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銀監會、國土資源部聯合印發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的出臺,是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試點工作的重要舉措,也是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金融領域改革試點工作的重要制度安排。
根據國土部介紹,2015年3月,國土部在全國選取15個市(縣),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為落實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要求,銀監會會同國土部在對入市試點地區土地抵押融資調研論證后,制定本辦法。
《辦法》提出,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工作,應按照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與金融改革緊密銜接的原則,在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前提下進行。
同時明確,在試點地區,對符合規劃、用途管制、依法取得要求,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入市和具備入市條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此外,《辦法》還從貸款總體要求、用途、條件等方面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貸款業務提出要求。同時,對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后管理等流程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國土部表示,《辦法》適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的改革要求,有利于建立健全同權同價、流轉順暢、收益共享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并為形成可復制、可推廣、利修法的改革成果,提供新的強大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