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居民在基本醫療保險補償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政策范圍內醫藥費用,按原《江西省城鎮居民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贛人社字〔2009〕232號)待遇規定繼續由大病保險基金支付。年度累計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部分醫藥費用,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由大病保險基金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由各設區市確定。
農村居民在新農合補償后,政策范圍內年度累計個人負擔部分醫藥費用和統籌區域內住院實際發生需個人負擔的政策范圍外的合規醫療費用,由大病保險基金按規定給予保障;按住院補償辦法進行補償的門診大病、重大疾病的門診醫藥費用納入大病保險基金保障范圍,設區市可規定不予支付范圍。
按規定,農村居民納入大病保障的醫藥費用,0-5萬元,補償比例不低于50%;5-10萬元,補償比例不低于60%;10萬元以上,補償比例不低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