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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大病救助政策及醫保報銷比例和條件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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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救助政策是針對重大疾病,所推出的救助政策,主要面向廣大困難群眾。大病救助政策的推出,能為廣大群眾提供快捷服務、覆蓋城鄉科學規范的醫療服務,那么大病救助怎么申請?大病救助政策有哪些?下文就來為大家詳細講解一下。城鄉低保對象、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因病(傷)住院,經新農合、居民醫保和大病保險報銷后,按照60%比例給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頂線為20000元。根據大病救助政策,低收入困難家庭和患重大疾病家庭難以負擔的困難群眾因病住院,經新農合、居民醫保和大病保險報銷后,按照20%比例給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頂線為10000元。那么2019年寧波大病救助政策有哪些呢?寧波大病救助報銷比例和調整有哪些規定么?本文思而思學教育網小編整理了一些關于寧波大病救助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寧波市社會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出臺后,為什么要制訂本實施意見?
答:為貫徹落實《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寧波市社會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以下稱《通知》)文件,細化操作辦法,需對費率調整后補繳辦法、個人賬戶擴大用途、大病保險統一、特殊病種和外來務工人員政策調整等明確具體經辦管理規定。另一方面,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寧波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甬政發〔2015〕59號),市區已將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統一并軌為城鄉居民醫保制度,縣(市)下一步也將進行制度并軌,為統一職工醫保和城鄉居民醫保兩種制度的待遇計算、進一步方便參保人員就醫、促進分級診療,結合近幾年醫療保險制度的運行實際,對基本醫療保險部分待遇、就醫管理等政策進行調整完善。基于上述因素,市人社局制訂出臺了《關于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調整的實施意見》(以下稱《實施意見》)。
二、市區職工醫保繳費比例調整從什么時候開始?一次性補繳如何辦理?
答:《通知》第一條第(一)項降低市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的調整工作,由社保經辦機構自2016年2月起按規定統一作申報調整處理。各縣(市)按當地政策調整情況處理。
市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下調后,參保人員退休后辦理醫療保險人員類別變更手續時,其醫保繳費年限不符合規定的,應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醫療保險費或按規定辦理按月延繳手續。選擇一次性補繳的參保人員,在2016年2月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的,按12%的比例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按1%的比例補繳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在2016年2月1日后按規定辦理退休的,按10.5%的比例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按0.5%的比例補繳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一次性補繳的繳費基數按《關于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的實施意見》(甬勞社醫保〔2010〕241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個人賬戶歷年結余資金購買自費藥品、服務項目和材料有何新規定?
答:2016年5月1日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歷年資金用于醫保目錄外自費藥品(指西藥、中成藥或中藥飲片)、自費醫療服務項目(限物價部門《醫療服務價格手冊》范圍內)、自費醫用材料的費用,按以下辦法支付:
1. 參保人員就醫中的主要手術或治療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其中使用的自費藥品、醫療服務項目、醫用材料可由歷年賬戶資金支付。
2.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使用歷年賬戶資金支付自費費用的,限自費藥品,其中購買處方藥品(包括中藥飲片)的,應憑定點醫療機構的外配處方購買。外配處方管理按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3. 參保人員在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中藥膏方費用作為一項整體費用納入歷年賬戶資金支付范圍。
4. 歷年賬戶資金支付上述自費費用的,限參保人員本人使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提供相關服務時,應按規定核對參保人員醫保憑證,確保人證相符。
四、職工醫保綜合減負政策調整為大病保險辦法從何時開始實施?
答:《通知》第一條第(四)項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綜合減負辦法調整為大病保險辦法,自2016職工醫保年度起執行。2016年5月1日起,參保人員住院及門診特殊病種治療發生的個人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按規定納入大病保險的補償范圍,其他門診醫療費不納入大病保險的補償范圍。 2015職工醫保年度(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綜合減負補助,仍按原規定處理。
五、特殊病種治療政策調整內容有哪些?
答:參保人員按《通知》第一條第(五)項的特殊病種治療項目范圍,已辦理特殊病種治療醫保核準手續的,自2016年5月1日起,發生的相關費用享受門診特殊病種治療醫保待遇。
適當擴大門診特殊病種治療的醫療機構范圍。在現有范圍基礎上,本市其它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縣(市)統籌區的二級綜合性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經向所屬統籌區醫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并簽訂服務協議后,可納入門診特殊病種治療的醫療機構范圍。其中,按《通知》第二條第(五)項中進行特殊病種第四類項目(精神類疾病專科)治療的,就醫范圍為本市精神病專科醫院、三級醫療機構精神病專科、縣級或行政區區級綜合性醫院的精神病專科;進行特殊病種耐多藥肺結核治療的,就醫范圍為衛計部門規定的專科就醫醫院(目前為寧波市第二醫院)。具體管理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參保人員按規定轉外地就醫進行門診特殊病種治療的,應在當地醫保定點三級醫療機構就醫。參保人員長期居住外地按規定辦理異地定點就醫手續后進行特殊病種治療的,應在當地地級市內醫保定點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就醫,其中進行上述特殊病種第四類項目治療的,應在當地精神病專科醫院或三級醫療機構的精神病專科就醫。
六、外來務工人員醫保及住院醫保政策調整從何時開始辦理?
