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指導和規范本市建成區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切實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房屋征收范圍由市房屋征收部門劃定,經市政府批準,劃定的征收范圍內的土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房屋,均為框架、混合、磚瓦結構房屋,不含簡易結構和附屬物。房屋面積均指建筑面積。
第四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進行安置。
第五條 被征收房屋的面積、結構、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為準。未經登記的建筑物面積,以房屋征收部門依法調查認定并測繪的結果為準。
第二章 房屋補償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及房屋部分,予以補償:
(一)有合法房屋權屬證書或有合法批建手續的房屋。
(二)因歷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續但無合法房屋權屬證書或合法報建手續的,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建設的房屋。
(三)因歷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續但無合法房屋權屬證書或合法報建手續的, 但屬于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后至2012年4月10日《海口市主城區個人住宅規劃建設暫行管理規定》施行前建設,區人民政府認定為違法建筑以外的個人住宅房屋及房屋部分。
(四)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批準使用的剩余期限予以實際評估補償。
第七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及房屋部分,不予補償:
(一)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或因搶建、加建等被區人民政府認定為違建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二)2012年4月10日后建設,未經批建或雖經報建但超出批建規定面積建設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三)其他依法不予補償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第八條 居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以整體區位評估方式結算補償金額,計算方法為:補償金額=確認的建筑面積×被征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確認的土地面積×片區住宅土地評估單價(容積率設定為片區宅基地現狀凈容積率)。
第九條 集體公共用房和配套設施補償參照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個人住宅房屋補償辦法執行,地上無建筑物的公共用地參照片區住宅(容積率≤0.3)土地評估價的60%給予補償。
第十條 被征收房屋屬于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參照本辦法第八條進行評估補償:
(一)完全產權房改房(含已足額繳交房款,但尚未完善房改手續的)。
(二)部分產權房改房足額繳交完全產權房款的。
(三)尚未房改的職工住房,可參照房改政策補辦手續后,原產權單位同意放棄產權的。
第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屬于商品住宅或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性質為準)的,按照同類房屋二手房市場評估價補償。
第三章 產權調換
第十二條 住宅類房屋的所有權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在就近結合安置房戶型面積基礎上,按以下方式之一進行安置:
(一)有合法房屋權屬證書,或無合法房屋權屬證書但有合法批建手續的,按合法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面積或批建面積1:1的比例提供安置房。
(二)因歷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續但無合法房屋權屬證書或合法批建手續的房屋,屬于1990年4月1日前建設的,按1:1的比例提供安置房。
(三)因歷史原因有合法用地手續但無合法房屋權屬證書或合法批建手續的個人住宅房屋,屬于1990年4月1日后至2012年4月10日前建設,區人民政府認定為違法建筑以外的個人住宅房屋及房屋部分,按1:1的比例提供安置房。
(四)被征收房屋屬于公廟、宗祠等當地公共民俗文化設施的,可視情況在安置房區域內還建,還建面積以內的被征收房屋不重復補償。
第十三條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圍內無住房,且只有唯一一宗空地的,按土地面積1:1.2的比例予以安置,最大安置面積不超過210平方米。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圍內已有住房的,對未建住房的空地不予安置。
第十四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及房屋部分,不予提供安置房進行安置:
(一)臨時建筑或因搶建、加建等被區人民政府認定為違建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二)2012年4月10日后建設,未經批建或雖經報建但超出批建規定面積建設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三)其他依法不予提供安置房安置的房屋及房屋部分。
第十五條 安置房用地采取出讓的方式供地,為完全產權房屋,安置房的價格按以下標準進行結算:
(一)安置房面積小于或等于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應安置面積,和超過應安置面積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市場價結算。市場價包括土地價款、綜合建設成本、財務成本、各項稅費、合理利潤。
(二)安置房面積超出應安置面積10平方米以外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安置房價格的1.2倍結算;安置房超出應安置面積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安置房價格的1.5倍結算。
對集中連片棚戶區征收范圍內住房困難戶較多的,可就地或就近配建保障性住房予以安置。
第十六條 被征收人自行將住宅改變為商業經營用房的,原則上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給予安置住宅房屋,不予提供商業用房安置。
