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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詳細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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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3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制定出臺《條例》,是更好地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要求,進一步深化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政府采購法》自2003年1月1日實施以來,對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實施十多年來,政府采購的實踐日益充分,政府采購改革深入推進,政府采購總規模從2002年的1009億元上升到2013年的16381億元。同時,政府采購活動中出現的“天價采購”、質量不高、效率低下等問題引起社會關注和對政府采購制度的質疑,有必要制定出臺配套行政法規,細化法律規定,充實完善政府采購制度。制定出臺《條例》,將進一步促進政府采購的規范化、法制化,構建規范透明、公平競爭、監督到位、嚴格問責的政府采購工作機制。為更好地學習該《條例》,下面引用《政府采購信息報》對《條例》的解讀內容供大家學習。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解讀一:明確了何為財政性資金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解讀二:政府采購服務包括兩大類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所稱服務,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務和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解讀三:集中采購有了明確概念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

解讀四:政府采購工程有了具體概念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

解讀五:采購代理機構有了明確定義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法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是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非營利事業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購項目的執行機構。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是從事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解讀六:何為重大違法記錄得以明確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

解讀七:界定化整為零有了依據

《條例》規定,在一個財政年度內,采購人將一個預算項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類別的貨物、服務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購,累計資金數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屬于以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公開招標,但項目預算調整或者經批準采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采購除外。

解讀八:認定"質量和服務相等"有法可依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第四十條第四項所稱質量和服務相等,是指供應商提供的產品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規定的實質性要求。

解讀九:采購標準得到細化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法第六十三條所稱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標準,是指項目采購所依據的經費預算標準、資產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等。

解讀十:使用混合資金采購的項目有了法律適用條款

《條例》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解讀十一:五種情形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須回避

《條例》規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

(二)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擔任供應商的董事、監事;

(三)參加采購活動前3年內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四)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五)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

解讀十二:集中采購機構不能轉委托

《條例》規定,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根據采購人委托制定集中采購項目的實施方案,明確采購規程,組織政府采購活動,不得將集中采購項目轉委托。

解讀十三:委托代理協議須明確代理范圍、權限和期限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條規定的委托代理協議,應當明確代理采購的范圍、權限和期限等具體事項。

解讀十四:分散采購有了定義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法所稱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為。

解讀十五:要求采購人建立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

《條例》規定,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正廉潔,誠實守信,執行政府采購政策,建立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厲行節約,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

解讀十六:通過考察改變中標結果要追責

《條例》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不得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解讀十七:八種情形可認定為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條例》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解讀十八:非招標采購方式適用情形有了更具體的規則

《條例》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采購需求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政府采購政策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除因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外,采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這些規定導致無法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或者國家財產遭受損失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解讀十九:答復詢問應在3個工作日內

《條例》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供應商依法提出的詢問作出答復。

解讀二十:三種情況可認定為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

(一)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節結束之日;

(三)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解讀二十一:縣級也可以有屬于自己的集采目錄

《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定分別適用于本行政區域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的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

解讀二十二:政府采購電子化上升到法規層面

《條例》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政府采購電子交易平臺建設標準,推動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化政府采購活動。

解讀二十三:公共服務項目采購需求的確定須公開征求意見

《條例》規定,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應當就確定采購需求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解讀二十四:供應商須提交無重大違法記錄聲明

《條例》規定,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提供"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

解讀二十五:政府采購項目預算須公開

《條例》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中公開采購項目預算金額。

解讀二十六:公共服務項目由服務對象參與驗收

《條例》規定,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解讀二十七:采購文件可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采購文件,可以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

解讀二十八:中標人拒簽合同采購人有招

《條例》規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絕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采購人可以按照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名單排序,確定下一候選人為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也可以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解讀二十九:履約保證金有10%的限制

采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供應商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

解讀三十:采購合同也要公告

《條例》規定,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解讀三十一:對有關三方的信用管理

《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并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

解讀三十二:采購方式變更審批權限下放到省管縣

《條例》規定,財政管理實行省直接管理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并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行使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批準變更采購方式的職權。

解讀三十三:明確發揮政策功能的四條路徑

《條例》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政府采購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目標。

解讀三十四:關聯企業參與同一項目被禁止

《條例》規定,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解讀三十五:明確供應商不得再參加同一采購項目其他采購活動的情形

《條例》規定,除單一來源采購項目外,為采購項目提供整體設計、規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理、檢測等服務的供應商,不得再參加該采購項目的其他采購活動。

解讀三十六:資格預審合格的供應商情況有變應主動通知采購人

《條例》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已進行資格預審的,評審階段可以不再對供應商資格進行審查。資格預審合格的供應商在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的,應當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未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處以采購金額5‰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中標、成交無效。

解讀三十七:聯合體中供應商資質"就低不就高"

《條例》規定,聯合體中有同類資質的供應商按照聯合體分工承擔相同工作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供應商確定資質等級。

解讀三十八:批量集采列明例外情況

《條例》規定,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適合實行批量集中采購的,應當實行批量集中采購,但緊急的小額零星貨物項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務、工程項目除外。

解讀三十九:工程采購可競談和單一來源采購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解讀四十: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

《條例》規定,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

解讀四十一:明確政府采購招標評標方法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招標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

解讀四十二:三種情況下,談判小組推薦三家以上供應商最后報價

《條例》規定,談判文件不能完整、明確列明采購需求,需要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的,在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

解讀四十三:單一來源采購信息公示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條例》規定,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將采購項目信息和唯一供應商名稱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解讀四十四:專家不在評審報告上簽字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條例》規定,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解讀四十五:評審結束后的工作引入2個工作日時限

《條例》規定,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評審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成交結果,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隨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公告。采購人應當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政府采購合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但政府采購合同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解讀四十六:對組織重新評審有嚴格限制

《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組織重新評審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解讀四十七:供應商質疑投訴應有必要的證明材料

《條例》規定,供應商質疑、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解讀四十八:政府采購工程的法律適用更加清晰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

解讀四十九:政府采購工程應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解讀五十:提供招標文件的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條例》規定,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解讀五十一:澄清或修改招標文件變得從容

《條例》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解讀五十二:對采購結果公告內容提出細化要求

《條例》規定,中標、成交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名稱、地址和中標或者成交金額,主要中標或者成交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服務要求以及評審專家名單。

解讀五十三:七種行為屬于惡意串通

《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惡意串通:

(一)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并修改其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二)供應商按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三)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五)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一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

(六)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

(七)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解讀五十四:評審專家違法評審最高可處以五萬元罰款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有上述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效,不得獲取評審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解讀五十五:采購人拖延所致時間緊急不能競談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應當是采購人不可預見的或者非因采購人拖延導致的。

解讀五十六: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情形有了明確規定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購藝術品或者因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因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導致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

解讀五十七:驗收應當出具驗收書

《條例》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

解讀五十八:"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有了認定標準

《條例》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是指因貨物或者服務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導致只能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

解讀五十九:評審標準分值設置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不相對應會被追責

《條例》規定,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依照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解讀六十:采購人該回避而不回避最高可罰款2萬元

《條例》規定,采購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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