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下稱《條例》)于2015年12月4日經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1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出臺,標志著該省在人社法治建設中邁出了重要的一步,為健全完善具有浙江地方特色的人社法規體系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條例》理順了勞動爭議仲裁和人事爭議仲裁工作體制,明確了人事爭議的受案范圍,調整完善了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程序,增強了操作性,對仲裁代理、證據規則、虛假仲裁等作了新規定,同時,將該省多年來在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機制上的創新上升為法律規定。
《條例》分總則、調解、仲裁、特別規定、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六章48條。主要特色有:
一是統一勞動爭議和人事爭議處理程序,進一步明確人事爭議受案范圍。明確將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工資福利、勞動保護、培訓、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等列入人事爭議受案范圍。
二是健全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管理工作體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協調、考核和監督機制,仲裁工作專項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并對縣級以上人力社保部門、教育及相關行政部門和總工會等組織在其中的職責分工作了進一步明確。
三是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制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進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建立健全調解工作制度,形成多渠道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體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調解組織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辦案(辦公)場所和設施,保障工作經費,明確調解員實行聘任制,調解員調解案件給予補助,規范調解程序,建立調解協議效力確認制度。
四是完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程序。規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仲裁派出庭的設置和職責,完善案件管轄制度,明確省、市、縣(市、區)勞動人事爭議管轄范圍的確定機制,建立協商管轄和指定管轄制度,對仲裁員辦案補助作了明確。
五是優化仲裁處理程序。確立仲裁申請登記立案和一次性告知制度,設立30日內結案的簡易程序和集體爭議案件審理的特別程序;建立訴前財產保全與人民法院的銜接機制;完善證據舉證、質證和調查取證等制度;對仲裁公告送達作出了一般案件公告三十日、集體案件公告十日即視為送達的特別規定。
六是建立仲裁監督糾錯機制。針對實踐中反映較突出的虛假仲裁問題,完善國家法律對仲裁委員會監督職責的規定,明確對生效的仲裁裁決書、調解書,發現存在串通、偽造證據或者虛構勞動人事關系等行為,致使裁決、調解錯誤的,仲裁委員會有權撤銷。
七是完善仲裁案件終局裁決制度。結合浙江實際,明確將社會保險費補繳、工傷保險待遇賠付等作為仲裁終局裁決的情形。八是加強違法責任追究。明確規定了調解員、仲裁員和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參加調解仲裁活動發生違規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條例》的出臺,為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提升爭議處理效能,為構建和諧勞動人事關系、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提供了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