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濰坊市大病醫保相關信息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東省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魯政辦發〔2014〕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意見》(魯政辦發〔2014〕13號)、《山東省城鄉醫療救助辦法》(魯民〔2012〕15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醫療救助,是指政府和社會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困難居民,依據規定的方式、程序和標準給予醫療費用補助和診療優惠,同時對其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給予資助的制度。
第三條 城鄉醫療救助遵循以下原則:
(一)醫療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解決困難居民基本醫療需求;
(二)醫療救助制度與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居民大病保險制度相銜接,提高醫療保障資源整體效益;
(三)政府救助與社會捐助、慈善救助相結合,以政府救助為主;
(四)統籌城鄉,積極穩妥,突出重點,分類救助;
(五)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及時便捷,救急救難。
第四條 城鄉醫療救助實行地方政府負責制,各級政府應當為醫療救助工作開展提供必要的組織條件和物質保證,配備相應的工作力量。
醫療救助由各級政府民政部門牽頭負責實施,實行屬地管理。各級、各部門根據職責分工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受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委托,承擔醫療救助相關服務工作。
第五條 對在醫療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第二章 醫療救助的對象、方式和標準
第六條 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包括:
(一)城鄉低保對象;
(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三)政府供養的城鎮“三無”人員;
(四)政府供養的孤兒;
(五)上世紀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老職工。
第七條 城鄉醫療救助堅持以住院大病救助為主,根據醫療救助對象的不同醫療需求開展服務。主要方式包括:
(一)資助參保。按照政策規定,由政府資助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政府供養的城鎮“三無”人員、政府供養的孤兒、上世紀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老職工和生活困難的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應繳納的全部或部分費用。
(二)住院大病救助。醫療救助對象患病住院的,其醫療費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報銷、醫療機構減免、居民大病保險和社會捐助后,對政策范圍內個人實際負擔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的標準給予救助。
(三)門診救助。醫療救助對象患有需要長期維持治療的慢性病以及急危重癥,可給予一定金額的門診救助。
(四)優惠減免。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時,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門診掛號費、治療費、醫療設備檢查費、住院床位費等優惠減免。
(五)慈善救助。對經相關基本醫療保險報銷、醫療救助后,醫療費用負擔仍過重,個人和家庭難以承擔的,給予慈善救助。
第八條 下列情況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救助:
因違法犯罪、打架斗毆、酗酒傷害、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和肇事當事人無賠償能力的除外,但需交警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自殘自殺、醫療事故、司法鑒定、勞動鑒定、工傷、職業病、孕產期保健、美容保健、意外傷害(無責任人除外)、鑲牙配鏡、自請醫生等行為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費用。
第九條 救助對象因特殊困難無力住院治療或者住院治療期間醫療費用難以負擔的,各縣(市、區)可探索開展醫前救助或醫中救助。
第十條 對第六條規定的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取消醫療救助起付線,經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居民大病保險補償后,個人自付費用在規定的最高限額內,按比例給予救助。
(一)住院費用在政策范圍內的,按照不低于65%(2015年達到70%)的比例給予醫療救助。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政府供養的城鎮“三無”人員和孤兒,可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醫療救助資金籌集、人均醫療費用支出等情況,適當提高住院費用救助比例,每人每年住院醫療救助金額累計不超過20000元;對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上世紀六十年代精減退職老職工每人每年住院醫療救助金額累計不超過15000元。
(二)對第六條規定的城鄉醫療救助對象患有血友病、尿毒癥透析、腦癱的搶救性治療等需要長期維持治療的慢性病及急危重癥,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費用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給予救助,個人年救助金額不超過2000元。
(三)城鄉醫療救助對象中患有乳腺癌、宮頸癌的貧困婦女救助,參照以上標準執行。
(四)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進一步提高救助的封頂線。
第三章 醫療救助程序
第十一條 市和各縣(市、區)要建立醫療救助與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居民大病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相互銜接的信息共享平臺,加強在經辦管理、住院就醫信息、費用結算等方面的銜接,簡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效率。
第十二條 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困難群眾申請大病住院醫療救助,各級醫療救助管理機構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提高工作效率。
(一)對第六條規定的城鄉醫療救助對象,有條件的地區實行醫療救助費用“一站式”即時結算。憑身份證、城鄉低保證、農村五保供養證、老年福利證、兒童福利證、精減(簡)退職證等有效證件,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在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居民大病保險補償后,對于政策規定范圍內的醫療救助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算,救助對象只需支付個人自付費用。
