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行市級統籌后,設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制度。參保職工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最低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為男滿30年、女滿25年,且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
2.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指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實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后,用人單位和職工按規定實際參保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指1999年12月31日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軍隊轉業干部和退役人員的軍齡等符合規定的視同為醫療保險繳費的年限。
3.繳足最低繳費年限仍未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應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達到退休年齡未繳足最低繳費年限的,須由用人單位按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和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繼續繳費或一次性補繳費達到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方可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4.本方案實施前已參保的退休人員和本方案實施后新參保單位中1999年底前退休的人員,單位不再按上述最低繳費年限規定為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5.因特殊工種、工傷、病退等原因提前退休的人員的最低繳費年限,按本款第1條規定的年限扣除其經批準允許提前退休的時間后所得的年限執行,但實際繳費年限須滿10年。
6.市級統籌前職工在各區縣參保的繳費年限與市級統籌后的實際繳費年限連續計算;外地調入本市人員在外地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按視同繳費年限與調入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