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減輕我省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防范因病返貧致貧風險,切實筑牢民生保障底線,許多省份提出大病救助及醫保報銷相關的制度實施意見,下面小編整理了2023年丹東大病救助政策規定及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給大家作為參考。
一、丹東大病救助政策規定
丹東市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障,切實減輕困難群眾和大病患者醫療費用負擔,防范因病致貧返貧,筑牢民生保障底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21〕42號)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遼政辦發〔2022〕3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共同富裕方向,堅持應保盡保、保障基本,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推動民生改善更可持續。聚焦減輕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強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補充醫療保險、醫療救助(以下統稱“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實事求是確定困難群眾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確保困難群眾基本醫療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響基本生活,同時避免過度保障。
(二)主要目標。健全統一的醫療救助制度,進一步做實醫療救助市級統籌,結合我市實際,規范醫療救助政策,2023年1月起新制度全面啟動實施,繼續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力度,增強醫療救助托底保障能力。促進三重制度綜合保障與慈善救助、商業健康保險等協同發展、有效銜接,構建政府主導、多方參與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
二、工作措施
(一)科學確定醫療救助對象范圍
1.及時精準確定救助對象。醫療救助公平覆蓋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根據救助對象類別實施分類救助。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下同)、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及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含返貧致貧人口、監測幫扶對象、其他監測范圍內人口,下同),按規定給予分類救助。對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或低保邊緣家庭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以下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根據實際給予一定救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對象,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實行救助。
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和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由民政部門認定;納入監測范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由鄉村振興部門認定;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條件,按照省民政部門會同省醫療保障等相關部門制定的有關政策執行。
(二)強化三重制度綜合保障
2.確保困難群眾應保盡保。困難群眾依法參加基本醫保,按規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權益。落實各縣(市)區政府屬地責任和相關主管部門工作責任,積極推進全民參保計劃。適應人口流動和參保需求變化,靈活調整救助對象參保繳費方式,確保困難群眾及時參保、應保盡保。
3.規范分類資助參保政策。全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財政補助政策,對困難群眾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實行分類資助。特困人員、孤兒實行全額資助;鞏固脫貧攻堅成果過渡期內,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由全額資助適時調整為定額資助;低保邊緣家庭成員按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個人繳費的60%給予定額資助。
4.促進三重制度互補銜接。發揮基本醫保主體保障功能,嚴格執行基本醫保支付范圍和標準,實施公平適度保障;增強補充醫療保險減負功能,完善大病保險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和返貧致貧人口的傾斜支付政策,逐步提高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的保障能力。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和返貧致貧人口的大病保險支付比例由70%提高到75%。夯實醫療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險后救助”的原則,對基本醫保、補充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等,下同)支付后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按規定實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貧返貧風險。落實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等困難群眾的醫保幫扶措施,推動實現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三)夯實醫療救助托底保障
5.明確救助費用保障范圍。堅持保基本,妥善解決救助對象政策范圍內基本醫療需求。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門診慢特病及高值藥品費用。對救助對象經基本醫保、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后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不含丙類自費費用),包括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起付線以下的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按規定給予救助。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原則上應符合國家有關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的規定。除國家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擅自擴大醫療救助費用保障范圍。
