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7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積金在貸款提取上實施3項新政,分別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將采用新計算規則、異地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可在本地貸款、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個人分攤費用等。
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標準有變
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以前主要按貸款申請人(含2人以上)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20倍計算貸款額度計算。
根據新計算規則,兩類貸款申請人貸款額度可按申請人余額之和20倍計算貸款額度,一類是無購房類住房公積金使用記錄,借款申請人貸款前需連續繳存滿6個月,且至少有一人貸款前已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滿2年,另一類是購買經濟適用房類保障性住房,借款申請人無論有無使用記錄,貸款前連續繳存滿6個月即可。
不符合20倍計算規則條件的,均按符合條件貸款申請人公積金余額之和6倍計算貸款額度。原“有過使用記錄按余額10倍計算貸款額度”的計算規則不再執行。“使用記錄”是指貸款記錄、購房提取記錄、還貸提取記錄,其中,提取記錄僅指購房提取和還貸提取記錄,其他類提取記錄(如租房提取、重大疾病提取等)不屬于購房類提取記錄,不影響貸款額度計算。
新政取消貸款額度保底照顧政策,即原貸款額度放寬至“1人18萬、2人36萬”照顧政策不再執行。對創新創業類人才及現役軍人配偶,無購房類公積金使用記錄的,貸款額度仍放寬至60萬元。
異地繳存職工在我市申請貸款
根據新政,在我市行政區域以外省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我市購買自住住房,經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證明,且滿足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可向我市住房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按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規定執行。
滿足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包括
借款申請人申請貸款時住房公積金匯繳正常,從申請之日往前推算個人已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
能提供本人購買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或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等有效證明材料;
有穩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依照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辦理擔保;
申請人在異地沒有或僅有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且已還清等。
辦理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申請人需要提供繳存地公積金中心開具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在繳存地有未結清的公積金貸款,在我市不能申請異地公積金貸款;異地貸款記錄視同我市貸款記錄,借款申請人中有一人在異地有過一次已結清貸款記錄,在我市申請的公積金貸款,按照我市二次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在異地有過兩次貸款記錄的,在我市不能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
住宅加裝電梯個人分攤費用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
根據新政,出資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業主,可自電梯使用注冊登記之日起1年內,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配偶雙方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加裝電梯個人分攤費用,提取總額不超過個人及夫妻雙方合計分攤費用總額。
需要注意的是,僅限加裝提取房屋產權人及其配偶辦理此類提取,職工如有未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公轉商”補息貸款記錄的,不能辦理此類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