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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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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吉林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吉林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吉林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減輕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吉政辦發〔2022〕1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吉林市統籌地區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工作。

第三條 醫療救助按照統一對象范圍、統一費用范圍、統一待遇算法、統一經辦服務、統一信息系統的原則穩步推進市級統籌。強化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統稱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功能,充分發揮醫療救助托底保障作用,切實鞏固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實事求是確定困難群眾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確保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

第二章 救助對象范圍

第四條 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吉林市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根據救助對象類別實施分類救助。

一類人員:特困人員。

二類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以下稱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

三類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以下稱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

四類人員:不符合上述3類人員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對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實施救助。

第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屬于上述救助對象的,按相應類別實行救助。

第六條 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過渡期(以下簡稱過渡期)內脫貧人口按照吉林省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有關政策規定給予醫療救助托底救助。

第七條 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群眾給予分類資助。其中,對一類人員給予全額資助;對二類人員給予定額資助;過渡期內脫貧不穩定且納入相關部門農村低收入人口監測范圍的,參照低保對象給予同等定額資助,定額資助標準按照省醫保局、省財政廳的有關要求確定。

第三章 救助費用范圍

第八條 醫療救助用于保障困難群眾政策范圍內基本醫療需求。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疾病需要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長期門診治療的費用。

第九條 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原則上應符合國家有關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的規定。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下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規定納入救助保障。除國家另有明確規定外,各縣(市)區不得自行制定或用變通的方法擅自擴大醫療救助費用保障范圍。

第四章 醫療救助方式和標準

第十條 醫療救助方式包括住院救助、門診救助、罕見病救助。按照救助對象家庭困難情況,分類設定救助標準。

第十一條 住院救助。住院救助對一類人員不設年度救助起付標準(以下簡稱起付標準),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年度救助限額內按100%比例救助;二類人員起付標準為1000元,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上部分年度救助限額內按70%比例救助;三類人員起付標準為2500元,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上部分年度救助限額內按40%比例救助;四類人員起付標準為6500元,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上部分年度救助限額內按30%比例救助。救助對象中的14周歲(含)以下兒童,住院救助比例上浮10%。孤兒參照特困人員給予同等住院救助待遇。

第十二條 門診救助。

(一)門診慢性病救助。

對一類、二類人員實施門診慢性病救助,不設年度救助起付標準,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年度救助限額內按50%比例救助,門診慢性病年度救助限額為1000元。門診慢性病救助病種范圍按救助對象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慢性病病種范圍確定。

(二)門診特殊疾病救助。

對救助對象實施門診特殊疾病救助,救助標準參照相應類別救助對象住院救助標準執行(含起付標準)。門診特殊疾病救助病種范圍按救助對象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特殊疾病病種范圍確定。

孤兒參照特困人員給予同等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待遇。

第十三條 罕見病救助。對救助對象實施罕見病救助,在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罕見病的指定藥品、治療性食品費用,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醫療費用按比例給予救助,救助比例參照相應類別救助對象住院救助標準執行(含起付標準),罕見病年度救助限額為5000元。孤兒參照特困人員給予同等罕見病救助待遇。

第十四條 救助限額。住院救助、門診救助和罕見病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額。一類、二類人員年度救助限額為3萬元,三類、四類人員年度救助限額為1萬元。孤兒年度救助限額參照特困人員執行。

第五章 傾斜救助

第十五條 傾斜救助。對救助對象在本地區和規范轉診(含異地就醫)且在省域內就醫的,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給予傾斜救助。

(一)8種疾病傾斜救助。

一、二類人員中患有肇事肇禍精神病、尿毒癥、肺結核、慢粒細胞白血病、不能切除或發生轉移的胃腸道惡性間質瘤5種疾病的,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用按100%傾斜救助。

患惡性腫瘤放化療、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血友病3種疾病的二類人員,在救助金未達到醫療救助年度救助限額前,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的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用,按30%給予傾斜救助;救助金達到醫療救助年度救助限額后的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用,一、二類人員均按85%給予傾斜救助。