6.合理確定救助待遇水平。醫療救助包括基本救助和傾斜救助,統一實行按費用救助模式。
基本救助。基本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2萬元,按救助對象身份分類設定年度起付標準、醫療救助比例。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不設起付標準,救助比例為70%;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起付標準為2000元,救助比例為60%;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起付標準為5000元,救助比例為50%。基本救助年度救助限額、起付標準和救助比例等待遇標準按照省醫療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確定的標準實行動態調整。
傾斜救助。在統籌區域內就醫及規范轉診(含急診、異地安置)且在省域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補充醫療保險、基本救助綜合保障后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給予傾斜救助。按救助對象身份分類設定傾斜救助的年度救助限額、起付標準、醫療救助比例。特困人員、孤兒年度救助限額為2萬元,不設起付標準,救助比例為70%;低保對象年度救助限額為2萬元,起付標準為3000元,救助比例為70%;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年度救助限額為1.8萬元,起付標準為5000元,救助比例為60%;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年度救助限額為1.5萬元,起付標準為10000元,救助比例為50%。對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等生活困難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住院所發生的合規醫療費用,繼續實行按床日定額救助。傾斜救助年度救助限額、起付標準和救助比例等待遇標準,由市醫療保障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根據醫療救助基金籌資水平和制度運行情況實行動態調整,與基本救助政策有效銜接。
鞏固脫貧攻堅成果過渡期內,返貧致貧人口、監測幫扶對象、其他監測范圍內人口的醫療救助待遇,按照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相關規定執行。
(四)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貧返貧長效機制
7.強化高額醫療費用支出預警監測機制。實施醫療救助對象信息動態管理。分類健全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雙預警機制,重點監測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后個人年度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監測預警標準按照省醫療保障部門會同民政、鄉村振興等相關部門確定的標準動態調整。
因病返貧風險監測范圍為全部醫療救助對象(不包括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和未納入防止返貧動態監測范圍的脫貧人口。因病致貧風險監測范圍為因病返貧風險監測范圍以外的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參保人員。對以上兩類監測對象年度內個人累計負擔的住院、門診慢特病及高值藥品費用進行動態監測并及時預警。因病返貧風險監測對象的預警標準為5000元,參加居民醫保的因病致貧風險監測對象的預警標準為2萬元,參加職工醫保的因病致貧風險監測對象的預警標準為5萬元。預警信息由醫保部門定期推送給民政和鄉村振興部門,預警信息中應包括監測對象基本信息和個人負擔醫療費用構成等情況。民政、鄉村振興部門根據預警信息和工作中掌握的其他情況,按規定確定或調整監測對象身份類別,并及時采取相應的救助、幫扶措施;醫療保障部門按照民政、鄉村振興部門確定的監測對象身份類別及時給予醫療救助,并按規定落實醫保扶貧傾斜政策。
8.依申請落實綜合保障政策。全面建立依申請救助機制,暢通醫療救助申請渠道,增強救助時效性。已認定為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的,直接獲得醫療救助。完善醫療救助對象信息交換共享機制,對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直接給予醫療救助。民政、醫療保障部門要加強工作銜接,優化工作流程,做好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身份認定和依申請救助等工作。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自申請救助之日前12個月內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一次性醫療救助。強化醫療救助與其他社會救助、慈善救助的綜合協同保障,精準實施分層分類幫扶。綜合救助水平要根據家庭經濟狀況、個人實際費用負擔情況合理確定。
(五)積極引導慈善等社會力量參與救助保障
9.積極發展慈善救助。建立慈善參與激勵機制,落實相應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鼓勵各類慈善組織和其他公益類社會組織設立重特大疾病救助項目,發揮補充救助作用。促進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臺發展和平臺間信息共享,規范互聯網個人大病求助平臺信息發布,推行陽光救助。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探索建立罕見病用藥保障機制,整合醫療保障、社會救助、慈善幫扶等資源,實施綜合保障。
10.鼓勵發展醫療互助和商業健康保險。支持開展職工醫療互助,規范互聯網平臺互助,加強風險管控,引導醫療互助健康發展。支持商業健康保險發展,滿足基本醫療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加強政府指導和政策支持,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開發推廣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的惠民型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將基本醫保目錄內個人負擔較高的費用和目錄外合理醫療費用納入保障范圍,并在產品定價、賠付條件、保障范圍等方面對困難群眾適當傾斜。
(六)規范經辦管理服務
