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工業新區、濱湖新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
《衡水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衡水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均衡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水平,保障城鄉居民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列人員:
- 具有本市城鄉戶籍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
- 持有本市公安部門簽發的《居住證》且未在原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外來經商和務工人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本市轄區內各類全日制普通大、中專科學校學生(含中專、職業高中、職業技能學校、技校等,以上學校包括民辦學校,以下統稱大學生)和在校中、小學生及托幼機構兒童。
(四)依法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困難的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可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不得同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得重復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條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三)個人繳費、政府補助、集體扶持相結合的原則;
(四)重點保障城鄉居民住院醫療需求,兼顧門診費用適當補償的原則;
(五)先建立調劑金制度,逐步向統收統支的市級統籌過渡的原則。
第四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宏觀指導和協調,其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業務。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轄區內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負責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宣傳、參保登記及基金收繳等工作。
發改部門負責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財政部門負責財政補助資金的預算、籌集和核撥工作,加強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的監督管理,負責同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預算經費的籌集管理。
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大、中、小學在校學生和入托兒童參保工作,做到應保盡保。
衛計部門負責監督規范醫療機構及其技術人員的醫療行為,完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建設,為參保居民提供質優價廉的醫療服務,充分發揮縣、鄉、村三級醫療服務網絡作用,落實城鄉居民與社區、鄉村醫生簽約服務,開展就醫指導,引導參保城鄉居民科學合理用藥、就醫,避免過度醫療。
物價部門負責對醫療機構、藥店價格行為的監督檢查。
公安部門負責參保人員戶籍認定,配合打擊騙取醫保基金行為。
民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中五保供養對象、低保對象、孤兒、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等四類貧困人員身份認定、數據統計和參保登記信息收集匯總工作;負責醫療救助政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殘聯負責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指經殘聯認定的殘疾等級為1-2級的殘疾人)身份認定、數據統計和參保登記信息收集匯總工作。
食品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藥品的經營管理,確保用藥安全。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工作。
第二章基金籌集
第五條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構成:
(一)參保居民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二)各級政府的補助資金;
(三)社會捐助的資金;
(四)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五)依法納入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執行全市統一籌資標準,按照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方式籌集。
第七條參保城鄉居民個人繳費標準按照國家、省有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確定(2017年個人繳費標準為180元),各級財政對城鄉居民參保補助標準按當年國家政策執行。按照財政補助分級承擔機制,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由市、縣(市、區)財政列入年度預算。
衡水學院、衡水職業技術學院和市屬學校學生(含市屬托幼機構兒童)參保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由市財政承擔。濱湖新區彭杜鄉、魏屯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由濱湖新區財政承擔,按規定分別劃撥桃城區、冀州區。
根據基金收支情況和上級要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商財政部門可以對居民個人繳費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第三章參保管理
第八條符合參保條件首次辦理參保登記的對象應提供戶口簿(居住證)、身份證及其復印件、近期免冠二寸彩照二張。
符合參保條件的大學生還需提供學籍證明。
第九條原則上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居民以家庭為單位參保,同一戶口簿內符合參保條件的成員應當全部參保。
(一)符合條件參保城鄉居民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持相關材料分別到戶籍所在地居委會及村委會辦理參保登記;
居委會及村委會將參保信息匯總后上報所屬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然后再報所轄地經辦機構。
(二)大學生、中小學生及托幼兒童參保由各學校統一登記,并將參保登記信息報所轄區經辦機構。
(三)民政部門負責五保供養對象、低保對象、孤兒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等四類貧困人員、殘聯負責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的參保登記信息收集匯總工作,并將參保登記信息報所轄區經辦機構。
三個參保登記途徑上報的參保登記信息由各縣市區經辦機構統一錄入全市統一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信息系統,避免重復參保問題發生。
第十條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一年一次性預繳費制,一年為一個醫療待遇支付期。
(一)各類在校學生每學年初辦理參保登記和變更相關參保信息,并預繳下一年度基本醫療保險費。
大學生已按學制繳費的不再調整,按新的標準享受醫保待遇。新入學的大學生實行一年一次性預繳費制。
(二)除在校學生外的其他城鄉居民一般應在每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辦理下一年度參保手續,進行參保登記、參保信息變更,并預繳下一年度醫保費。
(三)每年12月15日前縣級民政部門和殘聯要完成對本部門負責的參保對象進行參保登記信息收集匯總,報屬地醫保經辦機構。
(四)復退士兵、外出務工經商的城鄉居民個人參保繳費時間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次年的2月份(限工作日)集中補繳。
