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于居民家庭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各級財政補貼和社會捐助、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等;中小學學生、少年兒童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70元;非從業城鎮居民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200元。
吉林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主要目標任務是:按照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堅持以人為本,體現社會公平與正義,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讓更多的城鎮居民享有基本醫療保障。
第三條 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原則是:堅持社會公平的原則,對不同層面群體的醫療保障做出相應的制度安排;堅持基本保障的原則,重點保障城鎮居民住院大病醫療,兼顧門診大病醫療需求;堅持以家庭繳費為主的原則,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堅持統一管理的原則,實行與其它醫療保障制度相銜接,整體推進。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
第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市、縣(市)為統籌單位,基金管理實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管理原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單獨建帳、單獨核算、單獨運行、單獨管理。
第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重點用于保障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支出。
第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納入全市社會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實行目標管理、公平運作、民主監督。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有關行政管理工作。
第九條 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經辦和業務管理部門,并指導各區醫療保險管理中心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十條 在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增加醫療保險管理職能,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招聘及其待遇支付可從社區公益性崗位解決。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負責居民參保的宣傳動員、登記收費和變更等手續,按規定時間到所在區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報送有關材料,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相關部門職責。財政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金監督管理和由財政負擔部分資金籌集工作;衛生部門負責社區醫療機構建設和管理;教育部門按管轄權組織所屬中小學生及兒童統一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引導低保人員參保,同時配套開展醫療救助工作;殘聯和老齡辦負責有關補貼對象身份確認、補貼政策宣傳和組織參保等工作。
第三章 基金的籌集、繳費標準和辦法
第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居民家庭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各級財政補貼和社會捐助。
(三)基金的利息收入和增值收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收入。
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標準
(一)中小學階段的學生(包括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少年兒童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70元(含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
(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200元(含個人繳費和財政補貼)。
第十四條 政府對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群所需家庭繳費部分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補助對象和標準如下:
(一)對屬于低保對象的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參保,由財政給予每人每年60元的補助。其中:中央財政負擔25元,省財政負擔15元,市財政負擔市屬中小學、幼兒園學生兒童20元和區屬中小學、幼兒園學生兒童12元,區財政負擔區屬中小學、幼兒園學生兒童8元。
(二)對其它低保家庭成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由財政給予190元補助。其中:中央財政負擔50元,省財政負擔30元,市財政負擔88元,區財政負擔22元。
(三)對低收入家庭60歲以上的老年人,財政給予每人每年100元的補助。其中:中央財政負擔50元,省財政負擔30元,市財政負擔12元,區財政負擔8元。
(四)對不屬于前三種人群的非從業居民(含學生、兒童),財政給予每人每年40元的補助。其中:中央財政負擔20元,省財政負擔12元,市財政負擔5元,區財政負擔3元。對于市屬中小學、幼兒園學生兒童的8元補助,由市財政負擔。
以上各項補貼不能重復享受。對可享受多項補助人員,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
第十五條 參保人員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或社區辦理參保手續,并到指定商業銀行繳納由個人負擔繳費的部分。區屬配比資金由區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向區財政提出申請,經區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資金撥付到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收到個人繳納資金后,向市財政申請市屬配比資金,市財政審核后將資金撥付到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同時由市財政向省財政申請國家和省配比資金,國家和省資金到位后由市財政將資金撥付到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六條 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可用本人個人帳戶結余資金為其家庭成員繳費。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其職工家屬參保可給予補助。
第十七條 參保居民(不含在校學生)參保繳費工作由各城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進行。個人繳費直接存入指定的商業銀行。學生、兒童由所在學校、幼兒園統一組織辦理參保手續并代收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八條 以個人身份直接辦理參保繳費的,需出具同一戶口本上其他家庭成員參加醫療保險情況的有效證件。
第十九條 城鎮居民按年度參保繳費,從參保繳費的次月起享受待遇。續保人員在參保繳費的十二個月之內,預繳下一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條 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在本方案實施后未及時參保的,以及參保后中斷繳費人員,在辦理參保手續時,應根據未按時參保間隔年限及續保當年繳費標準,補繳本方案實施后的年限費用和中斷繳費期間的年限費用,最高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