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借醫療保險憑證將被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醫療機構不得允許參保人員冒用他人名義就醫……《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服務監督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12月10日省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提出,本辦法所稱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在提供基本醫療保險服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九種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損失的行為:允許非參保人員冒用參保人員名義或者參保人員冒用他人名義就醫;允許使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非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或者參保人員按規定應當自費的醫療費用;使用偽造、變造的診斷證明、病歷、處方等證明材料或者虛假醫療票據、收費明細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辦理虛假住院或者虛記醫療費用;不根據病情診治需要,濫用大型設備檢查、貴重藥品治療,或者向參保人員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療服務;允許使用基本醫療保險憑證套取現金、有價證券或者購買日用品、食品等非醫療用品;將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信息化結算終端設備出借、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違反價格管理規定收取需要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其他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或者造成基金損失的行為。
《管理辦法》提出,參保人員應當遵守下列三項規定:在就醫、購藥時,主動出示基本醫療保險憑證,接受醫療機構、零售藥店的證件查驗,自覺履行誠信義務;不得采用冒用他人基本醫療保險憑證就醫,偽造、變造診斷證明、病歷、處方等證明材料或者虛假醫療票據、收費明細等手段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得將本人的醫療保險憑證出借給他人就醫或者出借給醫療機構使用。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五種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五種行為是:未依法履行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職責的;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丟失或者篡改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記錄的;騙取或者協助他人騙取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行為。
《管理辦法》提出,違反“不得將本人的醫療保險憑證出借給他人就醫或者出借給醫療機構使用”規定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可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