(二)8種疾病以外的傾斜救助。

除上述規定的8種疾病外,對規范轉診(含異地就醫)且在省域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用超過2萬元的部分,給予50%的傾斜救助。由救助對象向身份認定地所在鄉鎮(街道)申請,鄉鎮(街道)審核、公示后,將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相關材料報同級醫保經辦機構辦理。

第十六條 傾斜救助限額。傾斜救助不計入年度救助限額,一、二類人員年度傾斜救助限額3萬元,三、四類人員年度傾斜救助限額2萬元。

第十七條 對脫貧人口傾斜救助按照吉林省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有關托底救助政策標準執行。

第六章 健全監測幫扶機制

第十八條 堅持基本醫保主體保障功能,嚴格執行基本醫保支付范圍和標準,實施公平適度保障;增強大病保險減負功能,過渡期內對一類人員、二類人員實施大病保險傾斜支付政策;強化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對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按規定實施救助,合力防范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風險。

第十九條 實施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動態管理。分類健全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雙預警機制,對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年度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重點監測、及時預警,協同做好風險研判和處置。

第二十條 加強醫保、民政、鄉村振興等行業部門之間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對。醫保部門要根據民政、鄉村振興部門提供的人員身份信息,定期將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預警監測數據推送市民政、鄉村振興部門。經民政、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救助對象,要及時推送至醫保部門,由醫保部門按規定跟進落實三重制度。

第二十一條 暢通救助對象醫療救助申請渠道,增強救助時效性。對認定為一類、二類、三類人員的納入“一站式”結算,直接獲得醫療救助。

第二十二條 對四類人員(因病致貧重病患者)通過依申請方式實行救助,救助對象履行個人申請、鄉鎮(街道)受理及初審,縣(市)區級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認定身份類別,縣(市)級醫保部門按規定審批的程序。

第二十三條 強化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慈善救助等綜合性保障措施,精準實施分層分類幫扶,綜合保障水平要根據家庭經濟狀況、個人實際費用負擔情況合理確定。

第七章 基金預算管理

第二十四條 強化基金預算管理,推進實施醫療救助統籌層次與基本醫保統籌層次相一致,提高救助資金使用效率,落實縣(市)區醫療救助投入保障責任。

第二十五條 拓寬籌資渠道,動員社會力量,通過慈善和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統籌醫療救助資金使用。加強預算執行監督,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

第八章 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保障

第二十六條 鼓勵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設立大病救助項目,發揮補充救助作用。規范發展互聯網慈善,推動慈善救助資源和需求精準對接,促進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臺發展和平臺間慈善資源共享,規范互聯網個人大病求助平臺信息發布,推行陽光救助。支持醫療救助領域社會工作服務和志愿服務發展,豐富救助服務內容。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通過整合拓展慈善幫扶等資源,逐步完善罕見病用藥保障機制。建立慈善參與激勵機制,落實相應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第二十七條 鼓勵醫療互助和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支持開展職工醫療互助,規范互聯網平臺互助,加強風險管控,引導醫療互助健康發展。支持商業健康保險發展,豐富健康保險產品供給,滿足群眾基本醫療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加強產品創新,在產品定價、賠付條件、保障范圍等方面對困難群眾適當傾斜。

第九章 服務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加快推進一體化經辦。細化完善救助服務事項清單,優化醫療救助經辦管理服務規程,做好救助對象信息共享互認、資助參保、待遇給付等經辦服務。推動實行“一站式”服務、“一窗口”辦理、“一單制”結算,提高結算服務便利性。推動基本醫保和醫療救助服務融合,依托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臺,依法依規加強數據歸口管理。加強部門工作協同,全面對接社會救助經辦服務,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申請受理、分辦轉辦及結果反饋。發揮鄉鎮(街道)、村(社區)等基層組織作用,動員基層干部,做好政策宣傳、救助申請委托代辦和協助完成繳費,及時主動幫助困難群眾。

第二十九條 加強醫療救助監督管理。統一協議管理,在基本醫保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內合理確定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建立完善定點醫療機構績效考核辦法,突出行為規范、服務質量,強化定點醫療機構費用管控主體責任。統一基金監管,做好費用監控、稽查審核,對開展醫療救助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實行重點監控,確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第三十條 提高綜合服務管理水平。完善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救助服務內容,提高服務質量,按規定做好基本醫保和醫療救助費用結算。按照安全有效、經濟適宜、救助基本的原則,引導醫療救助對象和定點醫療機構優先選擇納入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的藥品、醫用耗材和診療項目,嚴控不合理費用支出。

