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成都市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高新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天府新區成都管委會社會事業局:
按照《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就業失業登記辦法>和<四川省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辦法>的通知》(川人社發〔2014〕3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成都市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實施細則》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原就業失業登記辦法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附件:成都市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12月23日
附件
成都市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為加強就業和失業管理,支持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公共就業人才服務和扶持政策,按照《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四川省就業失業登記辦法>和<四川省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辦法>的通知》(川人社發〔2014〕30號),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細則。
一、就業失業登記
(一)就業登記。
1.用人單位應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就業人員個人也可到社區(村)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登記;
2.從事個體經營、靈活就業及社區就業人員到所在社區(村)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登記;
3.高校畢業生(含非本市戶籍)創業成功后可到創業所在地的社區(村)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登記;
4.社區(村)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將就業人員的個人基本信息、就業登記錄入成都市統籌城鄉勞動保障四維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信息管理系統。
(二)失業登記。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在農村沒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林地使用權(含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林地使用權已轉讓的)或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流轉后剩余土地面積低于0.3畝/人并處于無業狀態的本市居民,在戶籍地的社區(村)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2.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后可在常住地的社區(村)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3.本市戶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含農村戶籍),畢業后在戶籍地的社區(村)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非本市戶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畢業年度內可到市或區(市)縣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非本市戶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擬在我市創業園區孵化創業項目的,在創業所在地的社區(村)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4.法定勞動年齡內,為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