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南寧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我區實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基本情況,介紹相關改革的范圍和對象,以及基金籌集和賬戶管理,“老、中、新”人基本養老金計分辦法等內容和辦法,并強調我區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業務的開展,將從1月起正式實施,力爭在底前將符合參加的單位和個人全部納入參保范圍。
目前,廣西還有近180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未覆蓋在養老保險制度之內。我區《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已于2015年11月3日印發實施。作為配套文件,自治區人社廳、財政廳也于2015年12月4日下發了《關于我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
據介紹,我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共有15點,主要內容要點包括八項。其中,關于改革的范圍和對象,明確了是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和根據《*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有關規定明確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同時要求妥善安排好其他兩類群體,一是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這次改革范圍,他們離休待遇的調整由國家單獨制定政策,資金由原渠道解決。二是對于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人員,目前大都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簽訂了勞動合同,要求通過繼續推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障其養老保障權益。
對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意見》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其中,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進行繳費,個人按本人上年工資收入的8%進行繳費。個人繳費部分由單位代扣代繳。對個人繳費基數的確定,實行“300%封頂、60%托底”。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并按國家統一規定的利率計息。
對于備受關注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實行“老、新、中”分類:1.改革前已退休人員,繼續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2.改革后新參加工作的“新人”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基礎養老金以上年度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即繳費年限越長,待遇水平越高。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3.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沒有實行個人繳費,其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沒有體現這段時間的勞動貢獻,因此將這段時間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為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的銜接,設定10年的過渡期(即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在過渡期內實行新老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計發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即2024年10月1日起)新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此外,《意見》還就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建立職業年金制度等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