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犬證是用于證明狗身份的一種法定證件。很多城市不準養烈性犬,狗肩過高也不準養,所以以前專門有群打狗隊,你要是養條寵物狗那得辦養犬證,就是帶去檢查身體,一年辦一次,和汽車年檢差不多。在有些地方(飛機、火車)等帶寵物必須出示養犬證。那么最新德陽養犬管理條例全文,德陽養犬證在哪辦呢?
一、德陽養犬管理條例全文
關于加強市城區犬只管理的通告
為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營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遂寧市城市管理條例》《遂寧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市城區犬只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市城區(含船山區、安居區、遂寧經開區、市河東新區、遂寧高新區)犬類限養區(以下簡稱“限養區”)包括城市(城鎮)、近郊區、工礦區、游覽區、港口、碼頭、車站等。
二、限養區內除警衛犬、軍犬、科研犬、觀賞犬、演藝犬外,一律禁止飼養其它犬只(含烈性犬和大型犬)。限養區飼養的犬只,須經當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批準(市城區各轄區派出所設有犬只登記、辦證點)。經批準養犬的,由批準機關發給準養證書。
三、凡在市城區飼養犬只的單位和個人,每年定期帶犬只到市農業農村局推薦的市城區免疫點實施狂犬病免疫,領辦《犬只免疫證》;已取得《犬只免疫證》但免疫到期或即將到期的,需及時換證或申請實施加強免疫;經免疫的犬只應主動接受農業農村部門的檢查和采樣檢測。犬只出售、調運前需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并取得檢疫合格證明后方可進行出售、調運。犬只免疫、管理按照許可規定收取費用。
四、船山區、安居區政府,市直園區管委會做好犬只收容場所建設工作或落實好犬只收容場所;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組織協調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本轄區流浪犬的控制和處置,防止疫病傳播。
五、限養區內經準許飼養的犬只須拴養或圈養,拴養犬只的繩鏈不得超過3米。除導盲犬、扶助犬、警犬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攜帶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辦公區、學校、醫院、影劇院等封閉性公共場所。
六、攜帶犬只外出應當束以犬鏈(繩),犬只在戶外排出的糞便,攜犬人應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清除,城管執法部門有權依法對不及時清除犬只糞便的攜犬人予以處罰。
攜帶犬只進行戶外活動未牽引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遂寧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攜帶犬只進行戶外活動未及時清理犬只糞便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遂寧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七、未按規定拴養或圈養犬只,或非法帶犬進入公共場所。按照《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 在城市(城鎮)、工礦區、港口、碼頭、車站和機場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組織捕殺,并對責任人處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在其它地方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捕殺犬只,并由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對責任人處以每只犬4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由公安機關作出處罰。
八、犬主變更的,新犬主須持免疫、養犬證到當地派出所申請登記,繳銷舊證,辦理新證。犬只死亡或遺失的,犬主須到原登記辦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繳銷原證。
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設置犬只交易場所,犬只交易須在市城區花鳥市場內進行。交易成年犬(出生2個月以上)須持有準養、免疫證件方可交易。禁止交易未經登記、免疫、檢疫的犬只,非準養犬只嚴禁在犬只交易場所交易。
十、出售犬只、犬皮、犬肉,須出示家犬免疫、檢疫證明。犬只出現神經癥狀、恐水等異常情況的應立即隔離、禁止移動,及時向轄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犬只自然死亡或被捕殺的,養犬單位或個人應向原發證單位退還家犬免疫證明,并按規定對死亡犬只進行無害化處理。
十一、犬只飼養戶要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爭做文明市民。對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和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二、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通告的規定如與新出臺法律法規規章相沖突的,以新出臺法律法規規章為準。
二、德陽養犬證在哪辦
居民養犬,應當攜帶犬只到所在地的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注冊登記,填寫養犬登記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明;
(二)依法設立的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免疫證明;
(三)犬只照片兩張。
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辦事處對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注冊登記,發給養犬證和犬只標識;因特殊情況不能當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