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產假休多少天呢?想必大家也很想知道吧,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深圳增加的30天產假或將沒了
據羊城網消息,深圳市擬廢止《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下面簡稱《條例》),法規廢止決定11月14日在政府在線上公開征求意見。
為啥要廢除《條例》呢?
深圳市相關部門經過研究論證,認為《計生法》和《省條例》已經對計劃生育政策、再生育條件、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服務管理、社會撫養費征收等內容予以了明確規定。計劃生育現處于逐步放開趨勢,計劃生育政策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省的規定執行,不宜通過特區立法予以突破,因此修訂《條例》已無必要,建議廢止《條例》。
這對市民有什么影響?
201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計生法》)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正式實施。
2017年7月17日至8月15日,深圳市法制辦就《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其中規定深圳媽媽產假或比省和國家多30天。
2017年9月29日,廣東省再次修正了《省條例》,對再生育條件、產假等方面進一步細化完善。
這下,深圳市擬廢止《條例》,這就意味著之前說的深圳媽媽產假或比省和國家多30天,這一計劃就泡湯了。
深圳媽媽現在以及《條例》廢止之后分別有多少產假呢?
現在:
根據《計生法》規定,產假有98天;根據最新《省條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符合現《條例》深圳已婚婦女23歲后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扔可按規定享受15天晚育假。
總計深圳媽媽有產假至少:98+80=178天。
如果,你正好符合“23歲后生育第一個子女”,你再多增加15天產假。
《條例》廢止之后:
《計生法》、《省條例》規定不變,深圳媽媽還是有產假至少178天。
延伸閱讀: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優化人口結構,促進家庭幸福,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具有深圳市(以下簡稱本市)戶籍的公民和在本市行政區域居住的中國公民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將人口發展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發展中、長期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制度和目標管理責任制。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成效應當作為考核相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
第五條 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本市計劃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及相關規定,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本轄區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第六條 發展和改革、財政、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文化、規劃和國土、住房和建設、出租屋綜合管理等有關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街道辦)依照本條例及相關規定,具體負責本轄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社區管理機構協助街道辦在本社區內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區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街道辦征收社會撫養費以及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計劃生育協會的組織建設,引導群眾開展計劃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和自我監督。
鼓勵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成立計劃生育協會。
第九條 居民委員會可以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自治公約,將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作為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內容之一。
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及其他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十條 本市戶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動人口依法享有國家、廣東省和本市規定的計劃生育服務待遇,應當接受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的管理、檢查,配合人口與計劃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穩定和加強基層計劃生育工作力量,保障基層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薪酬、養老待遇。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在本單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服務和管理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出生缺陷預防和監測制度。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提供出生缺陷預防技術服務。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婚前、孕前醫學檢查等免費優生健康服務制度,并加強宣傳教育。
符合生育規定的本市戶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動人口按照規定享受免費婚前、孕前醫學檢查和咨詢指導、隨訪跟蹤等優生健康服務。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新生兒出生、死亡報告制度以及終止妊娠統計制度。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向所在地主管部門報告十四周以上人工終止妊娠和新生兒出生、死亡個案信息以及終止妊娠的統計信息。
主管部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對上述個案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七條 子女經本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為病殘兒,按照規定符合再生育條件的,應當接受孕前和產前醫學檢查。
第十八條 嚴禁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胚胎、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嚴禁組織、介紹進行上述違法行為。
鼓勵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市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醫療機構,以及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
第二十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避孕節育服務,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工作,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二十一條 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二條 本市戶籍已婚育齡人員,應當向戶籍所在地(以下簡稱戶籍地)街道辦申領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
按照規定需要辦理《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本市戶籍人員應當向戶籍地街道辦申領;非本市戶籍人員應當向現居住地或者擬遷入地街道辦申領。
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前往市外工作、生活的本市戶籍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向戶籍地街道辦申領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者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
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在本市居住的,應當自到達現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現居住地街道辦交驗其戶籍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者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
第二十四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經批準,可以再生育。
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二十五條 一對夫妻生育第一、第二個子女的,應當到社區管理機構辦理生育登記。符合再生育規定,申請再生育的,夫妻雙方應當在懷孕前共同向戶籍地街道辦申請。
生育登記、再生育審批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已懷孕的流動人口已婚育齡婦女戶籍遷入本市時,應當向擬遷入地街道辦交驗生育登記或者準予生育計劃生育證明;符合原戶籍地計劃生育規定的,由遷入地街道辦換發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
第二十七條 違反規定生育的,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應當核查其戶籍地出具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和票據。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未接受處理的,不予辦理有關計劃生育證明。