完整。
(二)債權債務的清查,對所有往來款項,要加強結算,核對、清理。半年內還沒有收到的,必須發函、發信、支電或組織專人催收,防止發生壞賬。(三)固定資產清查每年6月進行一次,并與明細分類賬、固定資產卡相核對。發生盤盈、盤虧,要及時處理,保證賬物相等,同時,要配合紀檢室對在職干部內審時進行資產核對。
七、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一)本單位財務收支必須堅持經辦人簽章,有關人員驗收或證明,領導或有關人員審批制度。
(二)實行“財務一支筆”審批制度,各項支出,無論金額大小,均由分管領導審核,實行“財務一支筆”審批,再由財務審核后方可報銷(經人事局、老干部局批準、定期發放的工資、獎金及辦理托收手續的水電、電話費除外)。
(三)各基層單位應當在年度部門預算限額內開支,若有特殊需要,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同意,調整部門預算。
(四)預算內、外經費支出數額較大的,須經領導辦公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篇二:基層事業單位預算業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行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直行政事業單位。
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市財政部門主管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審計、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建立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不得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任用會計人員必須符合會計管理的規定。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綜合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核。部門綜合預算一經批準通過,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要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不得隱瞞、少列。
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優先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第七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以下簡稱執收單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稅收入,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二)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三)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罰沒收入;
(六)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七)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稅收入。
第八條執收單位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項目、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按照收繳分離、罰繳分離等規定的方式,將收取的財政收入直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九條執收單位收取財政收入,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依法納稅的使用稅務發票外,其余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監制)的票據。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對財政下撥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批準的項目,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不得虛列、截留、擠占、挪用、浪費、騙取、套取、轉移財政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項支出要按照批準的預算和規定的開支范圍、標準執行。
行政事業單位發放福利、補貼和獎金,應當按照規定執行,不得擅自設立項目、提高標準和擴大范圍。
行政事業單位應嚴格執行招待費管理辦法,不得擅自提高標準和擴大范圍。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必須實行政府采購;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并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因特殊情況需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應當經財政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應經財政部門同意,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賬戶管理規定,到國有、國有控股或經批準允許為其開戶的商業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行政事業單位轉讓、處置國有資產和將國有資產用于經營投資的,應當經財政部門批準。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國有資產收益核算。
第十五條財政、審計、物價部門和人民銀行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個人,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