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衛生計生局、市級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承保商業保險公司:
為了進一步做好我市新農合大病保險工作,有效解決參合患者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通知》(鄂政辦發[2015]79號)和省衛生計生委等四部委聯合下發的《湖北省農村醫療保障精準扶貧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鄂衛生計生發[2015]29號)要求,現將我市2017年新農合大病保險補償方案調整如下:
一、資金的籌集
從縣(市)區新農合基金中按統籌標準及核定的參合人數劃轉新農合大病保險資金。2017年度大病保險人均統籌標準為人均25元,各地大病保險資金于3月底前按照當年的實際參合人數,將應上解資金足額上解至市級財政專戶。
二、起付線、封頂線及分段補償比例的調整
2017年全市新農合大病保險起付線標準統一為1.2萬元,年內只扣除一次,每次住院新農合報銷起付線標準以下個人負擔部分包含在大病保險起付線標準以內。
分段報銷比例:1.2萬元以上至3萬元(含3萬元)部分報銷55%,3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10萬元)部分報銷65%,10萬元以上部分報銷75%。大病保險年封頂40萬元。在計算大病保險個人累計負擔額度時,不扣除貧困患者當年享受的醫療救助額度。
三、提高醫療保障精準扶貧對象大病保險賠付政策
1、降低起付線、提高分段補償比例。醫療保障精準扶貧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經新農合補償后年度內累計符合大病保險補償的,大病保險住院起付線降低至0.5萬元,0.5萬元以上至3萬元(含3萬元)部分報銷比例提高到60%,3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10萬元)部分報銷比例提高到70%,10萬元以上部分報銷比例提高到80%。
2、擴大新農合大病保險的支付范圍,對治療惡性腫瘤(農村婦女“兩癌”等)的特殊藥品納入賠付范圍,切實提高精準扶貧對象大病保險待遇。
3、提高縣外非定點補償比例。醫療保障精準扶貧對象因特殊情況在非定點醫院住院的,按總費用的固定比例報銷。具體是:一、二、三級醫院分別為45%、35%、25%。
本通知從2017年元月1日執行,未調整部分按原有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