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保障外來人員的醫療權益,6月23日,市人社局發布《關于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外來人員醫保繳費年限認定和相關待遇給出了最新解釋。
轉入職工醫保
4種情況可認同繳費年限
《通知》規定,在市外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有4類工作年限或連續工齡可認定為我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這包括在本市外參加職工醫保的實際繳費年限;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軍人服現役年限。
外來人員接續我市職工醫保后,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和本市實際繳費年限)男滿30年、女滿25年,其中在我市的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應滿10年及以上,并在我市按月領取退休待遇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才能享受我市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
而外來人員在市外參加居民醫療保險(包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其實際繳費年限認定為我市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的視同繳費年限。
同時,外來人員在市外參加居民醫療保險,也可選擇參加我市城鎮職工醫保。這種情況下,居民醫保的視同繳費年限,可按12.5%的比例折算為職工醫保視同繳費年限。折算不足整月的,向上取整計算。
3個月內接續
斷保期間醫療費可報銷
值得注意的是,外來人員參加我市職工醫保,需從原參保地中斷醫療保險繳費之月起,3個月內接續醫保關系,否則將直接影響醫保待遇。
具體而言,外來人員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醫保的,應從其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之月起接續職工醫保。對3個月內接續并補繳中斷繳費期間費用的,從完清費用的次月起享受我市醫保待遇;其補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予以支付。對超過3個月接續的,從完清費用的次月起享受我市醫保待遇,欠費期間按規定補劃個人賬戶,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
原參加職工醫保的外來人員,以個人身份接續我市職工醫保的,對3個月內接續并補繳中斷繳費期間費用的,從完清費用的次月起享受我市醫保待遇;其補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予以支付。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補齊欠費的,欠費期間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個人賬戶按規定補劃),原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繼續計算,醫療費用從再次繳費之月的第13個月起按本辦法支付,補繳欠費額度按再次繳費時的繳費標準計算。
原參加居民醫保的外來人員,以個人身份接續我市職工醫保的,并按規定連續繳納醫療保險費滿12個月,從第13個月起享受職工醫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