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發文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
敢騙貸公積金?不僅會被追責,還會留下信用“污點”!28日,記者從市政府了解到,《濟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有關問題的通知》已印發。
該通知明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必須是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應由單位和職工個人按規定比例共同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繳存的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扣除并代繳。單位委托具有一般人事代理資質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與代理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金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一致。
在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方面,該通知給出了更詳細的解釋。其中提出,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在審批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凡發現借款人及參貸人所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是委托不具有一般人事代理資質的單位繳存的或與代理繳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單位不一致的,或僅有職工個人委托有關單位代理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一律不予審批貸款。此外,借款人及參貸人由所在單位委托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繳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反映其參保情況的“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單”,該記錄單中“參保單位名稱”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名稱一致;同時提供工資發放證明材料,如果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超過月收入1萬元的還應提供納稅證明。
該通知提出,公積金中心若發現受委托銀行初審把關不嚴、協助借款人提供虛假資料的,將按《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考核辦法》嚴格考核并追究當事人責任。而且,凡發現借款人及參貸人以欺騙手段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將責令限期退回違法所貸款金額,記入個人信用記錄并追究當事人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