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監督制度有哪些(內容)
第一條為堅持和健全黨的民主集中制,推進省委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不斷提高省委決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省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方針政策性的大事,凡屬全局性的問題,凡屬重要干部的推薦、任免和獎懲,以及上級領導機關規定應由集體討論的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省委集體討論,按照議事規則和相關程序作出決定,任何個人或少數人無權決定重大問題。省委常委會委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同時要關心全局工作,積極參與集體領導。
第三條省委全委會在省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是全省黨的領導機關,執行黨中央的指示和省黨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全省的工作。其職責是:
(一)制定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省黨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措施;
(二)審議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對全省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等方面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問題作出決策;
(三)聽取和審議省委常委會的工作報告,對省委常委會及其成員的工作進行監督和評議;
(四)決定召開省黨代表大會或省黨代表會議,并向其負責和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五)選舉省委常委會和書記、副書記,通過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常委會和書記、副書記,決定遞補省委委員;
(六)醞釀省委、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省政協、省紀委換屆的重要人事安排,向有關方面推薦重要干部;
(七)對市(地)黨政領導班子正職(除哈爾濱外)、省委工作部門、省政府組成部門及其直屬機構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進行審議;
(八)對省委常委會提請決定的問題或必須由全委會決定的其他問題作出決策。
第四條省委全委會由省委常委會召集并主持。省委全委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遇有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省委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
第五條根據工作需要,省委常委會可確定有關人員列席全委會,也可以召開擴大會議。省委委員、候補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當在會前向省委常委會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
第六條省委全委會議題由常委會確定.會議議題確定前,一般應征詢委員意見。省委全委會應當嚴格按照事先確定的會議議題和議程進行,除特殊情況外,不得在會上臨時動議。
第七條省委全委會決定事項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表決時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委員的書面意見不計入票數。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表決,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的不同內容,分別采取舉手、無記名投票、記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和任用重要干部推行票決制。
第八條省委全委會審議通過的事項、作出的決策和決定,會后以省委名義上報或下發。
第九條凡屬省委全委會職責范圍內決定的問題,必須由集體討論決定。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未能及時召開全委會的,省委常委會可先行處臵,事后應當向全委會報告。
第十條省委全委會作出的決定,由省委常委會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省委常委會在全委會閉會期間行使全委會職權,執行黨中央的指示和全委會的決議,主持省委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一)召集省委全委會并確定全委會議題;對需要全委會決定的事項事先進行審議并提出意見;研究討論省委常委會向全委會的工作報告,常委會每年至少向全委會報告一次工作,接受全委會監督。
(二)傳達討論黨中央的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貫徹執行意見;傳達討論國務院重要指示,聽取省政府貫徹實施意見及執行情況的匯報。
(三)研究確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戰略部署、指導方針和重大決策,對全省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
(四)討論確定省委年度工作要點;討論省政府工作報告;聽取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和草案的情況匯報;聽取全省和省級預算執行情況及草案的情況匯報;研究討論事關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和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重大項目和重點工程;聽取省政府關于全省經濟運行情況的季度匯報。
(五)研究討論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黨組、省政府黨組、省政協黨組和省軍區黨委提出的重要事項;對省直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的黨委(黨組)請示的有關全局和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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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以省委名義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工作,向各市(地)、縣(市、區)黨委和省直各單位黨委(黨組)發布重要指示、通知、通報,制定以黨的委員會名義發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七)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負責推薦、提名、任免干部,負責教育、管理和監督干部;討論制定全省各類干部的選拔、培養、考核、任免、監督和獎懲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重要制度。
(八)研究決定副廳級以上機構設臵和變動等重要問題。
(九)每年聽取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省政協、省法院、省檢察院黨組的工作匯報。
(十)視情況聽取有關市(地)委和省直單位黨委(黨組)的重大專項工作匯報;聽取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等群團組織的工作匯報。
(十一)每年聽取反腐倡廉建設工作匯報。
(十二)對必須由常委會決定的其他重要問題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省委常委會會議由省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時,可由書記委托一名副書記召集并主持。常委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兩次,如遇重要情況可隨時召開。省委常委會會議召開的時間、議題,應提前3-5天通知各委員,會議材料一般應同時送達。
第十三條省委常委會會議的議題由省委書記確定,或由副書記、常委提出,經書記審定同意后確定。提交常委會會議討論的議題會前應當協調成熟。
第十四條省委常委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干部問題時,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舉行。根據工作需要,會議主持人可確定有關人員列席常委會議,也可以召開擴大會議。列席會議的部門和單位的人員原則上為主要負責人。
第十五條省委常委會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當在會前向省委主要領導或秘書長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
第十六條凡屬省委常委會職責范圍內決定的問題,必須由集體討論決定。對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召開常委會會議的,省委書記、副書記或常委會委員可臨機處臵,事后應及時向常委會報告。
第十七條省委常委會會議應當嚴格按事先確定的會議議題進行,無特殊情況,不得在會上臨時動議。 第十八條省委常委會會議決定事項應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任何人都沒有決定權和否決權。表決時以贊成票超過應到會常委會委員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未到會委員的書面意見不計入票數。會議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表決。推薦、提名干部和決定干部任免、獎懲事項,應當進行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表決一般采取口頭、舉手方式,必要時可采取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九條省委常委會會議決定事項既要充分發揮民主,防止個人專斷,又要加強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防止出現極端民主化傾向。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在緊急情況下(如突發事件、大規模群體上訪、特大自然災害和嚴重傳染性疾病)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進一步調查研究,充分論證,下次再表決。
第二十條省委常委會會議應當有專人記錄,會議意見和決定事項應當編發會議紀要,會議原始記錄應當存檔。
第二十一條省委常委會會議作出的決策,由常委會委員分工負責組織實施。在決策實施中應當加強督促檢查和信息反饋,及時發現和解決遇到的問題。對不屬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省委常委會委員必須執行集體決定,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無權改變集體決定。對集體作出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級組織報告;如在執行中出現新情況,不能按原決定執行時,要及時提請主要領導召集班子成員討論,在沒有改變原決定之前,應執行原決定。
第二十三條省委常委會委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活動時,可以發表指導工作的個人意見;代表領導班子發表的重要講話,應當經過省委常委會集體討論或事先征求常委會委員意見。
第二十四條省委常委會應制定并完善議事規則,建立健全領導、專家、群眾相結合的決策機制,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第二十五條省委常委會應嚴格執行議事規則,認真履行決策程序。除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關系全局的重大事項決策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方案,有的問題應當提出兩個以上可供比較的方案;
(二)在提出方案的過程中,根據內容需要,分別征求下級黨組織或有關單位黨員、群眾的意見,有的應當聽取省黨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有的應當聽取省人大、政府、政協及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的意見,有的應當組織專家、學者進行分析論證,作出評估;
(三)召開常委會議充分討論,進行表決。
第二十六條省委全委會、常委會對重大決策應先在黨內作充分的討論,作出決議之前,應提交基層組織討論或充分征求基層組織意見,使基層組織和黨員對黨的事務實現廣泛參與和有效監督。
第二十七條省委全委會、常委會研究決定重大問題,必須嚴格執行決策規則和決策程序,堅持民主、科學決策,并抓好決策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