(二)未實施“一站式”即時結算、因特殊情況到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地區外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其他困難居民,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申請。由申請人通過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向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身份證、戶口簿、家庭收入狀況、患病情況等證件和證明材料。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真實性調查并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村(居)民委員會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時限未上報的,申請人可以直接向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2.審核。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入戶核實,準確了解家庭經濟狀況、醫療費用開支等情況,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救助條件的,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3.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有關材料的復查核實,必要時可以開展入戶調查。符合救助條件的,簽署同意批準意見;不符合救助條件的,簽署不同意批準意見,委托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對于急需救助的突發性疾病,應當特事特辦,及時救助。在保證對象真實、材料準確的情況下,可以適當簡化相關程序。
各縣(市、區)在簡化醫療救助操作程序的同時,要規范工作流程,完善服務管理,并建立健全醫療救助工作的民主監督機制,及時將醫療救助對象姓名、救助標準、救助金額等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做到政策公開、資金公開、保障對象公開。
第十三條 審查申請人醫療費用時,應當剔除單位補助、社會捐助的醫療費用和參加各種醫療保險報銷、賠付的醫療保險金等。
醫療救助費用結算范圍應當與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居民大病保險補償范圍相銜接,對超出當地規定目錄用藥、診療以及提供醫療服務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救助資金不予結算。
第四章 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撥付和管理使用
第十四條 醫療救助資金的主要來源有:
(一)財政預算資金;
(二)上級補助的醫療救助資金;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慈善捐助資金;
(四)醫療救助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規定可以用于城鄉困難居民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第十五條 醫療救助資金以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為主,縣(市、區)政府按照當地醫療救助對象人數、資金需求等安排醫療救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各級每年從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醫療救助。市級財政根據各縣(市、區)經濟發展水平及醫療救助開展情況給予適當補助。每年市民政局、財政局將對醫療救助資金安排、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未足額安排醫療救助資金的縣市區進行通報,并作為資金分配的依據。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福利彩票公益金、社會捐助、慈善捐助等多渠道籌集的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賬管理,?顚S。
第十七條 醫療救助資金應當本著安全高效、方便群眾的原則撥付和發放。
(一)資助參保的資金,由當地政府對符合條件的醫療救助對象按一檔標準對個人繳費部分予以全部或部分資助。救助對象所資助資金先繳后補,由財政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對個人繳費部分予以補助。
(二)定點醫療機構即時結算的救助資金,在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居民大病保險補償后,應由醫療救助支付的費用,由當地財政部門撥付。做好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與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機構看病就醫,實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的同步即時結算服務。
(三)其他醫療救助資金,由縣級民政部門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醫療救助名單、審批資料、救助金額和資金使用情況,縣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縣級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發放到人。縣級財政部門可預撥部分資金,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發放。其他醫療救助資金要逐步推行社會化發放,確保發放到醫療救助對象本人。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民政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加強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管理。醫療救助資金不得用于醫療救助管理部門和機構工作支出等。
各縣(市、區)要注重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效益,累計結余醫療救助資金不得超過當年籌集資金總額的15%,并按規定及時結轉下年使用。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監察、審計等部門對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
第五章 部門職責
第二十條 各級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加強醫療救助與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居民大病保險的銜接,實現就醫信息和醫療費用信息的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條 各級民政部門負責城鄉醫療救助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資金發放,及時公開醫療救助政策、救助標準、辦理程序,建立公示制度,設立并公開咨詢監督電話。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的保障工作,多渠道進行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建立規范的資金使用流程,及時撥付資金,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根據城鄉醫療救助工作需要,安排一定工作經費。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做好困難群眾參加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服務工作,配合做好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與醫療救助即時結算系統的數據銜接,加強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的選擇原則上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確定的范圍相一致,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城鄉醫療救助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批評或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敷衍塞責,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不予救助或者無故推遲救助時限的;
