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陜西產假規定目前尚未有最新消息,下面我們不妨來關注一下2017年至今沿用的產假規定吧!以下內容僅供參考!
新通過的《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且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對于符合生育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98天產假外,可延長產假60天。這意味著陜西省在已修訂《條例》的省份中休產假天數相對居前列。
產假修訂前:
晚育:國家規定產假98天晚育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128天
國家規定產假98天晚育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延長產假30天=158天
非晚育:國家規定產假98天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延長產假30天=128天
產假修訂后:
統一為國家規定產假98天延長產假60天孕前檢查10天=168天
對于用人單位不落實婚產假優待的情形,《條例》規定:“不落實婚假、產假優待規定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對于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合法生育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繼續享受有關優待獎勵政策。新《條例》還提高了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的標準。
最近,從省政府法制辦傳出消息,《陜西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已由省人社廳報至省政府進行審查,為拓寬公眾參與立法的渠道,即日起至4月5日,這項規章面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以便提高立法質量。
不得以性別為由拒招女工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此次擬定的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對用人單位履行的義務、女職工享受的勞動保護等分別詳細的予以了明確。辦法擬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女性從事的工種或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招用女職工或者提高女職工錄用標準。
用人單位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不得以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辭退女職工、單方面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或者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期限屆滿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
正常分娩休產假158天
女職工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其享受勞動保護,即:正常分娩的,休產假15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或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休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的,休產假42天;懷孕7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休產假98天;以及《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其他產假。
特殊情況最長可休六個月哺乳假
女職工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下列勞動保護: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安排夜班勞動;實行工作量定額的,相應減少其工作量;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前款規定的哺乳時間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開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女職工生育孩子滿一周歲前,用人單位確因特殊情況無法保證哺乳時間并提供哺乳條件的,經用人單位與本人協商,可以給予三個月到六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比照生育津貼標準發給津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每年安排一次女職工婦科疾病檢查
女職工因患重度痛經或月經量過多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休假1至2天,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相關證明給予適當安排,休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用人單位應做好女職工生理衛生保健,向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不低于35元的生理衛生保健費,所需費用企業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按現行財政負擔列入預算。
女職工患有更年期綜合征,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應適當減少其工作量,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的,應為其調整適宜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女職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書面如實告知女職工檢查結果;每年安排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疾病檢查。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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