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下發《關于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的指導意見》,就取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審查”和“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查”的“兩定”資格審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提出了指導意見。
《意見》要求,2015年底前,各地要按照《國務院關于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文件要求,全面取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的“兩定”資格審查項目。各統籌地區要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完善經辦機構與醫藥機構的協議管理,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滿足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
《意見》指出,要簡政放權,各地社保行政部門要堅決貫徹國務院要求,及時取消“兩定”資格審查事項,鼓勵和引導各種所有制性質、級別和類別的醫藥機構公平參與競爭。要強化監管,及時轉變工作重點,從重準入轉向重管理,著重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通過服務協議明確經辦機構和醫藥機構雙方的權利義務,規范醫藥機構服務行為,完善退出機制,提高管理效率。要優化服務,進一步簡化辦事程序,優化工作流程,提升服務質量。
《意見》強調,要規范程序。依法設立的各類醫藥機構均可根據醫保醫藥服務的需要和條件,根據自身服務能力,自愿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并如實提供服務范圍、服務規模、服務質量、服務特色、價格收費等方面的材料,配合做好經辦機構評估工作。統籌地區人社部門要及時公開醫藥機構應具備的條件,制定醫藥機構評估規則和程序。經辦機構開展評估要注重聽取各方面意見,探索通過第三方評價的方式開展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統籌考慮醫藥服務資源配置、服務能力和特色、醫保基金的支撐能力和信息系統建設以及參保人員就醫意向等因素,與醫藥機構平等溝通、協商談判。鼓勵醫藥機構在質量、價格、費用等方面進行競爭,選擇服務質量好、價格合理、管理規范的醫藥機構簽訂服務協議。雙方簽訂的服務協議,應報同級社保行政部門備案。
《意見》要求,要完善服務協議,規范協議內容,探索動態管理,要加強監督管理,嚴格履行服務協議,加強行政監督,創新監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