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建立多層次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障體系,進一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城鄉居民大病醫療需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國辦發〔2015〕57號)、《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云政發〔2016〕72號)等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是指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對參保人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住院和特殊疾病門診個人自付醫療費累計(不含生育醫療費和按照分級診療規定不予報銷的費用)超過一定數額后,按照規定比例給予補助的醫療保險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參加玉溪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
第四條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堅持政府主導、市級統籌、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經辦工作。
第六條發展改革、民政、財政、衛生計生、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做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個人不單獨繳費,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按一定額度劃撥。
第八條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統籌年度與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年度一致。繳納當年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城鄉居民,自繳費次月起享受大病保險待遇;繳納次年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城鄉居民,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大病保險待遇。
第九條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參保人員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累計超過2萬元(含2萬元)以上的,大病保險按照以下比例分段支付:
(一)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含4萬元)部分,支付比例為65%;
(二)4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含6萬元)部分,支付比例為75%;
(三)6萬元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為85%。
大病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20萬元。
第十條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基金的支付范圍、就醫管理和審核結算辦法按照《玉溪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市政府公告第49號)及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建帳、獨立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或挪用。
第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情況,對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籌資標準、籌資方式和待遇水平適時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對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