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房提取條件
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三個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地行政區域(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視作同一區域)內均無自有住房,通過市場租賃自住住房或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請提取各自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房租。
二、租房提取額度
(一)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按照先租住后提取的原則,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時段為不超過提取辦理月份之前的12個月。
(二)每月可提取的金額根據以下的租賃情形分別確定:
1、市場租賃自住住房的,市區職工可提取的月度限額暫定為700元;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寧海縣、象山縣可提取的月度限額由當地的住房公積金分中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并公布,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備案。
2、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租房月租金支出全額提取。
3、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到市場租賃自住住房的,按照享受的公共租賃住房月租金補貼與市場租賃自住住房職工可提取的月度限額之間的差額提取。
三、租房提取要件及程序
(一)職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以下基礎材料: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和《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同時,根據不同租賃情形另提供以下材料:
1、市場租賃自住住房的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地行政區域房管部門出具的家庭無房證明(原件);
2、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和復印件)和租金繳納票據(原件和復印件);
3、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到市場租賃住房的職工,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協議(原件和復印件)。
(二)職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必須本人辦理,如果夫妻雙方共同提取,夫妻一方可以委托另一方辦理提取,但需提供配偶書面同意提取的憑證、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關系證明(戶口簿、結婚證等原件和復印件)和配偶單位出具的《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三)職工提供上述材料,向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書面提出提取申請并面簽,審核通過的,當場辦結;如需核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四、違規處罰
職工違反規定,采用偽造合同、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租賃等手段,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追回騙提套取資金,按照《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處以提取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并將情況通報職工工作單位,取消職工2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將相關信息納入征信系統并依法公開;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