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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產假國家規定【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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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陜西產假,國家作出了哪些規定?下面我們一起去看看吧!

產假修訂前:

晚育:國家規定產假98天晚育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128天

國家規定產假98天晚育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延長產假30天=158天

非晚育:國家規定產假98天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延長產假30天=128天

產假修訂后:

統一為國家規定產假98天延長產假60天孕前檢查10天=168天

對于用人單位不落實婚產假優待的情形,《條例》規定:“不落實婚假、產假優待規定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對于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合法生育且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繼續享受有關優待獎勵政策。新《條例》還提高了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的標準。

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節選

第五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四十八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結婚登記前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在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假期十天。

職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六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天,夫妻異地居住的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天。女職工參加孕前檢查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天。

女職工生育孩子滿一周歲前,所在單位應當嚴格依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保證哺乳時間并提供哺乳條件。所在單位確因特殊情況無法保證哺乳時間并提供哺乳條件的,經單位與本人協商,可以給予三個月到六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比照生育津貼標準發給津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按出勤對待,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四十九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夫妻雙方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其子女為獨生子女。獨生子女父母經女方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后,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自領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歲止,領取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保健費每月不得低于三十元,并隨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具體標準和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

職工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在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費中開支。農村和城鎮其他居民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列入戶籍所在地的縣級財政預算,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發放。

第五十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農村獨生子女或者雙女戶的父母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繳納部分按最低標準由政府給予補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減免父母及子女個人繳費數額的三分之一,減免費用由政府財政承擔,并提高單病種報銷比例。

前款所需資金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分級負擔,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一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農村獨生子女戶和雙女戶,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雙女戶夫妻的節育證明,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相關組織應當給予以下優待:

(一)在發展經濟的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享有優先獲得政府資助、扶持和優惠的權利,在國有和集體企業招工和組織勞務輸出方面,享有優先安排其家庭勞動力的權利;

(二)在扶貧資金、貸款、以工代賑等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農村危房改造等方面,給予優先扶持;

(三)政府組織的新農村建設、移民搬遷等項目發放補貼補助時,按人發放的,獨生子女戶增加一個人份的份額,雙女戶增加半個人份的份額,按戶發放的,獨生子女戶增加三分之一的份額,雙女戶增加四分之一的份額;

(四)在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一事一議決定的公益事業建設中,免去一個人份的負擔;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分配集體資產收益和財物時,獨生子女戶增加一個人份的份額,雙女戶增加半個人份的份額;

(六)其子女被職業技術院;蛘咂胀ǜ叩仍盒d浫〉,享受“雨露計劃”政策或者貧困大學生助學項目資助,優先安排其參加衛生和計劃生育、民政、扶貧等部門組織的各類技能培訓;

(七)享受各級人民政府出臺的其他優惠政策。

第五十二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達到三級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并不再收養子女的,自父母年滿四十九周歲起,由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特別扶助的規定,按月給予生活補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獨生子女死亡家庭,政府給予一次性補助;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自四十九周歲起享受國家特別扶助,年滿六十周歲的提高特別扶助金標準;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齡在六十周歲以上的獨生子女死亡的父母,優先安置在城鎮社會福利機構或者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生活。

第五十三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和計劃生育協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社會組織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開展對失獨家庭的心理咨詢、精神慰藉、生產幫扶、生活照料等關愛活動。

第五十四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農村獨女戶父母年滿五十五周歲,獨男戶和雙女戶的父母年滿六十周歲的,每人每月發給不低于一百元的獎勵扶助金,具體標準和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并隨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提高,所需資金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的,每人每月發給補助金。補助金發放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參照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十具體確定,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每兩年調整一次。具體發放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農村獨生子女戶和雙女戶的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專時,在同等條件下給予照顧,家庭有困難的給予經濟扶助。

第五十六條 職工憑節育手術證明,按照國家規定休假視為出勤,原工資、獎金和補貼照發。農村居民和城鎮其他居民因接受節育手術的誤工,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不低于二百元的補貼,所需費用從計劃生育專項資金中列支。

夫妻一方接受節育手術期間,經施術單位證明,確需另一方護理的,給予五天護理假。

第五十七條 經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組織鑒定為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負責治療。醫療機構證明需要休息的,職工在休息期間視為出勤,原工資、獎金和補貼照發;農村居民和城鎮其他居民,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費用從計劃生育專項資金中列支。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其所在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幫助其安排好生產和生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依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執行。

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以征收機關所在地的縣(市、區)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鄉(鎮)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由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違法當事人分別一次性征收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收入超過基數的,還應當加收超過數額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多生育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乘以多生育子女數計征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九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企業事業單位其他人員參照國家工作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多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的;

(二)拒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

(三)造成惡劣影響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條 符合本條例再生育規定未申領生育證生育子女的,由縣(市、區)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責令補領生育證,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所在單位給予通報批評。

第六十一條 實施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未持有相關證明不符合條件者實施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手術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二萬元以上的,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萬元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資格。

第六十二條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后又生育子女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本條例規定的相關獎勵和優待。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職責或者不落實有關計劃生育獎勵措施以及不協助計劃生育部門開展計劃生育工作的單位,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單位當年不得評為各類先進,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逾期不支付優待、補助金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責令單位按應付優待、補助金二倍的標準,向獨生子女父母支付優待、補助金;拒不支付優待、補助金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落實婚假、產假優待規定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未依法執行計劃生育有關優待規定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對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當年不得評為各類先進;拒不改正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轉讓、承包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及其科室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 藥品生產、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終止妊娠藥品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相關許可證。

第六十七條 非法銷售、倒賣、變賣國家免費提供的避孕藥具,違法所得二千元以上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污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對個人作出一萬元以上罰款,對單位作出十萬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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