第四章 補助獎勵
第十七條 搬遷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面積每平方米22元一次性計算支付(含兩次搬遷),每戶不足500元的,補足至500元;各項設施的遷移補助費為電話100元/部,水表500元/戶,電表600元/戶,有線電視360元/戶,管道燃氣2600元/戶。
第十八條 除第十三條情況以外的住宅類房屋的所有權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自行安排過渡的,在過渡期限內,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房屋產權調換部分的面積,按每平方米18元/月支付,每戶不足500元/月補足至500元/月。
第十九條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性質為準)造成停產、停業的,一次性給予12個月的補助。補助的標準為:營業鋪面按該鋪面評估價的1%/月給予補助;生產用房按該用房評估價的0.8%/月給予補助;其他非住宅用房按該用房評估價的0.6%/月給予補助。
第二十條 未經規劃、國土等部門批準,被征收人自行將臨街的底層住宅改變為商業經營用房的,不給予停產停業補助。但可結合其實際經營年限和面積,根據住宅的評估價(不含所占用及分攤的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按以下方式以底層實際經營面積計算補助:
(一)持有合法建筑的有效證件、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并正在營業中以及被征收前連續5年(含5年)以上依法納稅的,按照房屋重置價增加100%給予補助。
(二)持有合法建筑的有效證件、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并正在營業中以及被征收前連續3年(含3年)以上5年以下依法納稅的,按照房屋重置價增加50%給予補助。
(三)持有合法建筑的有效證件、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并正在營業中以及被征收前連續1年(含1年)以上3年以下依法納稅的,按照房屋重置價增加30%給予補助。
改變房屋用途的時間以相關年度營業執照為準。
被征收人自行將住宅改變為家庭旅館、餐館、醫院等經營用途的,按底層實際經營面積計算補助。
被征收人自行將住宅改變為辦公、生產、教學、倉儲等場所的,不予增加補助。
第二十一條 屬于本辦法第七條不予補償的房屋及房屋部分,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并在規定期限內自拆的,按照本市現行違法建筑拆除清運費補貼標準一次性給予補助。
第二十二條 為征收范圍內戶籍人口的被征收人家庭成員滿16周歲不足60周歲,無職業且無其他經濟來源的,應優先安排培訓就業, 未實現就業前每月給予300元生活保障補助,時間最長不超過36個月。
第二十三條 居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以及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住房的,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選擇產權調換的面積小于第十二條規定的面積的,給予貨幣安置獎勵。
(一)被征收人實際發生產權調換的面積小于第十二條規定的面積的,小于部分面積按100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
(二)被征收人實際發生產權調換的面積小于第十二條規定的面積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的,小于部分面積可以領取《異地購房卡》,被征收人可以憑卡在指定樓盤享受購房折扣,并按規定享受稅費減免。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人在公布征收決定之日起120日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完成搬遷的,按以下標準之一給予一次性按時簽約獎勵:
(一)居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以及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住房的, 按確認的土地面積的土地評估價給予一次性按時簽約獎勵。
(二)除本條第一項以外的其他房屋,按被征收房屋面積150元/平方米給予一次性按時簽約獎勵,獎勵金額最低為1萬元,最高不超過5萬元,單位和集體組織按一戶計。
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在120日的簽約期限內未簽訂補償協議的,不享受本條規定的按時簽約獎勵,市相關職能部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有關規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強制拆除地上物。
第二十五條 被征收人在公布征收決定之日起60日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完成搬遷的,在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按時簽約獎勵的基礎上增加90%給予一次性提前簽約獎勵;被征收人在公布征收決定之日起60日至90日內簽訂補償協議并完成搬遷的,在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按時簽約獎勵的基礎上增加70%給予一次性提前簽約獎勵。
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按時簽約獎金限額按本條提前簽約獎勵的增加比例相應調整。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2015年1月1日前批準《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和概算》,并已發布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的不適用本辦法,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按原批準方案執行。
第二十七條 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監督房屋征收實施部門實施房屋征收工作。
房屋征收實施部門不依照本辦法規定擅自提高補償標準,或弄虛作假、隱瞞虛報的,對房屋征收實施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特殊情形的處理,由房屋征收實施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或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海口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海府〔2013〕21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