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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城區河系公園管理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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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城區河系公園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區河系公園,是指按照城市總體規劃,依托人工河或經改造的自然河建成的,由植物、水體及相關設施組成,向公眾開放,以游憩為主要功能,并具泄洪、防災等作用的景觀綠地。

第三條 本市城區范圍內民心河、太平河等城區河系公園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城區河系公園管理遵循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條例對城區河系公園實施統一管理。

市規劃、國土資源、建設、城市管理、環境保護、公安、水利、財政、物價、交通、文化、體育等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區河系公園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城區河系公園設施、水體、綠地,維護城區河系公園秩序,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可以進行勸阻或舉報。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區河系公園建設項目的資金和管護經費納入市財政預算。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市場化、社會化運作的模式,組織河系公園的建設和管護。

市人民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資、參加義務勞動或認建、認養等形式參與城區河系公園的開發建設和維護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區河系公園詳細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有關部門編制各類規劃涉及城區河系公園的,應當事先書面征求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城區河系公園建設紅線范圍內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區河系公園詳細建設規劃制定項目計劃書,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按規定辦理其它相關審批手續。

城區河系公園建設紅線確定之前已有建(構)筑物不符合河系公園詳細建設規劃的,應當逐步退出城區河系公園建設紅線。

第十條 城區河系公園建設紅線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城區河系公園建設紅線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 在城區河系公園建設紅線范圍內,建設、維修橋梁和涵洞等設施,設置管線,搭建建(構)筑物,堆放物料的,應當書面征求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并按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經批準在城區河系公園建設紅線范圍內施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護施工涉及范圍內的設施和環境。拆除遷移城區河系公園設施的,應當在工程竣工后將其恢復原狀,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不能恢復原狀的,應當繳納設施補償費。損壞城區河系公園設施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 在城區河系公園建設紅線外,依照維護河系公園景觀、防止水體污染的原則劃定控制帶,納入城區河系公園建設規劃管理范圍。城區河系公園的控制帶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劃定。

第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對影響城區河系公園景觀、整體功能、周邊環境和可能造成水體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實行嚴格控制。

城區河系公園建設紅線外控制帶內建設項目規劃審批時,沒有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應當書面征求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城區河系公園的配套服務設施,應當與河系公園的景觀、風貌及整體功能相適應。

城區河系公園的配套服務設施項目建設方案,經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區河系公園建設紅線范圍內的綠地性質,不得侵占綠地或破壞綠地的地形、地貌和植被。

因城市建設規劃調整確需征用城區河系公園建設紅線范圍內綠地的,應當制定綠地置換方案,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規劃建設該綠地的審批程序辦理置換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區河系公園紅線范圍內綠地或伐移、修剪樹木的,按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節約用水和合理開發水源的原則,制定城區河系公園用水計劃。

城區河系公園的補水應當充分利用中水、雨水及其他可用的地表水源。

第十九條 城區河系公園建設應當符合防洪要求。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防洪預案,在汛期保持河道安全水位,及時觀察水情,按照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保證排水和泄洪的暢通。

第二十條 在城區河系公園建設紅線范圍內舉行經營性活動,申請舉辦單位或個人,應當提出活動方案,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費用,納入政府收費管理范圍。舉辦單位或個人應當加強管理,保持正常秩序和環境整潔美觀、水體不受污染。

第二十一條 在城區河系公園舉行非經營性活動,申請舉辦單位或個人,應當提出活動方案,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舉行大型活動的,須經市公安和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舉辦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期限、區域、內容從事活動,不得隨意擴大場地、變更活動內容和延長活動時間。

第二十二條 在城區河系公園建設紅線范圍內進行考古挖掘或生態、生物科學研究的,應當事先征求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造成損壞的,應當予以補償。

第二十三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區河系公園植被管理和病蟲害防治,樹木成活率保持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保存率達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第二十四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城區河系公園界樁、安全警示標志,完善安全設施,組織經常性的巡查,發現損壞時,應當及時修復,保證設施完好。

