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實施基層醫療機構責任保險制度
從省衛生計生委獲悉,從本月21日起,我省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面實施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實施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后,若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因執業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依法應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由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按規定負責賠償。
市(州)或縣(市、區)在省確定的承保公司中,采取評議、競爭性談判或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本地保險經辦機構和承保方案,按屬地化管理原則,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統一組織投保(包含自愿參保的民營醫療機構),集中辦理保險手續。目前,我省已確定與五家保險公司作為第一批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責任保險承保公司。
根據責任險保險方案,我省提出A、B、C、D四種醫療事故保險責任限額與保費標準供各地選擇采用。其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為10萬、15萬、20萬、30萬,年度累計賠償限額對應為20萬、30萬、40萬、50萬;社區衛生服務站和村衛生室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為5萬、8萬、10萬、15萬,年度累計賠償限額對應為10萬、18萬、20萬、30萬。
據了解,省內注冊的所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333家社區衛生服務機構、1187家鄉鎮衛生院和24693家村衛生室,都必須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其中,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鄉鎮衛生院繳納的保費從業務費中列支,按規定計入醫療成本;村衛生室繳納的保費,從村衛生室基本運行經費補助款項中支出。
省衛生計生委相關人士指出,實施醫療機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將有力地增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化解風險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