答:《通知》第二條第(一)項及甬政發〔2012〕140號文件第三條涉及的用人單位在職職工,由參加外來務工人員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統一調整為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調整工作由社保經辦機構統一于2016年5月份月度處理前調整到位,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不需要辦理變更手續。參保人員自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繳費到賬的次月起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已參加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人員、退休人員,可按規定轉為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自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繳費到賬的次月起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七、政策調整后職工醫保住院起付線按什么標準執行?
答: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住院醫療費年度起付標準統一為:三級醫療機構1200元、社區衛生服務機構300元、其他醫療機構600元,起付標準內醫療費由個人自負;參保人員年度內在同類別醫療機構多次住院的,起付標準按該類別醫療機構標準計算一次;年度內在不同類別醫療機構住院或轉診的,起付標準按其中類別醫療機構的標準計算一次;已辦理特殊病種醫保核準手續的參保人員,住院治療時不設置起付標準。
八、在救護車上的醫療費用按什么標準報銷?
答: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救護車上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基金支出范圍的醫療費,按其他醫療機構這一類別享受相應的門診醫療待遇。
九、到寧波市外就醫按什么標準報銷?
答: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轉寧波市外當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符合醫保基金支付范圍的,在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基礎上,按以下標準下浮醫保基金支付比例:
(1)經辦理轉外地就醫核準手續后轉往上海及杭州主城區的省、市醫保定點三級醫療機構(含武警浙江省總隊醫院)就醫,醫保基金支付比例下浮10個百分點,轉往上海、杭州當地其它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下浮20個百分點;
(2)經辦理轉外地就醫核準手續后轉往寧波市外其他城市當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的,醫保基金支付比例按醫療機構級別設定下浮比例,在三級醫療機構就醫的,下浮20個百分點,在其他級別醫療機構就醫的,下浮25個百分點;
(3)未辦理轉外地就醫核準手續而自行去外地就醫,經審核情況屬實的,醫保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第1項、第2項規定基礎上,再下浮10個百分點。
十、職工醫保醫療費用如何進行累計計算?
答: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發生的醫保基金支付范圍之外的自費費用,使用基本醫療保險乙類藥品、乙類醫療服務項目由個人按規定先自付的費用,院外檢查(治療)費用,應急記賬費用,不計入年度醫療費、住院起付標準、門診個人自負段的累計。
十一、哪些醫院可以出具轉院證明?
答:《實施意見》適當擴大出具《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轉院證明》(以下簡稱《轉院證明》)的醫療機構范圍,在現有范圍基礎上,本市其它三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縣(市)統籌區的二級綜合性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經向所屬統籌區醫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并簽訂服務協議后,可為參保人員出具《轉院證明》,具體管理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十二、如果患慢性疾病的參保人員出國或出海,能多攜帶藥品持續治療嗎?
答: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患慢性疾病,在出國(出境)期間,醫療機構認為需攜帶藥品持續治療的,持本人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險病歷本》、簽證原件、證明出國(出境)時間的相關資料、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出國(出境)帶藥備案單》至參保關系所在的醫保經辦機構備案后,可配取最多不超過3個月的用于治療慢性疾病的藥量。海員出海作業的,在單位出具證明后可參照上述辦法,配取出海作業期間的治療慢性疾病的藥量。出國(出境)、出海期間,暫停該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醫療費結算。
十三、代配藥手續有何新規定?
答:參保人員申請辦理特殊情況由他人代配藥手續的,可指定1-2家定點醫療機構代配藥。其中70周歲以上參保人員辦理手續后不再設置有效期。
十四、什么人可以單獨參加醫保?
答: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應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其中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或領取期滿后仍未就業的本市戶籍失業人員可單獨參加醫療保險。
十五、養老保險待遇如果暫停了,醫保怎么辦?
答: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暫停發放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應同時暫停。養老保險待遇恢復后,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同時恢復,待遇暫停期間發生的醫療費,不列入醫保基金支出范圍。補發養老保險待遇的,期間發生的醫療費,可按規定申請零星報銷。
十六、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工作后參加職工醫保如何處理待遇關系?
答:參保人員在城鄉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內同時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自職工醫療保險待遇享受之日起不再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職工醫療保險參保關系中斷后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在其職工醫療保險待遇結束后再按規定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遇有特殊情況的,可由參保人員向醫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后按要求進行處理。
十七、轉換醫保險種或跨區域轉移的,醫療費用如何累計?
答:參保人員在一個年度內轉換醫療保險參保險種或跨參保區域轉移醫療保險關系的,門診自負段、住院起付標準及年度醫療費累計等分別計算。
十八、本《實施意見》從什么時候開始實施?
答:本《實施意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實施時間另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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