(二)循私舞弊,對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給予救助或者擅自提高醫療救助標準的;
(三)幫助或者伙同他人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
(四)貪污、擠占、挪用、截留、冒領醫療救助資金的。
第二十六條 實行醫療救助即時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認真核對救助對象身份及有關證件,對冒名頂替人員產生的診療費用,醫療救助資金不予結算。
定點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診斷、治療、處方等醫療環節弄虛作假,幫助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追究單位和個人責任,并且在醫療救助資金中予以扣還。情節嚴重的,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取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不予救助,對騙取的醫療救助資金如數追回。情節嚴重的,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嚴重干擾醫療救助管理機構正常工作秩序,侵犯工作人員合法權利的,由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縣級民政部門作出的不予批準醫療救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縣(市、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文件授權濰坊市民政局、濰坊市財政局根據醫療救助工作的開展情況,適時出臺醫療救助的指導比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濰坊市民政局、財政局、衛生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濰坊市城鄉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濰民字〔2013〕56號)同時廢止。
一、濰坊市大病醫保的范圍包括哪些
大病保險,指的是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是對城鄉居民因患大病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給予報銷,目的是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使絕大部分人不會再因為疾病陷入經濟困境。2012年8月30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衛生部、財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六部委《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發布,明確針對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參保(合)人大病負擔重的情況,引入市場機制,建立大病保險制度,減輕城鄉居民的大病負擔,大病醫保報銷比例不低于50%。
二、濰坊市大病醫保保障對象
大病保險保障對象為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的參保(合)人。
三、濰坊市大病醫保資金來源
從城鎮居民醫;、新農合基金中劃出,不再額外增加群眾個人繳費負擔。
四、濰坊市大病醫保保障標準
患者以年度計的高額醫療費用,超過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判斷標準,具體金額由地方政府確定。
五、濰坊市大病醫保保障范圍
濰坊市大病醫保大病保險的保障范圍要與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相銜接。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應按政策規定提供基本醫療保障。在此基礎上,大病保險主要在參保(合)人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的情況下,對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補償后需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保障。高額醫療費用,可以個人年度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判定標準,具體金額由地方政府確定。合規醫療費用,指實際發生的、合理的醫療費用(可規定不予支付的事項),具體由地方政府確定。各地也可以從個人負擔較重的疾病病種起步開展大病保險。
六、濰坊市大病醫保各地措施
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發改委、衛生廳等部門聯合制訂的《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從保障內容、特定病種和困難群體保障、資金籌集、承辦方式等七個方面,明確了自2013年1月1日起全面啟動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
《實施意見》明確,大病保險保障對象為所有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參保(合)人 員。當參保(合)人員住院費用按現行醫保政策規定報銷后,對個人年度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達到起付線的,納入大病醫療保險,實際報銷比例不低于50%,按醫療費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含基本醫保在內原則上最高支付限額不低于20萬元。
濰坊市大病保險籌資標準,原則上按當地城鄉居民當年醫;I資標準的5%予以安排,不再向參保(合)人另外收取大病保險費用。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籌資標準。
《實施意見》還提出,將進一步提高特定病種和困難群體保障水平,對尿毒癥、兒童白血病等20類特定病種,按照“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方式,民政救助對象其合規醫療費用實際支付比例不低于90%。
此外,福建省紅十字會在新農合、城鎮醫保、商業保險、民政救助等報銷補償后,存在醫療費用負擔仍然過重、經濟陷入困境甚至無法維持繼續治療的大病救助對象,將給予再一次的救助。
濰坊市大病醫保擴容
我國農村醫療保障重點將向大病轉移。肺癌、胃癌等20種疾病全部納入大病保障范疇,大病患者住院費用實際報銷比例不低于70%,最高可達到90%。
納入大病保障的20種疾病:兒童白血病、先心病、終末期腎病、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藥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結腸癌、直腸癌。
濰坊市大病醫保進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3年10月25 日上午10時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2013年第三季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進展情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聞發言人尹成基介紹,人社部積極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點,已有23個省份出臺大病保險實施方案,確定120個試點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