(五)新出生的嬰兒父母一方已參加統籌區基本醫療保險的,在出生3個月內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的,自動獲取城鄉居民參保資格,享受出生當年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每年9至12月份出生的嬰兒,錯過下年度醫療保險繳費期的,應于出生下年度2月底前繳納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下年度全年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六)除上述情況外,未在規定期限繳費的,除繳納個人參保費用外,政府補助資金也由個人承擔,且繳費滿3個月后方可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有特殊政策規定的除外)。
(七)正常繳費期外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需全額繳納個人參保費用和政府補助資金。如連續繳費或者繳費時間中斷未超過3個月的,自參保繳費之日起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時間超過3個月的,需繳費滿3個月后方可享受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城鄉居民各類參保人員分別以以下方式進行繳費。
(一)城鎮居民以家庭為單位憑戶口簿等有效證件到所在社區、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站(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二)農村居民參保由村委會負責以家庭為單位統一收繳參保費用,匯總后上繳到鄉(鎮)政府財政所并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收據;鄉(鎮)財政所將所收參保費用交縣(市、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收入專戶,各級部門不得截留。
(三)對民政部門負責的四類貧困人員和殘聯負責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的參保登記信息,由縣級醫保經辦機構核準參保數據后,其個人繳費部分統一由同級政府(醫療救助資金或財政資金)給予全額資助。
(四)新生入學后由學校統一組織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已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的可由監護人按經辦機構規定自助繳費。
(五)未成年人和在校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有單位的,個人繳費部分可由父母一方或監護人所在單位負擔。鼓勵用人單位或村(居)集體對職工直系家屬或村民個人繳費給予部分或全額補貼。
(六)逐步實現已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的人員(家庭)按經辦機構規定自助繳費。
(七)醫療保險待遇期開始后,參保居民退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不予返還。
第四章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普通門診統籌費用(大學生普通門診包干費用、普通門診個人賬戶資金、一般診療費)、門診特殊疾病費用、住院醫療費用、意外傷害保險、大病保險、風險調劑金及政策規定內應由醫保基金支付的費用。
第十三條參保居民(不包括大學生)普通門診費用按每人每年60元的標準從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中提取并劃撥給個人包干使用,用于支付在統籌區域內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門診費用(含實行藥品零差率銷售的定點醫療機構的一般診療費),年終不清零,家庭成員可共享、可結轉、可繼承,但不能沖抵參保費。
大學生普通門診費用,由經辦機構按每年每人60元標準撥付給有條件的高校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結余下年度繼續使用。大學生門診包干費用管理和使用辦法由高校自主制定,報參保地經辦機構備案。
第十四條全市統一規范門診特殊疾病種類、支付比例及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門診特殊疾病包括門診重癥疾病和門診慢性疾病,具體如下:
(一)門診重癥疾病范圍包括:惡性腫瘤、尿毒癥、血友病、肝移植后、腎移植后(各類學生及18周歲及以下非在校居民還包括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小板減少性紫癜)發生的門診費用。
統籌基金支付標準為:每年起付標準500元,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為80%。
(二)門診慢性病范圍包括:慢性心功能衰竭、心臟支架術后、心臟起搏器安置術后、心臟搭橋術后、高血壓病(有心、腦、腎、眼底并發癥之一)、慢性阻塞性肺氣腫、肺心病、腦血管病后遺癥、慢性活動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并發癥、類風濕性關節炎、系統性紅斑狼瘡、重癥肌無力、甲狀腺功能異常(甲亢、甲減)、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小板減少性紫癜、精神類疾病。
統籌基金支付標準為:參保居民患上述門診慢性疾病在門診就醫購藥(不包括各項檢查及其他治療)的,實行限額支付,每年起付標準500元,起付標準以上的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為60%(不分甲乙類),單病種支付限額為2000元,2個病種支付限額為2500元,3個及3個以上病種支付限額為3000元。
所有門診特殊疾病病種待遇納入住院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及大病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計算范圍。
門診特殊疾病認定及管理參照衡水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認定及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醫療待遇按以下標準執行:
(一)統籌基金支付一次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為:
市內一級醫療機構100元,二級醫療機構400元,三級醫療機構1000元;轉往市外醫療機構2500元。
一次住院是指患者辦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續的過程。辦理了入院、出院手續,但全部住院費用未超過所住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的,不視為一次住院。
按規定辦理了相關手續的轉院、且轉院過程在三日內的,兩次住院可視同一次住院;轉出與轉入醫院醫療機構起付標準不同的,按其中高的標準執行。
參保患者一個自然年度內多次在一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每次均執行起付標準;參保患者一個自然年度內多次在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住院的、且每次住院費均超過所住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的,從第三次住院起,起付標準依次降低20%,但最低不低于100元。
(二)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用支付比例為:
市內一級醫療機構為90%,二級醫療機構為80%,三級醫療機構為65%;轉往市外醫療機構為50%。
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用是指在剔除各種政策規定個人先行自付的費用、超標準床位費、起付標準、全自費費用、限價材料的超限費用等之后的部分。
(三)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額度為15萬元。
(四)進一步提高參保城鄉居民患重大疾病在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醫療救治的報銷水平。
重大疾病醫療救治病種范圍和報銷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醫療消費水平、基本醫療保險籌資能力、基本醫療保險保障水平等因素,每年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按一定標準劃出作為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保費,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30萬元,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承辦公司通過公開招標確定。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建立健全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和定點醫療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城鄉居民醫療保障救助對象在縣內定點醫療機構看病就醫,逐步實現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同步結算、即時救助的“一站式”服務。醫療救助所需資金按規定由財政單獨列支,單獨核算,由民政部門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管理使用。
