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由政府制定、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參加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它按照財政、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承受能力來確定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具有廣泛性、共濟性、強制性的特點。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保障體系是的重要支柱。加快建立和完善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體系,是貫徹江澤民“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關系到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起來的公費、勞保醫療制度,曾經發揮過積極的作用。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其弊端日益突出,主要表現在:一是國家和企業包攬過多,缺乏合理的醫療費用籌措機制;二是醫患雙方缺乏制約機制,醫療費用增長過快,浪費嚴重;三是覆蓋面比較窄,難以保障社會勞動者的基本醫療,不利于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因此,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創造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保障職工基本醫療,維護職工權益,必須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及政府和相關研究領域的重視,以及為實現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醫療保障體系的目標,國務院決定,從2007年起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探索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體系,逐步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基本醫療保險的特點
基本醫療保險具有廣泛性、共濟性、強制的特點。
廣泛性是指有人單位和職工,不論是國家機關,企業單位,還是私營企業、個體勞動者,都在基本醫療保險的范圍之內。
共濟性是指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按規定繳納了醫療保險費后,一旦生病住院或患長期慢性病,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按比例報銷。因此參保人員所有花費的醫療費的。醫療費不與單位經濟效益掛鉤,費用的風險由全部參保單位和人員共同分擔。
強制性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全部城鎮用人單位和職工都必須參加基本醫險,因此它不同于任何商業保險的自愿參加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