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一則山東濟南推出“養犬積分制”的消息引發熱議。那么,山西省養犬管理規定是怎么樣的呢?不妨跟著小編一起看看吧!
山西省養犬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養犬管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防止狂犬病的發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市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從事犬類飼養、交易、展覽、表演、診療服務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軍用犬、警用犬、導盲犬以及動物園、科研實驗用犬等特種犬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區養犬實行管理和服務相結合、行政機關執法和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相結合、養犬人自律和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養犬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組織協調養犬管理工作。市、區有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相關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以下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門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處理因違反本辦法被收容的犬只和無主犬、流浪犬,依法查處因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嚇他人、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治安案件;
(二)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犬只的免疫、檢疫和防疫登記,實施犬只診療許可,組織對疫犬、無主犬尸的無害化處理等;
(三)市容與城管執法部門負責對占用道路、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售犬行為和因養犬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協助處理無證養犬、違法攜帶犬只外出等行為;
(四)衛生部門負責對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診治的管理;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只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六)區人民政府和園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養犬管理工作,并督促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村民)委員會協助做好養犬管理的有關工作;
(七)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站等新聞媒體做好養犬管理法律法規、衛生防疫和養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八) 寵物協會、動物救助機構等應當教育會員遵守養犬管理的法規和政策,普及養犬知識,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
養犬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市、區各相關部門財政預算。
第五條 揚州市區養犬分為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重點管理區具體范圍是揚溧高速、槐泗河、廖家溝、壁虎河、夾江、長江合圍以內的區域;重點管理區以外為一般管理區。
第六條 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居民可以飼養1條小型犬,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一般管理區內可以飼養大型犬、烈性犬,但必須實行拴養或者圈養。
大型犬、烈性犬的標準和名錄由市公安部門會同市畜牧獸醫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實行養犬免疫登記和強制免疫制度,提倡養犬人自愿投保犬只傷人險。
第八條 市區居民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暫住本市的合法身份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獨戶居住;
(四)與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或所在地社區居民委員會簽訂了養犬責任書;
(五)所養犬只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有關犬只數量、品種、標準的規定。
第九條 單位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有護衛、表演等特殊需要;
(三)具有健全的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專人管養犬只;
(五)設有安全牢固的犬籠、犬舍等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市區居民或單位飼養犬只,必須到畜牧獸醫部門接受狂犬疫苗預防接種和免疫登記,為犬只植入電子芯片,領取犬類免疫登記證和犬免疫牌,并按規定交納相關費用。
飼養人應當根據犬類免疫登記證規定的期限到畜牧獸醫部門續接種狂犬疫苗。
第十一條 畜牧獸醫部門的強制免疫登記信息應當與公安部門、社區居委會實行信息共享。
公安派出所、社區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應當督促飼養人攜犬只到畜牧獸醫部門接受狂犬疫苗預防接種和免疫登記。
第十二條 犬類免疫登記證毀損、遺失的,養犬人應當自毀損、遺失之日起20日內向原免疫發證部門申請辦理補證手續。
第十三條 養犬人將犬只轉讓、贈與他人的,養犬人應向原免疫發證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受讓人應當到所在地免疫發證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養犬人遷居的,應當在遷居之日起20日內向原免疫發證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犬只死亡或者丟失的,養犬人應當在犬只死亡或丟失之日起20日內到原免疫發證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養犬人因故確需放棄所飼養犬只的,應當將犬只送交犬只留檢場所,并到原免疫發證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六條 重點管理區內提倡飼養絕育犬。犬只產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在60日內將幼犬轉讓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檢場所。
第十七條 禁止冒用、涂改、偽造、買賣犬類免疫登記證和犬免疫牌。
第十八條 公安部門負責設立犬只留檢所,收容處理無主犬、流浪犬、養犬人放棄飼養的犬只以及因違反本辦法被收容的犬只。
犬只留檢所收容的犬只,自收容之日起10日內原養犬人可以將犬只領回;逾期無人領回的,可以由其他人領養。領回、領養人應當符合養犬條件,并辦理養犬免疫登記和其他相關手續。無人領回、領養的,由犬只留檢場所予以處理。
畜牧獸醫部門應當對犬只留檢所的犬只進行檢疫、防疫;依法監督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九條 養犬的單位和居民,必須遵守下列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