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農村醫療保險報銷范圍
關于醫療保險費用報銷范圍的問題。根據《關于印發重慶市醫療保險就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人社發〔2012〕103號)文件規定:定點醫療機構對參保人員診治時,應執行以下規定:
(一)《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
(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行國家和我市基本藥物制度的有關規定,按國家和我市醫改工作要求執行。
(三)進行或使用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外的檢查、治療及藥品,應經參保人員或其家屬同意,所發生的費用由參保人員支付。
(四)使用《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中的乙類藥品和民族藥藥品,其費用由參保人員按規定先支付自付10%(渝人社發〔2011〕43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除外),其余由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員按規定比例分擔。
(五)使用《重慶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內部分自付費用的診療設備、醫用材料、治療項目,其費用由參保人員按規定先支付自付部分和限額外的費用后,其余由醫療保險基金和參保人員按規定比例分擔。需使用價值在600元以上的醫用材料,應經參保人員或其家屬簽字同意后使用。
二、關于民政方面的政策。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渝府發〔2012〕78號)規定:擴大醫療救助范圍
城鄉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救助范圍擴大到以下低收入人員:
(一)城鄉低保對象;
(二)城市“三無”人員;
(三)農村五保對象;
(四)城鄉孤兒;
(五)在鄉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6級殘疾軍人);
(六)城鄉重度(一、二級)殘疾人員;
(七)民政部門建檔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包括城鎮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八)家庭經濟困難的在校大學生,即轄區內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統稱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鄉低保等困難家庭大學生,以及其他享受國家助學金的大學生,重度(一、二級)殘疾大學生。
三、完善醫療救助政策
(一)全面資助救助對象參保。從2013年起,醫療救助對象(屬于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除外)參加一檔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應繳納的個人參保費用,屬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人員的給予全額資助,其他對象按50元標準給予資助;自愿參加二檔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統一按60元標準給予資助。超過資助標準的個人應繳參保費用由救助對象自付。
救助對象未參加醫療保險的,由民政部門負責通知本人在戶口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二)規范普通疾病醫療救助。取消臨時醫療救助,規范普通疾病門診和住院醫療救助方式。
1.普通疾病門診醫療救助。對城市“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以及城鄉低保對象中的80歲以上老年人和需院外維持治療的重殘重病人員,每年給予不低于200元的限額門診救助,其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報銷后,屬于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的自付門診費用,在救助限額標準內給予全額救助,救助資金當年有效,不結轉使用。對限額門診救助對象以外的城鄉低保對象和在鄉重點優撫對象,其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報銷后,屬于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的自付門診費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門診救助封頂線不低于100元。
2.普通疾病住院醫療救助。救助對象范圍中前五類人員患普通疾病住院醫療,其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報銷后,屬于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的自付費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給予救助;對其他救助對象按不低于4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救助封頂線不低于6000元。
(三)開展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采取“病種”和“費用”相結合的方式,對醫療費用過高、自付費用難以承受的前七類救助對象給予重大疾病醫療救助。
1.特殊病種醫療救助。將肺癌、食道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乳腺癌、宮頸癌、嚴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腦、腎)、再生障礙性貧血、終末期腎病(尿毒癥)、耐多藥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肝腎移植前透析和手術后抗排異治療、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重癥甲型H1N1、1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2類疾病納入重大疾病醫療救助范圍,住院治療或門診放化療、透析、輸血治療的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報銷后,屬于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的自付費用,救助對象范圍中前五類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對象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頂線(含住院和門診)不低于10萬元。
兒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臟病按照渝辦發〔2010〕263號文件確定的治療定額付費標準和醫療救助標準實施救助。
2.大額費用醫療救助。特殊病種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一次住院治療費用(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費用)超過3萬元的,經醫療保險報銷后,屬于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的自付費用,按特殊病種的救助比例給予救助,年救助封頂線不低于6萬元。
上述醫療救助標準,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救助基金籌集情況,由市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定后適時調整。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可結合實際適當提高醫療救助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