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的決定,經4月29日合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并于5月27日經安徽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會議審查批準,將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改后的《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共43條,修改23條(含歸并),增加3條6款,刪去1條。
●修改的主要原則
一是落實新修改的立法法要求,在主要立法制度設計上與上位法相銜接并保持一致;二是認真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治市的要求,通過修改《條例》,主動適應改革需要,實現改革和法治同步推進;三是總結我市多年來的立法實踐經驗,圍繞提高立法效率和質量,通過完善立法機制和程序,解決實際問題;四是堅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原則,突出務實管用;五是堅持依法立法、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充分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范圍
立法法已經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權限作了明確規定,因此《條例》沒有對此再作重復性規定,故刪除了《條例》第三條,并將第四條修改為“規定屬于法定立法權限范圍內的特別重大事項的法規,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
●發揮人大主導作用
立法是法律賦予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一項重要職權。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這次修改對此做了相應的補充和完善:一是在總則第一條中增加了“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二是細化了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規定了立法項目提出、立法計劃編制的具體規范要求(第三十六條)。三是加強和改進法規起草機制,規定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起草法規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提前參與調研、討論、論證,提出意見和建議;規定綜合性、基礎性、全局性的重要法規草案,可以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起草(第三十八條)。四是突出人大代表的主體地位,更多發揮人大代表在我市立法中的作用(第十八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
●切實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質量的根本途徑,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對此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本次修改一是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鼓勵社會公眾參與立法工作,完善立法協商、立法論證、公開征求意見、建立基層立法聯系點等制度。(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二是明確了單獨表決條款的內容和程序。規定單獨表決的條款經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后,主任會議根據單獨表決的情況,可以決定將法規草案表決稿交付表決,也可以決定暫不付表決,交法制委員會進一步審議(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立法條例的修改,對于建立健全我市立法體制,提高立法質量和立法效率,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全面推進依法治市,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長遠意義。今后我市將逐步形成黨委領導、人大主導、社會參與的地方立法工作格局,嚴格《條例》所規范的立法程序,堅持依法立法、民主立法和科學立法,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提高立法質量,制定出務實管用、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規,充分發揮立法在改革和發展中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為合肥的建設發展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