第十八條意外傷害保險所需資金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每年按一定標準劃出,通過公開招標確定承辦公司。參保居民因意外傷害所發生的符合意外傷害保險報銷情形和報銷范圍的門診、住院醫療費,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比例、范圍支付。
城鄉居民意外傷害保險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對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參保人員的生育住院醫療費用實行定額補助,補助標準為:自然分娩700元;剖宮產2000元;懷孕滿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500元,實際自付費用低于補助標準的以實際自付費用為補助標準。
第二十條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意外傷害險按照河北省統一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執行。
住院醫療中使用的甲類藥品、甲類診療服務項目全額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的比例支付;使用乙類藥品、乙類診療服務項目,個人需先自付5%后,再按照規定的比例支付。
參保居民住院床位費支付標準,按照一級(含一級以下)醫院床位費12元/日、二級醫院床位費16元/日、三級醫院床位費20元/日、重癥監護室床位費50元/日的標準執行;低于規定標準的,據實結算,高于規定標準以上的部分,由個人自付。
第二十一條經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轉往本市以外三級以上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按轉外的待遇標準支付住院醫療費。
參保居民因急診、急救就近在非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或出差、探親等期間因急診、急救在當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應當自住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參保地經辦機構備案,按轉外定點醫療機構的待遇標準支付住院醫療費。
未經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在本市以外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線每次均為3000元、住院政策范圍內的醫療費用按40%的比例支付。
第二十二條參保居民跨年度住院的,定點醫療機構應在當年12月31日為住院的參保居民辦理住院費中途結算手續,起付標準按一次執行。
第二十三條參保居民因突發疾病在門診搶救死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視同一次住院醫療費用,參保居民家屬持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材料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醫療費用。
第二十四條參保居民辦理入院前30日內因同一病種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診療費納入住院費用一并計算,定點醫療機構未將其納入住院費用的,參保居民可憑繳費發票和相關證明材料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住院政策規定申請支付。
第二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出院帶藥限量規定,并應在出院當日結清個人應負擔的醫療費用。參保患者出院帶藥量一般為7日量,出院超量帶藥以及出院時開出的治療、檢查項目費用,統籌基金一般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條門診手術的起付標準參照住院的起付標準執行,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70%(不分甲乙類),最高支付限額為3000元/次。
第二十七條參保居民在統籌地區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個人應負擔的部分,由個人支付;統籌基金應支付的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墊付。墊付資金每月由簽訂協議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
參保居民非本人原因造成未刷卡或因急診急救在非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出院后持身份證、社會保障卡、住院病歷、發票等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材料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醫療費用。
第二十八條參保居民因下列情況發生的醫療費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大病醫療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不予支付: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就醫的;
(五)因斗毆、酗酒、吸(戒)毒、自殘或違法犯罪行為所致的;
(六)按有關規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醫療保險服務
第二十九條建立全市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網絡信息系統,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服務水平。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建設及維護;
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為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對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及相關設備的聯網工作。
第三十條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醫療機構的協議管理辦法與退出機制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并在官網上向社會公布。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之間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實行協議管理。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市區內經市以上衛計部門批準的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有專科特長的可放寬至一級)簽訂服務協議,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各自轄區內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鄉(鎮)衛生院負責本轄區內村衛生室(所)的管理。
服務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協議雙方應認真履行協議,違反服務協議規定的,由違約方承擔相應的責任。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應報送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調查、統計、咨詢服務;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簽署、監督管理;基金征繳和待遇支付等工作。
