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如何計算是用人單位和個人都要了解的,繳費年限的計算問題直接關系到繳費者所以繳納的額度同時也關系到繳納者能否正常享受合法權益。
實際繳費年限的計算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據實記載職工的繳費年限。其中,用人單位中斷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暫停記載其職工繳費年限,原繳費年限予以保留;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職工繳費年限前后合并計算;
職工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等原因中斷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暫停記載其繳費年限,但職工原繳費年限予以保留;個人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重新就業后用人單位和職工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其繳費年限前后合并計算;《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前己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不計算個人實際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年限的計算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由財政供給的事業單位的職工在《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和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連續工齡以及1994年1月1日至《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前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