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出臺的《洛陽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2017年1月1日起,無論城鎮居民、農村居民,都將執行統一的城鄉居民醫保制度,即統一覆蓋范圍、統一籌資政策、統一醫保待遇、統一醫保目錄、統一定點管理、統一基金管理,這意味著城鄉居民今后將享受平等的醫療保險待遇。
2017洛陽市城鄉居民醫保并軌政策解讀
覆蓋范圍:職工醫保以外的全部參保人群
《辦法》明確規定,城鄉居民醫保制度統一覆蓋范圍,即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不屬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人員,參加城鄉居民醫保,具體包括:農村居民;城鎮非從業居民;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國家、省以及我市規定的其他人員。
城鄉居民醫保費用的籌集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重度(一、二級)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含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規定的優撫對象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城鄉居民醫保費每年繳納一次,繳費時間原則上為每年8月1日至12月20日,次年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城鄉居民醫保的保險年度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大學生的保險年度按學年享受待遇,即參保繳費當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參保居民繳費中斷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重新參保繳費的,自下年度1月1日(大學生自參保繳費當年的9月1日)起,方可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醫保待遇:門診住院大病保障相互銜接
《辦法》指出,城鄉居民醫保待遇包括普通門診醫療待遇、門診慢性病醫療待遇、重特大疾病醫療待遇、住院醫療待遇(包括生育醫療待遇、新生兒醫療待遇)。
■普通門診醫療待遇:《辦法》明確規定,建立普通門診家庭賬戶與統籌相結合的制度。參保大學生繼續實行門診統籌,現有的大學生門診統籌政策保持不變。其他參保居民建立家庭賬戶,用于參保居民門診就診支出。每年按照個人繳費標準60%的比例劃入家庭賬戶。家庭賬戶資金僅限在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等基層醫療機構使用。家庭賬戶資金可在參保的家庭成員之間調劑使用。
對實行藥品零差率銷售的基層醫療機構,現有的一般診療費政策保持不變。
■門診慢性病醫療待遇:按照我市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相關政策,選擇部分需長期或終身在門診治療且醫療費用較高的疾病(或治療項目)納入門診慢性病管理范圍。門診慢性病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不低于80%,實行定點治療、限額管理。原則上應選擇定點醫療機構作為門診慢性病的治療管理機構。
14周歲以下(含14周歲)參保居民起付標準減半。其他參保居民年度內在縣級以上醫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標準減半;30日內因同種疾病二次住院,只繳納一次起付標準,如果第二次住院,醫院級別高于第一次醫院級別,只繳納起付標準差額部分;參保居民在縣級及以上中醫院住院治療的,在同級醫院起付標準基礎上降低100元。所有起付線只享受一次優惠標準,不能重復享受。
■重特大疾病醫療待遇:將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確定的病種(或治療項目)納入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范圍,實現病種統一、待遇統一、流程統一。為保持我市學生兒童重特大疾病政策的連續性,《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做好我省城鄉居民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中有關14周歲(含14周歲)以下兒童的限定年齡,我市擴大范圍至18周歲(含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各類在校學生(含大中專學生),納入的病種及治療方法與省人社部門政策保持一致。
■住院醫療待遇: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由住院統籌基金按比例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20萬元。
●生育醫療待遇: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孕產婦住院分娩,住院醫療費實行限額支付。限額標準為:順產600元,難產800元,剖宮產1600元。
●新生兒醫療待遇:新生兒出生當年,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父母自動獲取參保資格并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新生兒母或父參加當地城鄉居民醫保的,可憑其母或父身份證明、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以母或父身份(母或父只可選擇一方)享受出生當年城鄉居民醫保待遇。父母不是當地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員的,按規定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新生兒從出生之日起享受當年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服務居民:全面開展異地就醫即時結算
為方便參保居民,我市全面開展異地就醫即時結算。此外,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屬于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的,定點醫療機構先行墊付,再由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由本人與定點醫療機構結清。暫不具備即時結算條件的,醫療費用由本人先行墊付,出院后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
參保居民應首先就近在基層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需轉診轉院到參保地外市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的,應辦理轉診轉院手續,按規定享受醫保待遇;除急診外,未按規定辦理轉診轉院手續的,按相應醫療機構級別報銷比例降低20個百分點。
跨年度住院的參保居民,應在當年12月31日結清醫療費用。次年仍繼續住院的,其上年符合規定的住院費用超過起付標準的,次年不再負擔起付標準費用;未超過起付標準的,上年負擔的起付標準費用計入次年累計計算。
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建立家庭賬戶的居民,其家庭賬戶余額可以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