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編制及運行分析;制定全市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經辦流程,并組織實施;對各縣(市、區)經辦機構業務指導、培訓;負責擬訂與定點醫療機構的協議文本并對協議定點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負責協助組織本市轄區內大學生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工作。
各縣(市、區)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工作。
第三十二條醫療機構應當成立相應的管理機構,建立和完善醫療保險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城鄉居民醫保政策規定和醫療保險服務協議,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做好城鄉居民醫保的內部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十三條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居民提供醫療服務時,應當認真核對患者身份和社會保障卡信息,嚴禁掛床、冒名住院。嚴格執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各項規定,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合理收費。
第三十四條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設立舉報電話、通過網站、郵箱等多種投訴方式,接受、鼓勵參保人員及社會各界人士廣泛監督,并接受市、縣(市、區)審計、財政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條各縣(市、區)政府要將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轄區內城鄉居民參保情況、教育部門組織學校學生參保情況納入政府工作年度目標考評。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組織、基金征繳和政策宣傳工作;居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城鎮居民的參保及參保資金征繳工作;村委會負責對農村居民按村、組、戶進行登記造冊、統計工作,并收取個人應繳資金。
鄉(鎮)、街道辦在收繳居民參保資金的同時,要以街道、村為單位,認真仔細核實參保居民名冊、資格和證明材料等,并按鄉鎮(街道)、村、組、戶列序及時錄入參保居民完整信息,并向制卡機構申請制作、發放社會保障卡。
教育部門要組織好學生參保、基金征繳和政策宣傳工作,各學校要做好參保學生的信息核實、登記和上報工作,指導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及時準確繳納參保費用。
第三十六條除經辦機構正常工作經費外,各級財政按參保居民人數對社區(村委會)、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站(所)、學校、幼兒園給予經費補助,補助標準2元/人年。屬于市直管理的學校,補助資金由市財政負擔;屬于縣(市、區)管理的,補助資金由縣(市、區)財政開支,列入當地財政年度預算。該經費由財政部門負責監督規范使用,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改變經費用途。
第三十七條參保居民需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制發的社會保障卡(未發放社會保障卡的持有效居民身份證)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社會保障卡實行首卡免費,如有遺失損壞申請補卡的,由參保居民自行承擔補卡費用。
第三十八條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正常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第七章基金管理
第三十九條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執行國家統一的基金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基金預、決算制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金獨立核算、專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建立市級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結算賬戶,用于異地就醫結算,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普通門診個人賬戶資金和住院統籌基金分別列賬,單獨核算。
第四十一條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加強基金支出監督管理,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及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確定的支付范圍,加強基金支付審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基金支付范圍、提高醫療待遇支付標準。
第四十二條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其他報表,適時對基金收支情況進行運行分析和預測分析。
第四十三條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建立市級統籌風險調劑金制度。風險調劑金實行專款專用、收支兩條線管理。
原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的歷年結余基金納入市級統籌預算范圍,留存原地暫不上解。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風險調劑金使用管理參照《衡水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風險調劑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收繳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主管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為參保人員辦理參保登記、變更或者信息確認的;
(二)不按規定收取醫療保險費的;
(三)不按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相關醫療管理服務的;
(四)不認真審核有關證件或弄虛作假,使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參保或享受政府補助的;
(五)截留、挪用醫療保險費的;
(六)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行為的。
第四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其定點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診療護理常規,對參保人員醫療服務不到位的;
(二)掛床住院或虛構醫療文書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或不認真確認參保人員身份造成基金流失的;
(三)違反因病施治原則或有關規定,出現濫檢查、濫用藥、亂收費等行為的;
(四)其他違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六條參保人員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由人社部門責令退還,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損害參保人員合法權益或者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鼓勵社會各界對定點醫療機構違反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侵害參保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因重大疫情、災情及突發性事件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同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五十條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試行辦法相關配套政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十二條本試行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