第三十一條 加強對救助對象就醫行為的引導,積極推行基層首診,規范轉診,促進合理就醫。經基層首診轉診的一類、二類人員在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做好異地安置和異地轉診救助對象登記備案、就醫結算,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執行戶籍地所在統籌地區救助標準,未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第十章 組織保障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部門協同機制,加強醫療保障、社會救助、醫療衛生制度政策及經辦服務統籌協調。

醫療保障部門是醫療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推進統籌地區的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協調各部門,落實、制定醫療保障相關政策及業務咨詢、宣傳、培訓和指導等工作。

民政部門要做好特困人員、孤兒、低保對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等救助對象認定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和相關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發展。

財政部門要做好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衛生健康部門要強化對醫療機構的行業管理,規范診療路徑,促進分級診療。

教育部門負責督促本市中小學校,協調本市大中專院校,做好困難學生參保繳費組織工作。

稅務部門要做好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相關工作。

銀保監部門要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行業監管,規范商業健康保險發展。

鄉村振興部門要做好返貧致貧人口認定、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監測和信息共享。

工會要做好職工醫療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難職工幫扶。

鄉鎮(街道)負責配合醫保、民政、稅務等部門做好本轄區內重點醫療救助對象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資助工作;負責本轄區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救助申請受理、調查、審核、匯總、上報、公示等工作。

第三十三條 強化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機制。將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政策落實情況作為加強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標,納入醫療救助工作績效評價。

第三十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積極廣泛開展參保宣傳和動員工作,引導群眾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及時繳納醫保費,按規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權益。鄉鎮(街道)負責通知轄區內困難群眾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及時辦理醫保繳費。

第三十五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工作的組織實施,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規范工作流程,按規定開展實施醫療救助,并依托鄉鎮(街道)做好相關救助對象醫療救助申請受理、初審、公示等工作,確保政策落地、待遇落實、群眾得實惠。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第三十六條 各級醫保部門、鄉鎮(街道)應當建立醫療救助工作機制,通過調劑、聘用、購買服務等多種途徑落實醫療救助工作力量,將醫療救助調研、宣傳等工作經費列入同級部門年度預算。

第三十七條 加強基層醫療保障服務能力建設,大力推動醫療救助經辦服務下沉,將醫療救助經辦服務納入城鄉社區公共服務一體化建設,推進建設醫保基層服務示范點,實現醫保政務服務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提高醫療救助經辦管理服務可及性。鼓勵基層醫保經辦服務進駐政務服務綜合大廳,方便群眾“一站式”聯辦。加強基層醫療保障經辦隊伍建設,統籌醫療保障公共服務需求和服務能力配置,做好相應保障。加強醫療救助政策和業務能力培訓,努力打造綜合素質高、工作作風好、業務能力強的基層經辦隊伍。積極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經辦服務,鄉鎮(街道)要配備專人負責醫療保障工作,重點提升信息化和經辦服務水平。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根據醫療救助基金支撐能力和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保障情況,市醫療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可對起付標準、救助限額等適時進行調整。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0日印發的《吉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吉林市醫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吉市政發〔2015〕19號)同時廢止。

二、吉林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實施辦法》規定,按照救助對象類別設定住院起付標準和救助比例。一類救助對象不設起付標準,100%報銷。二類救助對象設置起付標準1000元,救助比例由原來的分段按比例救助提高到70%比例救助,并將根據吉林市實際逐步探索取消二類救助對象起付標準。三類救助對象住院救助起付標準由原1萬元降至2500元。四類救助對象起付標準降至6500元。一類、二類救助對象原救助限額為2萬元/年,現限額提高至3萬元/年。三類、四類救助對象救助限額仍為1萬元/年。

此外《實施辦法》還明確,吉林市將開展傾斜救助,與醫療救助有效銜接,進一步減輕救助對象醫療費用負擔。一類、二類救助對象年度傾斜救助限額3萬元,三類、四類救助對象年度傾斜救助限額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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