11.加快推進一體化經辦。細化完善救助服務事項清單,出臺醫療救助經辦管理服務規程,做好救助對象信息共享互認、資助參保、待遇給付等經辦服務。推動實行“一站式”服務、“一窗口”辦理、“一單制”結算,提高結算服務便利性。加快推進基本醫保和醫療救助服務融合,依托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信息平臺,依法依規加強數據歸口管理。完善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和考核辦法,推動定點醫療機構落實費用管控主體責任。加強基金監管,做好費用監控、稽查審核,對開展醫療救助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實行重點監控,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保持打擊欺詐騙保高壓態勢,確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
12.優化救助申請審核程序。對直接救助對象進行系統標識,實行動態調整,納入基本醫保、補充醫療保險、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對經民政、鄉村振興部門認定的救助對象,依申請救助要簡化申請、審核、救助金給付流程,加強部門工作協同,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困難群眾醫療救助申請受理、分辦轉辦及結果反饋。發揮鄉鎮(街道)、村(社區)等基層組織作用,依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做好政策宣傳和救助申請委托辦理等,及時主動幫助困難群眾。
13.提高綜合服務管理水平。積極推行分級診療,引導救助對象基層首診,規范轉診,促進合理就醫。經基層首診轉診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在市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先診療后付費”,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完善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救助服務內容,提高服務質量,按規定做好基本醫保和醫療救助費用結算。按照安全有效、經濟適宜、救助基本的原則,引導醫療救助對象和定點醫療機構優先選擇納入基本醫保支付范圍的藥品、醫用耗材和診療項目,嚴控不合理費用支出。推動定點醫療機構通過明確診療方案、規范診療等措施降低醫療成本,合理控制困難群眾政策范圍內自付費用比例。做好異地安置和異地轉診救助對象登記備案、就醫結算,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執行戶籍地所在統籌地區救助標準。未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范圍。
三、組織保障
(七)加強組織領導
強化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工作機制。將困難群眾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托底保障政策落實情況作為加強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指標,納入醫療救助工作績效評價。各部門要落實責任,細化政策措施,強化監督檢查,確保政策落地見效。相關部門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切實把惠民政策落到實處。
(八)加強部門協同
建立健全部門協同工作機制,加強醫療保障、社會救助、醫療衛生制度政策及經辦服務統籌協調。醫療保障部門要統籌推進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改革和管理工作,落實好醫療保障政策。民政部門要做好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低保邊緣家庭成員等救助對象認定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和信息共享,支持慈善救助發展。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做好資金支持。衛生健康部門要強化對醫療機構的行業管理,規范診療路徑,促進分級診療。稅務部門要做好基本醫保保費征繳相關工作。銀保監部門要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行業監管,規范商業健康保險發展。鄉村振興部門要做好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監測和信息共享。工會要做好職工醫療互助和罹患大病困難職工幫扶。
(九)加強基金預算管理
在確保醫療救助基金安全運行基礎上,統籌協調基金預算和政策制定,落實醫療救助投入保障責任,確保救助對象待遇及時支付、定點醫療機構費用及時結算。拓寬籌資渠道,動員社會力量,通過慈善和社會捐助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統籌醫療救助資金使用。加強預算執行監督,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提高救助資金使用效率。
(十)加強基層能力建設
加強基層醫療保障經辦隊伍建設,統籌醫療保障公共服務需求和服務能力配置,做好相應保障。積極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經辦服務,大力推動醫療救助經辦服務下沉,重點提升信息化和經辦服務水平。加強醫療救助政策和業務能力培訓,努力打造綜合素質高、工作作風好、業務能力強的基層經辦隊伍。
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原相關規定與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規定執行。
二、丹東大病醫保報銷范圍比例
救助對象自付醫療費用通過基本救助和傾斜救助梯次減負,統一實行按費用救助模式。基本救助:年度救助限額為2萬元,按救助對象身份分類設定年度起付標準、醫療救助比例。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孤兒不設起付標準,救助比例為70%;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起付標準為2000元,救助比例為60%;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起付標準為5000元,救助比例為50%。傾斜救助:在統籌區域內就醫及規范轉診(含急診、異地安置)且在省域內就醫的救助對象,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補充醫療保險、基本救助綜合保障后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給予傾斜救助。特困人員、孤兒年度救助限額為2萬元,不設起付標準,救助比例為70%;低保對象年度救助限額為2萬元,起付標準為3000元,救助比例為70%;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年度救助限額為1.8萬元,起付標準為5000元,救助比例為60%;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年度救助限額為1.5萬元,起付標準為10000元,救助比例為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