第二十五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河系公園水體、水質的管理,定期進行水質檢測。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清淤,及時打撈漂浮物,保持水體清潔,防止水體污染,使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景觀娛樂用水水質標準。

第二十六條 城區河系公園的養護管理,應當通過市場化的方式,招標選擇作業隊伍。

第二十七條 城區河系公園建設紅線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依樹搭建或者圍圈樹木,利用樹木或設施懸吊、系掛物品;

(二)隨地吐痰、便溺、亂扔雜物;

(三)損害花草樹木,采花摘果,采集籽種,踐踏綠地,在建(構)筑物、設施、樹木、路面上涂抹、張貼、刻畫;

(四)擅自在綠地行駛和停放各類車輛,在甬路行駛或停放機動車輛;

(五)割草、采藥、放養家畜家禽;

(六)焚燒垃圾、樹葉等雜物;

(七)機動車輛等進入灘涂地;

(八)捕殺、傷害動物;

(九)損壞和移動界樁、安全警示標志、設施,擅自爆破、挖沙、取土、耕種;

(十)傾倒垃圾、渣土,擅自設置垃圾點,堆放物料;

(十一)擅自設置經營攤點;

(十二)其他損害城區河系公園綠地、設施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城區河系公園水域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游泳、滑冰;

(二)擅自劃船及其它娛樂活動;

(三)洗刷污染水體的物體;

(四)擅自取水引水;

(五)圈占水域養殖、捕魚、炸魚、電魚,非指定區域釣魚;

(六)投擲雜物,傾倒積雪、垃圾、廢棄物;

(七)使用魚藥、農藥或者傾倒有毒有害物質;

(八)向水域排放污水;

(九)擅自啟閉水閘,升降壩袋,調控水位;

(十)其他損害、污染水體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持城區河系公園環境衛生整潔,設施設備功能完好,標示標識文字圖案規范、設置合理,花草樹木養護管理規范。

第三十條 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執法人員定期培訓,實行持證上崗。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禮貌待人,熱情服務。[1]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侵占綠地的建(構)筑物限期無償拆除。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批準砍伐樹木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并按損失樹木價值的五倍至十倍處以罰款;未經批準占用綠地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并按占用綠地價值的五倍至十倍處以罰款,對侵占綠地的建(構)筑物限期無償拆除。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予以賠償,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分別處以以下罰款:

(一)依樹搭建或者圍圈樹木,利用樹木或設施懸吊、系掛物品,隨地吐痰、便溺、亂扔雜物的,處以十元以下罰款;

(二)損壞花草樹木,采花摘果,采集籽種,踐踏綠地,在建(構)筑物、設施、樹木、路面上涂抹、張貼、刻畫,擅自在綠地行駛或停放各類車輛,在甬路行駛或停放機動車輛的,處以二十元以下罰款;

(三)割草、采藥、放養家畜家禽的,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四)焚燒垃圾、樹葉等雜物,機動車輛進入灘涂地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五)捕殺、傷害動物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損壞和移動界樁、安全警示標志、設施,擅自爆破、挖沙、取土、耕種的,責令恢復原狀,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七)傾倒垃圾、渣土,擅自設置垃圾點或堆放物料的,責令予以清除,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八)擅自設置經營攤點的,責令限期清除,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一)游泳、滑冰或進行其他娛樂活動,經勸阻無效的,處以五十元罰款;

(二)擅自劃船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洗刷污染水體物體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取水引水的,按每立方米一百元的標準處以罰款,不易確定引水量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圈占水域養殖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非指定區域釣魚經勸阻無效的,處以五十元罰款;捕魚、炸魚、電魚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六)投擲雜物的,處以五十元罰款;傾倒積雪、垃圾、廢棄物的,責令予以清除,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七)使用魚藥、農藥或者傾倒有毒有害物質的,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八)向水域排放污水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九)擅自啟閉閘門、升降壩袋、調控水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河系公園設施和樹木、綠地損壞或者水體污染、流失,不能恢復原狀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城區河系公園建設紅線是指規劃確定的城區河系公園的邊界線。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8日公布的《石家莊市民心河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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